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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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全省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发展农业生产的中心,配
合公安、法院、农民协会等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单位,检察少数混入乡、村政权,
破坏民主建政事业的违法犯罪案件。本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20件。
安丘县水西村村长王宗洙(干过伪保队副)、王宗渊、王清槐等反革命分子混入基层
组织,操纵乡、村政权,利用“镇反”运动进行阶级报复,打死荣誉军人、副村长
王锡镨案件,经省检察署派员检察并向省法院起诉后,王宗洙等3人被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另有2人被判处死缓,2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52年,全省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参与司法改革宣传贯彻婚姻法等中心运动,
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在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学习,解决自身暴露出来
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就案办案等旧法观念、旧法作风等问题;另一方面派出干
部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同时检察重大违法判决。湖西分署在司法改革中,
查出全区有问题的案件403件。其中属于法院错捕、错押、久押不决致死人命的16
件,包庇放走反革命分子的12件,错杀的2件,重罪轻罚的30件,轻罪重判的10件,
久押不决的192件。
  1952年11月-1953年3月,全省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省检察署下达《关于
检察婚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级检察署严格检察监督各地宣传执行婚
姻法的情况,对于在宣传贯彻婚烟法运动中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对于因干涉婚
烟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等严重犯罪分子都必须认真检察,严肃
处理。全省共查处违犯婚姻法案120件。
  1952年,省检察署向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下称山东分局)写的《关于反对官僚主
义正基层干部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倾向的报告》,反映本省少数基层干部在农村工
作中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严重情况和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对这种严重情况视
而不见,不管不问,甚至袒护包庇的现象,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纠正意见。
  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共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反地官僚主
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意见报告》,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
义和违法乱纪(下称“新三反”)的指示。1月上旬,省检察署在第三次全省检察工
作会议上提出,检察机关要遵照中央关于开展“新三反”运动的指示,认真检察基
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决不能姑息迁
就。同时要防止单纯的惩办主义,贯彻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实行惯犯从严、
偶犯从宽;民愤极大者从严,民愤小者从宽;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已分子从严,出
身成分纯洁、一时堕落者从宽的政策。注意选择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典型案
件,配合有关部门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借以教育干部和群众。全省检察机关在“
新三反”运动中,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进行专案检察。10月,省检察署机关抽调10
名干部参加山东分局组织的检查组,携带从省检察署、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山东分
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选择的254起违法乱纪案件和重要人民来信,分赴胶州、莱阳等
11个专区的25个重点县进行专案检察。安丘县九区柿子园村党支部书记申玉秀、小
学教员王树昌、民兵班长钱有富、民兵徐德友等人,1950-1951年,犯有捆绑吊打
群众101人,致死6人,强奸、轮奸妇女54人,以及敲诈抢劫民财等严重罪行。经查
实起诉后,省法院判处申玉秀、王树昌、钱有富3名罪犯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徐
德友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专案检察中,各级检察机关还检察了在历次运动中,
由于干部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错捕、错押、错判案545件。
  本年,全省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组,还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了一批混入基层
干部队伍中的地主、反革命、兵痞、流氓和蜕化变质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案件。截
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包括检察组办的案件)6271件,查
处3966件。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胶州分署派检察员马洪奎、席恩庆调查五
莲县于里沟原乡长苑克茂违法乱纪逼死人命案,查明了苑克茂依仗权势报复陷害农
民苑芳义,致使苑芳义两次被错捕,被错判有期徒刑3年,其父母被当作反革命家
属管制批斗,后自缢身亡。12月20日,胶州分署依法逮捕苑克茂,25日将案件起诉
到五莲县人民法院。1953年,经五莲县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法院胶州分院两审,
依法判处苑克茂死刑,立即执行。群众为之大快,颂扬办案的检察员是“青天”。
检察干部离开当地时许多群众十里相送,依依难舍。山东分局将处理此案的经验通
报各级党政机关。《人民日报》1953年3月19日也登载了中共胶州地委关于此案的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