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执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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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省检察署、济南、徐州、临沂等分、市署开展了对刑事判决、裁定执
行情况的检察。本年6月,徐州市署检察利国、铜山劳动改造教育所,发现刑满未
释放者173名,建议予以释放。
  1952-1955年,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业务不熟,只有少数分、市署开展
执行检察。1954年8月,聊城分署在检察监管场所中发现范县法院办案人员明知被
告赵鸿德是在刑讯逼供下被迫招认放火,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提出意见后,聊
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1956年,淄博、青岛市院分别检察淄博、青岛劳改队,发现不应留队就业而强
迫就业和过期未放的139人。经与劳改队研究,根据政策补发工资,立即释放。惠
民分院对1956年加刑的13起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4起违犯监规不应加刑的,建议
法院作了改判。
  1957年3月,昌潍分院检察发现专区公安处、劳改队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擅自提前释放犯人或给犯人加刑;死缓犯到期不呈报法院改判;有的判决书没有注
明刑期,只写“判处长期劳改”等问题,都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1958年7月,单县县院检察看守所时,发现县公安局、法院批准减刑提前释放4
名已决犯。县院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第70条关于减刑必须报送当地省、市人民法
院批准的规定,提出意见。县法院重新报批,补办了法律手续。
  1959年4月2日,省检察院向中共山东省委政法部报告:保外就医罪犯(全省共
8762名)较普遍地存在着监管不严,有的重刑犯长期在外流窜作恶,有的不认罪、
闹翻案等情况,并提出今后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保外就医罪犯改造情况的监督作为一
项任务,经常检察。发现病愈者一律收监;重新犯罪者及时打击;死亡者及时销案。
死缓和无期徒刑犯原则上一律收监。
  1961年,全省检察机关对1958-1961年机关、企业、学校内部被错关押、劳教、
劳改人员复查工作进行试点。到年底,试点单位已平反纠正错劳教和可劳教可不劳
教的1011人,错判和可判可不判的599人,判刑过重予以改判的37人,清理劳教、
劳改及就业人员中老弱病残5552人。
  1962年5月,根据省委的指示,省检察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部署在试
点的基础上全面进行复查工作。会议决定:县以上设立复查办公室,由一名检察长
主持日常工作。到年底,复查工作结束。根据省委的决定,纠正错误的法律手续,
分别由有关部门办理。即:逮捕后未判刑的由检察院办理释放手续;已判刑的由法
院办理改判手续;劳教人员由公安机关办理解教手续。全省共平反纠正错劳教的
7260人,可劳教可不劳教的1687人,纠正错判的1432人,可判可不判的120人。
  本年8月20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下达通知,贯彻高检院、最
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死缓犯的联合通知》精神。经查,全省在押死
缓犯949名。其中,逾期未处理者有514名,占54.2%。通过清查,处理了328名。
其中,减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名;减为16年至20年有期徒刑的20名;减为无期
徒刑的202名;准备减刑尚未作出裁定的67名;原判事实不清、发还原审法院审理
的3名;免予刑事处分的1名;表现不好、又不够处死、也不能再缓、需要另作处理
的10名;法律手续不全、需要补办法律手续的3名。
  1963年,通过检察看守所、劳改队,纠正刑满留场就业不当、决定不捕、不起
诉、免予起诉、无罪判决和免予刑罚应立即释放而未释放的共205人;纠正刑满后
按规定应留队而释放的67人。本年9月,青岛市院对本市保外就医的130名罪犯和监
外执行的18名罪犯进行检察。发现表现不好应收监而未收监的35人,刑满未办释放
手续的18人,死亡未销案的3人,均建议有关部门作了纠正和补办了手续。
  1964年,青岛、淄博、德州、惠民、济宁、泰安、枣庄、临沂8个地区检察机
关,检察了1021名留场就业人员的情况,发现留场就业不当的680人,绝大多数是
身强力壮,有技术特长,为生产需要留下的。其中有的人因不愿留场就业,被关禁
闭。对这些问题,协助劳改部门研究了解决的措施。德州、淄博、枣庄、临沂、青
15个劳改队清理遣返了310名不应留场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
  本年上半年,淄博市院检察湖田劳改支队在押的死缓和无期徒刑犯执行情况。
在22名死缓犯中,逾期没有改判的15名,占68.2%。在74名无期徒刑犯中,超过两
年以上没有改判的63名,占85%。检察后,劳改队分别呈报法院作了改判。
  1979年10月,省检察院派工作组在泰安分院配合下,检察泰安劳改支队,发现
正在服刑的4案10人不服东平县法院判决。经复查证实,上述4案均系“文化大革命”
期间错捕、错判的。遂将复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委书记高克亭,并抄送省法院。省法
院督促有关法院改判无罪9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
  1980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对监管场所的检察,发现错判或判决不当的案件68
件,提出纠正建议或抗诉的55件,已改判41件。本年,还重点开展了对保外就医、
假释、缓刑和管制等监外罪犯(以下简称“监外罪犯”)的监督改造情况的检察。
  1981年5月12日,省检察院向分、市、县区院转发了《聊城县院对缓刑、管制、
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管制改造情况的调查报告》。下半年,全省检察机关组成有
433名干部参加的182个工作组,在117个县检察了“监外罪犯”的监督改造情况,
发现执行单位均未将监外罪犯的监督改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从上到下底数不清,
情况不明,无人监管,造成判决、裁定和执行脱节。通过此次检察引起了基层党委
和派出所的重视,协助治保组织建立了监管制度。
  1982年2月,省检察院提出对“监外罪犯”实行“月一片、季一遍”的检察制
度。要求检察人员深入到“监外罪犯”所在地派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与监
管人员、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见面,了解情况。临沂分院统一印制“管制、缓刑、假
释、监外执行罪犯统计表”,详细填写罪犯姓名、性别、籍贯、案别、刑种、起止
日期、监管小组姓名、罪犯表现、检察次数等,使罪犯一出狱即置于有关部门和群
众的严格监督之下。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对3325名监外罪犯进行了全面检察。在检
察中宣讲政策、法律2291课时,个别谈话教育累计9364人次。通过检察,建立监管
组织1477个,制定监管措施1255条。对老实守法、改造突出、有立功表现的515人,
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扬、记功或减刑,有违法行为的830人收监执行,又犯罪的16
人起诉加刑。
  1983年,配合“严打”斗争,仍坚持“月一片、季一遍”的检察制度。检察纠
正了保外就医不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不及时收监、死亡后不及时销
案、不经法院裁定自行给犯人减刑或提前释放等问题。
  1984年7月,临沂分院驻场检察组审查了劳改队拟提请法院减刑、假释犯人的
281份材料,对不应减刑和应减刑而未减刑的15人,向劳改队和法院提出了纠正建
议。本年检察发现,日照县公安局违法释放已决犯21名,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
为此,省院于本年11月5日向各分市、县区院发出通知,要求切实检察纠正这种错
误做法。规定:对违法释放的已决犯,余刑3个月以下者不再收监,余刑4个月以上
者一律收监执行,余刑2年以上者立即送劳改队执行。
  1985年,违法释放犯人的事件仍有发生。11月5日,省公、检、法、司4部门向
各地市、县区政法4部门发出联合通知。重申:凡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者,手续不完
备的应立即补办,不符合的一律收监。其中应送劳改队的立即送达;未经法院裁定
而释放的,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立即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收监执行。看
守所关押余刑1年以下(含1年)的已决犯,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要严格按照《监狱
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看守所提出书面意
见,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报
送地、市公安处、局审核后,提请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通知有关的
县、区人民检察院。
  1986年9月18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推行〈罪犯百
分考核奖罚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配合劳改单位实施此办法。潍
坊市院根据《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劳改单位的改革,先后7次修改《罪犯百分考核
奖罚试行办法》,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提出了24条改进意见。11月,潍
坊市院检察了潍坊劳改支队在押罪犯的改判情况。发现自1984年以来,该支队有
547名罪犯被改判,其中改判无罪85名,免予刑事处分88名,改判刑期361名,改判
缓刑13名。个别地区改判面过宽,幅度较大。泰安市自1983年投入该支队的780名
罪犯,已改判223名。还有的地区改判手续不严,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省院以简
报形式反映了上述问题。
  1987年上半年,省检察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
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帮教组织544个,落实帮教措施393
条;对78名服刑期满的,督促主管部门办理了解除或释放手续。沂源、沂南、苍山、
郓城、新泰等县市院还制订了由公安、检察、基层治保组织和罪犯家属参加的对监
外罪犯“监管教育承包责任制”。
  本年6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转发了中央政法4部门
《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市政法
部门对有关情况开展检查。七、八月份,各地检察机关根据《通知》要求,检察了
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和监外执行情况,仅青岛市各看守所,就有留所服刑犯132人,
其中余刑1年以上的27人。个别看守所以保留技术骨干、搞维修、做耳目为由,截
留已决犯。还有的未经法院裁定,仅凭公安主管部门意见,就将留所服刑犯提前释
放。对此,都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1988年,执行检察以劳动教养审批情况为重点。上半年,担负劳教检察任务的
分、市院对劳动教养审批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10月,省院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
厅,重点检察了济宁、枣庄、菏泽3地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发现济宁、枣庄两个
劳教所1061名劳教人员中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3人;属于一般错误不应
劳教的17人。还有的擅自扩大劳动教养范围、把不具备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的做了
劳教处理、收容审查期不予折抵劳教期等。省院将检察到的情况分别报告了高检院
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本年1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通知,针对本省
劳改场所在押犯缓和的状况,决定改变1984年“1年以下罪犯不送劳改单位执行”
的规定,要求对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或余刑6个月以上(不包括6个月)的罪犯,
除个别情况外,都要送劳改单位执行。
  1989年2月25日,省检察院向担负劳教检察任务的分市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对1986-1988年间的所外就医情况进行检察。内容包括:所外就医是否符合条件;
所外就医手续是否完备;所外就医人员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及
时宣布解除所外就医;所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是否及时收回;所外就医人员表现,
有无重新犯罪。通过检察,发现全省219名所外就医人员中,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
128人,占58.4%;重新违法犯罪的33人,占15.1%。济宁劳教所18名所外就医人
员有5人条件已消失,但未及时收回。还有的对所外就医人员放任自流,无人管理。
对此,都向劳教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了纠正。
  本年12月,省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
作的通知》要求,总结了1989年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据12月底统计,全省共有监
外罪犯6856人,其中管制307人,缓刑4611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假释480人,暂
予监外执行1452人。本年内,各县、区院对监外罪犯检察了2次,有62个县、区院
与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检查。主要做法是:明确职权、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坚持普遍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检察与安置帮教相结合;监外执行检察与
中心工作相配合。
  1990年,执行检察以纠正不按规定减刑、假释、减期、提前解教、保外(含所
外,下同)就医为重点。临沂分院在检察中采取了把“五关”的方法,即把好“犯
人表现关、材料关、审查呈报关、裁定关和裁定执行关”,掌握被提请罪犯的表现
情况,还建立了联系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减刑假释案件登记制度。省检察院于8
月16日向全省转发了他们的做法。本年,各地共审查减刑(期)假释、提前解教、保
(所)外就医案件7000件次,依法纠正了其中的123件。
  本年,全省监外罪犯增中到8044名,对监外罪犯开展联合检查的县、区院增加
到73个,通过检察,发现809人帮教组织不健全,317人脱管失控,都提出了建议,
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