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执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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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上半年,省检察署和济南、徐州市署、文登分署、安邱等县署对看守所
执法情况进行第一次检察。发现多数看守所没有很好执行“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
相结合的狱政方针,打骂虐待人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徐州市法院劳动教育改造所的
犯人可自由回家。泰安县看守所干部要犯人替他们抄重要文件。省检察署于6月8日
将检察情况综合上报华东分署。华东分署加批语将报告转发华东各省、市署。
  本年9月,昌潍、泰安、临沂、文登、徐州等分、市、县署检察监管场所时发
现犯人多,监房少,并有疾病发生的情况,省署将这一情况报告省政法领导小组,
经过3个月的整顿、治疗,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1954年6月,试建“监所监督制度”的历城、临沂、泰安、益都、昆嵛、聊城、
济宁等县署检察监管场所,发现有的没有严格执行押票制度,有的犯人在室外劳动
无人看押而逃跑;有的有卷无人。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对121个看守所、8个劳改队
进行全面检察,纠正错押68人。
  1956年,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展开。年内,检察看守所365次,检察监狱、劳改
队、少管所41次。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生产、轻改造;犯人劳动强度大。省院
将这一情况报告省委,并通报全省。公安机关专门召开全省制止犯人死亡紧急座谈
会,经过整顿,病犯死亡现象得到制止。
  本年4月18日-5月中旬,全国人大代表鲜英、全国政协委员李平衡、焦实斋先
后对省监狱、少管所、第八、九劳改队进行视察。经询问犯人,察看食堂、车间、
工地,检查犯人学习作业等,认为在改造工作中,基本上贯彻了“惩罚管制与革命
人道主义”相结合的精神,并建议更多的组织犯人参观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搞一些
适合少年犯劳动和学习的生产技术设备,以培养其劳动技能。
  本年7月,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的指示,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组
织联合工作组,对省直第二劳改队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考察。纠正了该队29名干
警违法乱纪、虐待犯人等违反政策的现象。
  本年9月,省院又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检查省
直第三、七、九、十劳改队执行方针、政策、法律的情况。通过检查,纠正了不准
犯人吸烟、留头发、穿有布兜的衣服以及夜间大、小便必须赤身等违法措施。
  1957年2月14日,省院鉴于省直第七劳改队(即沽河农场)畜牧中队队长王选,
利用职权奸污女犯21人(已判刑15年),以及济南、泰安、滋阳、齐东、惠民、商河、
烟台等市、县监管场所个别干警奸污女犯的严重情况,向省公安厅劳动改造工作管
理局发出建议书。建议配备女看守员监管,将女犯分押。省劳改局采取措施,单设
劳动场所关押女犯,并增设了女看守员。
  本年3月,高检院、省院与省劳改局和昌潍分院、昌潍专区公安处组成联合工
作组,对该区16个看守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潍坊市看守所在押的48名人犯的情
况。存在的主要问题:(1)超期羁押。有5名1952年以前关押的重大案犯,为了当“
活字典”,长期不处理。如原国民党苏鲁战区第四游击纵队副司令兼参谋长、“复
兴社”、“三青团”昌邑地区负责人李资廉,1951年被捕后,转潍坊市当“活字典”
,长期不作处理;(2)拘留不当。胶县王希乐、王献清2人因赌博经村干部批评教育
后再未重犯,但3天后又被公安局拘留;(3)无证收押。江苏省邳县公安局转来的反
革命犯徐汉英、蔡照增均无逮捕手续,只凭公安局意见就收押;(4)搜查手续不合
法。潍坊市公安局搜查李洪浩的枪支时,被告不在场,但搜查证和搜查记录上却有
被告的签名。
  1958年4月,省院将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的任务和办法》
印发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本年5月,省院派工作组检察省直第二劳改队执行法律政
策的情况,发现该队有打骂体罚犯人、贪污、盗窃、乱搞妇女等行为的干警占总数
的6.5%。6月24日,省院检察长陈雷书面提请公安厅研究解决。省公安厅派出工作
组对该队进行了整顿。
  1959年上半年,全省有82个县、市院检察看守所226次,主要是协助公安、法
院清理未决犯,检察羁押人犯是否合法。胶南县院检察发现县看守所上半年关押的
240名拘留人犯中有拘留证的只有10人。就此向分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协助制
定改进措施,下半年没有再发生无证关押现象。
  1961年和1962年,重点检察劳改单位执行就业政策的情况,发现和纠正了以下
问题:就业人员与服刑人员吃、住、劳动混在一起;不准就业人员请探亲假;有的
就业人员不符合留场就业条件;个别干警扣压、销毁犯人和就业人员电报、信件等。
1962年8月,昌潍分院和高密县院检察了高密县公安局办的窑厂。根据公安部门“
县一级一律不办劳改队”的规定,建议撤销了这个窑厂。
  1963年,全省检察看守所和劳改单位1314次。通过检察,纠正了乱拘、乱押的
11767人,清理久押未决犯1019人。聊城分院抽查的130名被拘留人员,不应拘留的
57人;以拘留代替侦查的22人。济宁分院和所属各县、市院,通过检察犯人财物、
赃款、赃物管理情况,协助看守所建立了财物登记、保管和上缴制度,堵塞了贪污、
盗窃、丢失、霉烂等漏洞。
  1964年,执法检察是围绕监管场所开展“五反”和社教运动进行的。重点检察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贯彻执行情况,纠正普遍存在的重生产、轻改造的偏
向,解决管教干部中存在的“改造是过场、生产是本行”的错误思想。惠民劳改队
1963年共奖励16名犯人,均因生产好而奖励。昌潍劳改队历年受奖励的反革命分子
聂希奎,思想极为反动,他自称有三恨:一恨被共产党判刑;二恨被政府杀父;三
恨自己未逃去台湾。对此,检察机关与劳改队共同研究提出,今后奖励犯人时要把
思想、立场改造得好放在第一位。
  本年3月10日-6月20日,高检院和省院派联合工作组,在506劳改队钢管大队结
合社教运动,进行劳改检察工作试点,重点解决正确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
二”的方针问题。在试点中,增加了对犯人的教育时间,生产也得到了发展。1965
年上半年,该队提前一个半月超额完成任务。
  1965年和1966年,着重围绕抓改造效果,进行执法检察。为此,省院和18个分
市、县区院抽调25名干部,分别到14个劳改、劳教场所蹲点,检察纠正重生产、轻
改造的偏向。
  1979年2月18日,省院通知各分、市院,迅速建立监所检察机构,并立即开展
工作。重点是检察清理久押未决犯。2月20-27日,省院代理检察长刘干带领工作组,
检察济南市看守所。各分、市、县院也配合公安、法院清理了久押未决犯和一些长
期积压的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原则:“文化大革命”后期揭、批查的案件,属于敌
我矛盾需要逮捕判刑的,抓紧处理;不属于敌我矛盾的,做好工作尽快释放;长期
积压的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一时难以查清的先放人,由公安部门继续侦查,何时查
清何时办。至年底,全省2944名在押拘留犯已清理2894名,占98.3%;逮捕的未决
犯6829名,已清理4842名,占71%。
  本年从5月开始,淄博、济南、青岛市院对劳改单位执法情况进行了检察。淄
博市院发现湖田劳改支队连续两个月不让犯人休息,每班连续劳动13个小时以上,
有的长达18个小时。淄博劳改队四大队,长期把犯人和就业人员混在一起劳动,且
没有武装看押。在管教中,随意关押、捆绑、打骂体罚犯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
被打致残。湖田劳改支队把犯人孟宪华关禁闭长达8个多月。省院将上述情况用《
简报》作了反映。
  1980年1月,省院在全省监所检察工作会议上,推广了嘉祥县院建议的《羁押
人犯登记表》。潍坊市院建议的《羁押人犯时限登记表》、《人犯卡片》、《提审
人犯教育记录》、《纠正违法纪录》等。运用这些卡片、记录,记清各诉讼环节的
法定时限以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时间、办案单位和承办人、案件诉讼进度和
要解决的问题等。昌潍分院向全区推广了这些做法。本年,共检察发现监管改造场
所干警违法的34人。3月6日,安丘县院驻所检察员发现武警战士杨大能策动未决犯
邱鲁生越狱行凶逃跑。经查,杨大勇入伍前就是一个撬门破锁盗窃作案10次的犯罪
分子,决定将其逮捕。6月3日,高检院转来省第一劳动教养所劳教人员袁春中控告
管教干部于瑞杰等人殴打、虐待劳教人员的控告信。在省院和淄博市院参与指导下
周村区院立案侦查,查明管教干部于瑞杰、孙加岳、岳守福3人已构成“体罚虐待
罪”,并决定起诉于瑞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其余2人因犯罪情
节较轻,决定免予起诉。
  1981年,坚持对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察制度。全省共派出6个驻场(厂)检察组,44个巡回检察组。采取“总结工作、
肯定成绩、提出问题、正面解决”的方法,纠正违法乱纪事件178起,查处严重违
法乱纪案件13件。
  1982年上半年,对执行法定时限进行了专门检察。全省在押人犯中超过法定时
限或履行延长法定时限手续后仍超过的197人,占总数的1.5%。其中超过拘留时限
的10人,超过侦查时限的49人,超过审判时限的75人,超过批捕、起诉时限的14人。
聊城地区超过法定时限的45人中,超期100天以下的15人;100天以上的13人;200
天以上的6人;300天以上的11人。超期羁押的主要原因是:案情复杂,一时难以查
清;有关部门意见不一,难以定案;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不严。
  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监管改造场所收押人员骤增,执法检察
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主动配合看守所和劳改、劳教单位,宣传法制,加强文
明管理,防止发生违法事件;二是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检察,及时纠正违法。菏泽
分院通过提审人犯,查访看守人员,发现少数公安干警体罚虐待人犯,提出了纠正
意见。郓城县院检察发现公安局预审股长梁乃科,连续3次擅入女监室,为女流氓
犯许秀莲通风报信,将其依法逮捕。
  1984年,共检察纠正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管教干部违法事件201起。其中
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9起,追究刑事责任的4起。泰安分院对监管场所干警严
重违法乱纪事件,先后向地委书面报告21次。
  本年,省检察院发现临沂、菏泽、青岛等地区公安部门擅自决定释放已决犯和
把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已决犯监外执行。为此,7月31日下达通知,明确规定,
释放罪犯和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1985年,全省检察机关围绕打击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继续对劳改、
劳教场所执行方针、政策、法律的情况进行检察,落实文明管理措施。本年,检察
机关自行检察2029次,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4224次,共发现干警一般违法事件86起,
其中主管部门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9人。
  本年6月,新泰市院检察看守所发现已决犯不送达执行,而签定劳动“承包”
合同,规定完成合同者提前释放,并已将9名未满刑的罪犯违法释放,提出意见后,
收监执行。7月,惠民分院在检察地区新建劳改队时发现50%以上的干警让犯人为
其干私活,管理松懈,上半年逃跑5名犯人。省己将此情况发了简报,司法部门整
顿了该队领导班子,纠正了错误做法。
  1986年7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一些看守所对在押经济案犯的看管工
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要求各地对看守所在押经济案犯的管理情况进行检察。
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潍坊、烟台、临沂、菏泽、聊城等分市院对本地看守所的上
述情况进行检察。潍城区院在检察时配合看守所对44名经济犯开展思想教育,使其
中的7人改变了不认罪的态度,有4人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从中挖出漏犯1人,漏罪4
条,犯罪金额13万元。莱阳县院在检察中发现县看守所女干警杨爱敏为女犯张卫青
串通案情,受贿600元,构成徇私舞弊罪。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
个月。
  本年8月,省检察院针对薛城区看守所同一监室内2名人犯和5名收审人员集体
逃跑事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察,纠
正看守所关押行政拘留人员和收审人员的状况。
  1987年,执法检察以查处干警违法乱纪致死致残被监管人员为重点。下半年,
济宁、菏泽、惠民等地相继发生管教干警、武警将犯人殴打致死、私放罪犯、奸污
女犯事件,都认真进行了查处。省七五劳改支队干警董卫东用木棍、胶皮管等将犯
人李兴元殴打致死。济宁市院和微山县院通过调查认定董卫东已构成体罚、虐待被
监管人员罪。起诉后,法院判处董卫东有期徒刑6年。
  本年5月12日,省院在济南召开各分市院分管检察长参加的全省监所检察工作
会议,贯彻第二次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改造工
作的向前、向后、向外延伸(下称“三个延伸”)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根据这一
要求,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在本年内对被监管人员开展法制宣传2555次,调动共青团、
工会、妇联、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活动8045人次。
  1988年,执法检察围绕“三个延伸”开展工作。聊城分院走访各级政府81次,
走访村委、治保会、犯人家属250次,为犯人解决实际问题55起,动员各种社会力
量238人次帮教罪犯。在重点帮教的114人中,90%有了明显好转,32人受到减刑、
立功、表扬等奖励。省院于本年5月转发了他们的经验。
  本年8月,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对劳改单位贯彻执行改造方针情况调查的通知》
,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组织力量,对劳改单位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情
况,进行检察。重点了解劳改单位在实行“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和干部聘任制
情况下的执法状况。潍坊、济南、菏泽、淄博、德州、枣庄等地检察机关根据省检
察院的要求开展了检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纠正。
  本年11月29日至30日,省检察院在聊城召开全省监所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会议。聊城、烟台、临沂、济宁、菏泽、淄博等地检察机关介绍了开展监所检察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经验。这次会议提出在两年内使全省监所检察工作逐步实
现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波及到全省一些大中城市。执法检察以落实
安全防范措施为重点。本年2月3日,省院副检察长赵长风、李敬武检察省第一监狱
和济南劳改支队的安全防范工作。9月26日,副检察长李敬武检察济南劳教所和济
南铁路局公安处看守所,与两个单位的领导共商防范措施。本年4月和5月,滕州市
院驻省武所屯劳改支队检察室配合支队破获2起预谋集体逃跑事件。该支队梁克铎
等5名犯人和张得民等3名犯人预谋集体逃跑,准备了作案工具、暗号、路线图等,
甚至准备用暴力对付干警。检察室和劳改支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挫败了其逃
跑图谋。两个团伙的首犯分别受到加刑处理。本年全省监管场所未发生重大事故,
与1988年相比,劳改犯逃跑下降50%,劳教人员逃跑下降37.5%。
  本年3月,省院向省委政法委报告1988年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情况,并建议对
问题比较严重的聊城地区进行联合调查。5月,根据省委政法委指示,省院与省公
安厅、省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聊城地区的超期羁押情况开展调查。发现该地区
8个看守所1017名人犯中,超期羁押42案90人,仅阳谷县就有15案31人。羁押时间
最长的是冠县张复全诈骗案,被告自1985年12月拘留后一直押在看守所。形成超期
羁押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调查取证粗糙。省院将上述情况报告
了省委政法委。
  1990年,执法检察仍以稳定监管秩序、开展安全防范检察为重点。在4-6月份
和亚运会期间,省检察院先后5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针对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
密切注视被监管人员的思想动态,加强对监管单位安全防范措施的检察。聊城分院
为此对看守所实行了3人驻所检察,临沂分院制订了分管检察长、监所检察科、处
长轮流带班驻厂驻所检察制度。全年,共开展安全检察9766次,发现不安全因素
790处,防止各类事故251起。
  3月,省检察院检察济南市看守所在押人犯中发生传染病的情况,发现该所490
名人犯中患疥疮、性病、肝炎者148人。该所于1989年11月和12月送交执行的65名
已决犯中,有25人患有乙型肝炎。患病人犯除了从社会上带进病源外,还在所内相
互传染,看守所缺医少药、治疗不及时,造成疾病蔓延。省检察院将情况书面报告
省委政法委。
  本年5月,省检察院对省第一监狱、第三监狱和济南劳改支队的189名经济犯的
改造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一些经济犯不认罪、相互攀比刑期、在改造中要求特殊,
一些监管干部对他们偏重使用、忽视教育。为此,建议监管单位加强对经济犯的管
理和认罪服法教育,严格限制其担任犯人小组长、村委会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