1954年8月,全省重点试建“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城、临沂、济宁、益都、昆
嵛7个县开始办理又犯罪案件(包括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劳改、劳教期满就业人员
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下同)。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省院提出:严
厉打击抗拒改造,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是监所、劳改监督工作的重点之
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意检察管教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监管制度是否合法等
问题,而忽视了对犯人又犯罪活动的检察。本年上半年,昌潍、泰安、淄博3个分、
市院将18名又犯罪分子提起公诉。
1957年夏,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少数在押反革命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在这
种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检察了在押犯认罪服法情况。省院配合省直第一、二、
十三、十四劳改队驻地检察院和青岛、聊城、淄博、临沂、莱阳、济宁、昌潍7个
分、市院,对13个劳改队在押的35646名罪犯的认罪服法情况进行检察,发现有新
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处理的3759人,占总数的10.55%。其中决定起诉加刑的499
人,占13.27%;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批判斗争的3260人,占86.73%。
1958年第一季度,省院和莱阳、惠民分院检察省监狱、第八、九劳改队和惠民、
莱阳劳改队,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8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6人(其中14人被判
处死刑)占犯人总数的8%。
本年2月,省院会同省法院配合聊城分院、聊城中级法院、平原县院和法院组
成4个临时法庭,公开审判原治淮总队一支队(劳改队)480件又犯罪案件。5月,省
院派工作组,配合广饶县院对第二劳改队406名又犯罪分子进行检察,分别起诉法
院加刑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959年2月,省院向各级检察院通报了烟台分院对1958年在押逃跑的132名罪犯
分析的情况。通报针对逃跑的惯盗犯多、强奸犯多、反革命犯多的情况提出:对劳
改的反革命、强奸和惯盗等罪犯抗拒改造、逃跑、进行破坏的又犯罪分子,要及时
打击,特别是对那些煽动逃跑和逃跑后流窜作案的分子,应及时起诉法院予以严惩。
本年7月,济南市院派员协助莱芜县院检察第十八劳改队在押反革命犯李瑞源
为首组织的“中华民族革命党”企图纵火暴动案,并决定对李瑞源等4犯依法提起
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首犯李瑞源、魏德明死刑。
1961年,案件检察主要是打击煽动、组织逃跑、凶杀、破坏以及逃跑后流窜作
案,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又犯罪分子。通过配合法院就地审判,揭发犯罪,达到促进
改造的目的。全年,又犯罪案件比1960年下降了73.26%。
1962年,烟台分院召开2次驻劳改队检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了打击又犯罪活
动的经验。淄博市院驻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员每隔5至10天,对劳改、劳教和刑
满释放后留场就业人员进行1次摸底排队,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预防犯罪,使又犯罪案件大大减少。据全省统计,发案率较1961年下降65%。全年
起诉加刑的又犯罪案件81件,比1961年下降6倍。
本年11月5日,省院召开全省监所劳改检察工作会议,总结1958年以来打击又
犯罪活动的经验。会议提出,又犯罪案件多来源于罪犯之间相互检举揭发,情况复
杂,有的可能是犯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而搞的假检举,假证明。因此,办理这种案
件必须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认真审查材料,全
面研究内在因素和客观原因,掌握确凿证据后,再作处理决定。
1964年1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劳改检察办案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要
求对又犯罪案件,不论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决定逮捕或起诉后,
经预审案情变化又决定不捕或不起诉的,均报省院备案审查。
本年1月7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劳改局、济南市院和昌潍分院对省直第十一劳改
队和济南市、昌潍专区劳改队1963年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加刑的60件案
件进行了复查。其中处理正确的48件,占80%;不应逮捕和不应起诉加刑的12件,
占20%。
本年下半年,普遍推行全国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
捕加刑的方法,对又犯罪分子开展说理斗争,在斗倒制服后,分别情节处理。全省
有38名原拟逮捕或起诉加刑的又犯罪分子,在斗倒制服后,没有逮捕或起诉加刑。
1965年,打击又犯罪继续推行“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捕加刑”的方法,达到
既少捕少加刑,又提高改造质量,推动生产的目的。青岛市劳改队打架斗殴、拒绝
出工的犯人占总数的7.1%。市院派出工作组选择4名“反改造尖子”开展说理斗争,
在斗倒制服后,对认罪态度好的特务分子琢新当场宣布不给处罚。同时,选择判刑
12年在服刑中一贯老实守法的魏盛茂,由法院当场宣布提前4年释放。省院于1966
年4月向各分、市院推广青岛市院的做法。
1979年,泰安县院在本省检察机关重建后第一个办理又犯罪案件,并在本年3
月召开的全省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犯罪案件的重点是打击“牢头”、“狱霸”和教
唆犯。本年10月至12月,全省共受理又犯罪案件153件,经审查决定起诉51件。
1981年,配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的哄监闹
事、组织逃跑的为首分子、逃跑后流窜作案分子和“牢头”、“狱霸”、教唆犯等
又犯罪分子。本年办理劳改犯又犯罪案件99件,决定起诉78件,免予起诉3件;办
理劳教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76件,批准逮捕64人;办理少年犯重新犯罪案件3件,决
定起诉2件;办理留场就业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4件,决定起诉8件。
本年,全省派出6个驻场(厂)检察组、44个巡回检察组,检察并排除企图行凶、
逃跑、自杀等重大隐患599起。下半年,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检察机关派出干警参与追捕1979年以来
逃跑在外的71名正在服刑的罪犯、7名未决犯、92名劳教人员。
1982年,继续配合整顿社会治安,通过检察劳改、劳教场所和看守所,排除重
大隐患203起,办理又犯罪案件170件。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共审查决定起诉在押劳改犯又犯罪的
308人,其中有30人被判死刑;批准逮捕劳教人员犯罪的234人,其中提起公诉184
人;检察“监外罪犯”中又犯罪的59人,其中决定起诉和收监执行52人;罪行轻微
进一步落实管教措施的7人。
本年8月,全省抽调158名检察干部与公安、司法干警组成71个专门小组,深入
监管场所,排查出拒不接受改造的1336名罪犯,依法惩办了一批又犯罪分子。济南
市院和槐荫区院21名干警,奋战10昼夜审查又犯罪案件38件,决定起诉26人。
1984年,重点打击“二进宫”(指两次被判刑)、“三进宫”等屡教不改的分子。
全省审查决定起诉又犯罪分子333人,批准逮捕劳教、就业人员犯罪分子242人。为
准确及时地打击又犯罪,各地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了解案情,为批捕、起诉
打好基础,所办案件未发现错案。
1985年,共办理又犯罪案件96件,其中批准逮捕和起诉加刑62人。莱西县院受
理北墅劳改支队移送起诉的7名又犯罪分子,经调查,复核材料31份,补充证据13
份,决定起诉5人,免予起诉2人。
1986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被监管人员行凶杀人、越狱、
脱逃、哄监闹事、牢头狱霸等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108件
134人,免予起诉27人。
8月7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核实处理劳
改劳教人员坦白检举材料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对劳改劳教单
位转递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并将查证结果及时转告揭发人所在劳
改劳教单位。对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要抓紧办理。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
实的劳改、劳教人员,要依法减刑、假释、减期、提前解教;已注销城市户口的,
可酌情恢复其城市户口。
1987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为:受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又
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的犯罪案件;发现劳教人员在劳教时没有发现的罪
行需要处以刑罚的案件;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看守所干警、
劳改劳教干警和看押武警在监管场所内发生或发现的案件;劳改劳教场所留场就业
人员犯罪案件。全年,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74件87人,免予起诉7人。
12月,全省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推广了菏泽市院办理又犯罪案件的经验。该院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自1982年以来办
理的68件74人又犯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1988年,办理又犯罪案件突出了一个“快”字。微山县院办理的9起罪犯又犯
罪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均不超过一个月,最快的仅用6天就起诉到法院。本年,全
省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3人,审查起诉44件54人,免予起诉11人。
1989年6月,省检察院先后转发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活动的
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乔石同志重要批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深刻
认识动乱的根源和性质,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那些趁机煽动闹
事、散布流言、报复行凶、冲击监管场所的犯罪分子。
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的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两高”《通告》),各地检察机
关配合有关部门在监管场所宣讲“两高”《通告》532次,受教育的在押人员11.5
万人次。促使308名在押人员坦白余罪,有1265人揭发他人犯罪线索3444条,其中
万元以上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32条。通过这些线索,立查经济犯罪案件95件111人,
刑事案件47件106人,收缴赃款158万余元。省第三监狱犯人战光伟听了宣讲后,坦
白交待了伙同外单位业务员、供销员等10人先后作案34次,监守自盗本厂钢材等价
值达68000多元的犯罪事实。鉴于战光伟的悔罪表现,经省院同意,潍城区院对其
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作了免诉处理。
1990年,通过继续宣讲“两高”《通告》和开展担白检举活动,全省共有6918
名罪犯交待余罪2468条,检举他人犯罪线索7796条。经核实立案181件,为国家挽
回经济损失288万元。下半年,淄博市院和淄川区院查处省第四监狱经营科副科长
郭百祥等5人贪污案和销售科副科长王炳森等3人受贿案,8名被告中有5名被法院作
了有罪判决,其余3名被免予起诉。本年1月31日,省院发出通知,决定今后监所检
察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劳改劳教派出院除外)只负责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和预审,
决定逮捕和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
第三辑 案件检察
1954年8月,全省重点试建“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城、临沂、济宁、益都、昆
嵛7个县开始办理又犯罪案件(包括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劳改、劳教期满就业人员
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下同)。9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后,省院提出:严
厉打击抗拒改造,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是监所、劳改监督工作的重点之
一。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意检察管教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监管制度是否合法等
问题,而忽视了对犯人又犯罪活动的检察。本年上半年,昌潍、泰安、淄博3个分、
市院将18名又犯罪分子提起公诉。
1957年夏,全党开展整风运动,少数在押反革命分子趁机进行破坏活动。在这
种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检察了在押犯认罪服法情况。省院配合省直第一、二、
十三、十四劳改队驻地检察院和青岛、聊城、淄博、临沂、莱阳、济宁、昌潍7个
分、市院,对13个劳改队在押的35646名罪犯的认罪服法情况进行检察,发现有新
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处理的3759人,占总数的10.55%。其中决定起诉加刑的499
人,占13.27%;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批判斗争的3260人,占86.73%。
1958年第一季度,省院和莱阳、惠民分院检察省监狱、第八、九劳改队和惠民、
莱阳劳改队,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84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86人(其中14人被判
处死刑)占犯人总数的8%。
本年2月,省院会同省法院配合聊城分院、聊城中级法院、平原县院和法院组
成4个临时法庭,公开审判原治淮总队一支队(劳改队)480件又犯罪案件。5月,省
院派工作组,配合广饶县院对第二劳改队406名又犯罪分子进行检察,分别起诉法
院加刑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959年2月,省院向各级检察院通报了烟台分院对1958年在押逃跑的132名罪犯
分析的情况。通报针对逃跑的惯盗犯多、强奸犯多、反革命犯多的情况提出:对劳
改的反革命、强奸和惯盗等罪犯抗拒改造、逃跑、进行破坏的又犯罪分子,要及时
打击,特别是对那些煽动逃跑和逃跑后流窜作案的分子,应及时起诉法院予以严惩。
本年7月,济南市院派员协助莱芜县院检察第十八劳改队在押反革命犯李瑞源
为首组织的“中华民族革命党”企图纵火暴动案,并决定对李瑞源等4犯依法提起
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首犯李瑞源、魏德明死刑。
1961年,案件检察主要是打击煽动、组织逃跑、凶杀、破坏以及逃跑后流窜作
案,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又犯罪分子。通过配合法院就地审判,揭发犯罪,达到促进
改造的目的。全年,又犯罪案件比1960年下降了73.26%。
1962年,烟台分院召开2次驻劳改队检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了打击又犯罪活
动的经验。淄博市院驻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员每隔5至10天,对劳改、劳教和刑
满释放后留场就业人员进行1次摸底排队,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控制,
预防犯罪,使又犯罪案件大大减少。据全省统计,发案率较1961年下降65%。全年
起诉加刑的又犯罪案件81件,比1961年下降6倍。
本年11月5日,省院召开全省监所劳改检察工作会议,总结1958年以来打击又
犯罪活动的经验。会议提出,又犯罪案件多来源于罪犯之间相互检举揭发,情况复
杂,有的可能是犯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而搞的假检举,假证明。因此,办理这种案
件必须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认真审查材料,全
面研究内在因素和客观原因,掌握确凿证据后,再作处理决定。
1964年1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劳改检察办案中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要
求对又犯罪案件,不论决定逮捕或不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决定逮捕或起诉后,
经预审案情变化又决定不捕或不起诉的,均报省院备案审查。
本年1月7日,省检察院会同省劳改局、济南市院和昌潍分院对省直第十一劳改
队和济南市、昌潍专区劳改队1963年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加刑的60件案
件进行了复查。其中处理正确的48件,占80%;不应逮捕和不应起诉加刑的12件,
占20%。
本年下半年,普遍推行全国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
捕加刑的方法,对又犯罪分子开展说理斗争,在斗倒制服后,分别情节处理。全省
有38名原拟逮捕或起诉加刑的又犯罪分子,在斗倒制服后,没有逮捕或起诉加刑。
1965年,打击又犯罪继续推行“多用说理斗争,少用逮捕加刑”的方法,达到
既少捕少加刑,又提高改造质量,推动生产的目的。青岛市劳改队打架斗殴、拒绝
出工的犯人占总数的7.1%。市院派出工作组选择4名“反改造尖子”开展说理斗争,
在斗倒制服后,对认罪态度好的特务分子琢新当场宣布不给处罚。同时,选择判刑
12年在服刑中一贯老实守法的魏盛茂,由法院当场宣布提前4年释放。省院于1966
年4月向各分、市院推广青岛市院的做法。
1979年,泰安县院在本省检察机关重建后第一个办理又犯罪案件,并在本年3
月召开的全省第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犯罪案件的重点是打击“牢头”、“狱霸”和教
唆犯。本年10月至12月,全省共受理又犯罪案件153件,经审查决定起诉51件。
1981年,配合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的哄监闹
事、组织逃跑的为首分子、逃跑后流窜作案分子和“牢头”、“狱霸”、教唆犯等
又犯罪分子。本年办理劳改犯又犯罪案件99件,决定起诉78件,免予起诉3件;办
理劳教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76件,批准逮捕64人;办理少年犯重新犯罪案件3件,决
定起诉2件;办理留场就业人员违法犯罪案件14件,决定起诉8件。
本年,全省派出6个驻场(厂)检察组、44个巡回检察组,检察并排除企图行凶、
逃跑、自杀等重大隐患599起。下半年,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
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检察机关派出干警参与追捕1979年以来
逃跑在外的71名正在服刑的罪犯、7名未决犯、92名劳教人员。
1982年,继续配合整顿社会治安,通过检察劳改、劳教场所和看守所,排除重
大隐患203起,办理又犯罪案件170件。
1983年,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共审查决定起诉在押劳改犯又犯罪的
308人,其中有30人被判死刑;批准逮捕劳教人员犯罪的234人,其中提起公诉184
人;检察“监外罪犯”中又犯罪的59人,其中决定起诉和收监执行52人;罪行轻微
进一步落实管教措施的7人。
本年8月,全省抽调158名检察干部与公安、司法干警组成71个专门小组,深入
监管场所,排查出拒不接受改造的1336名罪犯,依法惩办了一批又犯罪分子。济南
市院和槐荫区院21名干警,奋战10昼夜审查又犯罪案件38件,决定起诉26人。
1984年,重点打击“二进宫”(指两次被判刑)、“三进宫”等屡教不改的分子。
全省审查决定起诉又犯罪分子333人,批准逮捕劳教、就业人员犯罪分子242人。为
准确及时地打击又犯罪,各地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了解案情,为批捕、起诉
打好基础,所办案件未发现错案。
1985年,共办理又犯罪案件96件,其中批准逮捕和起诉加刑62人。莱西县院受
理北墅劳改支队移送起诉的7名又犯罪分子,经调查,复核材料31份,补充证据13
份,决定起诉5人,免予起诉2人。
1986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被监管人员行凶杀人、越狱、
脱逃、哄监闹事、牢头狱霸等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108件
134人,免予起诉27人。
8月7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核实处理劳
改劳教人员坦白检举材料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对劳改劳教单
位转递的案件线索,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并将查证结果及时转告揭发人所在劳
改劳教单位。对查证属实的案件线索,要抓紧办理。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
实的劳改、劳教人员,要依法减刑、假释、减期、提前解教;已注销城市户口的,
可酌情恢复其城市户口。
1987年,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明确为:受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又
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的犯罪案件;发现劳教人员在劳教时没有发现的罪
行需要处以刑罚的案件;直接受理并立案侦查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看守所干警、
劳改劳教干警和看押武警在监管场所内发生或发现的案件;劳改劳教场所留场就业
人员犯罪案件。全年,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7人,起诉74件87人,免予起诉7人。
12月,全省劳改检察工作座谈会推广了菏泽市院办理又犯罪案件的经验。该院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定性关,自1982年以来办
理的68件74人又犯罪案件,起诉后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1988年,办理又犯罪案件突出了一个“快”字。微山县院办理的9起罪犯又犯
罪案件,审查起诉时间均不超过一个月,最快的仅用6天就起诉到法院。本年,全
省共批准逮捕又犯罪分子13人,审查起诉44件54人,免予起诉11人。
1989年6月,省检察院先后转发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活动的
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乔石同志重要批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深刻
认识动乱的根源和性质,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那些趁机煽动闹
事、散布流言、报复行凶、冲击监管场所的犯罪分子。
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
的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两高”《通告》),各地检察机
关配合有关部门在监管场所宣讲“两高”《通告》532次,受教育的在押人员11.5
万人次。促使308名在押人员坦白余罪,有1265人揭发他人犯罪线索3444条,其中
万元以上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32条。通过这些线索,立查经济犯罪案件95件111人,
刑事案件47件106人,收缴赃款158万余元。省第三监狱犯人战光伟听了宣讲后,坦
白交待了伙同外单位业务员、供销员等10人先后作案34次,监守自盗本厂钢材等价
值达68000多元的犯罪事实。鉴于战光伟的悔罪表现,经省院同意,潍城区院对其
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作了免诉处理。
1990年,通过继续宣讲“两高”《通告》和开展担白检举活动,全省共有6918
名罪犯交待余罪2468条,检举他人犯罪线索7796条。经核实立案181件,为国家挽
回经济损失288万元。下半年,淄博市院和淄川区院查处省第四监狱经营科副科长
郭百祥等5人贪污案和销售科副科长王炳森等3人受贿案,8名被告中有5名被法院作
了有罪判决,其余3名被免予起诉。本年1月31日,省院发出通知,决定今后监所检
察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劳改劳教派出院除外)只负责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和预审,
决定逮捕和起诉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