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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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就把检察司法与公安机关对犯人改造及监狱有无
违法措施作为检察机关的任务之一。1951年上半年,省检察署、济南、徐州市署和
文登分署、安丘县署初步开展了监所监督工作。1954年6月,省检察署制定了《关
于试行监所监督制度》,并于1955年1月下达各级检察机关试行。
  1958年6月,沾化县院派冯平常驻劳改队执行监督任务。这是全省检察系统向
劳改单位派出的第一名常驻检察员。之后,又有临沂、济南、淄博、广饶、莱阳、
历城、潍坊7个市、县区分院相继派出7名常驻检察员。
  1958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监所监督工作受到削弱,直到1962年才
逐步恢复正常。1964年以后,监所监督工作是结合在犯人和劳教人员中进行社会主
义教育运动(下称社教运动)开展的。主要是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对劳改、劳教人员(
下称“两劳”人员)中表现不好或有破坏活动的分子,进行说理斗争。“文化大革
命”开始后,这项工作终止。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监所检察恢复。监所检察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
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下称执行检察);对看守所、监狱、劳动
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下称执法检察);受理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
出的申诉、控告(下称申诉检察);受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劳
教期间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留场就业人员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受理从事看守所、劳改、劳教工作的公安司法干警在监管场所内违法犯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称案件检察)。
  1980年,重新向劳改单位派员检察。至1990年,全省检察机关向127个看守所、
26个劳改劳教单位派驻了检察组(室),并成立了济宁市欢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担负
微山县境内4个劳改单位的检察任务。
  1987年后,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贯彻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
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
工作试行办法》(下称“两个细则、“一个办法”),监所检察工作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等项制度,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