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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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人民检察机关从建立到“文化大革命”,没有设立专门的法纪检察机构,
对违法乱纪犯罪案件的检察是列入自行侦查工作范围,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各项运
动进行的。主要是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以及
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案件。
  1957-1959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法纪检察工作受到削弱,除了办理党
委交办的少数案件外,基本没有开展。从1960年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先后恢复了对
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1962年,贯彻了“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自行侦查工作方
针。5月,省院确定由二处专门分管人民来信来访和查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加强
了同严重违法乱纪的斗争。1963年12月,省院下达《关于检察严重违法案件的试行
规定(修定稿)》,规定了受案范围和办理法纪案件的程序制度。法纪检察工作有了
新的进展,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被中断。
  全省检察机关重建后,正式建立了法纪检察机构,全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按
照人民检察院内部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法纪检察受理刑讯逼供案、
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
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信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
追诉裁判案、体罚虐待人犯案、私放罪犯案。从1984年4月1日起,原由经济检察部
门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两种案件以及检察直接受理的重婚案件,也划归
法纪检察部门办理。1989年,检察机关实行自侦案件内部制约制度,将法纪案件的
批捕、起诉审查工作交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1990年,原交由法纪检察受理的重婚
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全省各级法纪检察部门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着重开展对“侵权”、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工作,查处徇私舞弊、刑讯
逼供、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案件,保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
  1950年冬,全省检察机关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办理法纪案件,
至年底全省共查处法纪案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