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商品“走后门”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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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3年7月,省检察院下达了《关于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五反运动的意见》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派人参加运动的试点,到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和单位,检
察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犯罪案件。12月5日,省院印发了《关于检察严重违法
案件的试行规定》(修正稿),规定检察的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厂矿企业职工和基
层干部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已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
以及党委交办的案件。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违法犯罪案件1639件,其中贪污、
投机倒把案件811件959人,占49.48%。
  从1964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检察机关先后在内部开展了反贪污
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之后,
大批检察干部被调到基层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经济检察
工作,除办理领导机关交办的少数案件外,基本上没有开展。
  1978年6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后,继续开展经济检察工作。1980年3月,
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经济检察工作座谈会,讨论修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检
察工作的受案范围和办案程序的意见》和《关于经济检察工作八类案件的说明》。
本年11月,省检察院召开分、市院经济检察处(科)长座谈会,贯彻高检院查处贪污
案件座谈会精神,讨论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政
策界限。会议讨论确定:盗伐滥伐成材林木(胸径14厘米以上)2立方米以上(含2立
方米),胸径13厘米以下的幼树200棵以上或者毁林5市亩以上的,作为立案的一般
标准。不够上述立案标准的,可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是:煤炭系统一次事故死亡3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其
它厂矿和建筑企业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者;非伤亡责任事故,农村(包括社、
队企业)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城市(包括县属厂矿企业)一次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者直接损失虽小,而造成厂(矿)、大车间(矿区大的采掘队)
停产3天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责任事故,经过立案侦查属实,被告认罪态度较
好,群众同意,一般可作免诉处理。超过以上条件或者虽然基本符合上述条件,被
告认罪不好,群众意见很大者,应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1981年3月,中共省检察院党组报送省委的《坚决制止盗伐林木的报告》反映,
从1980年1月-1981年2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重大盗伐林木案件,占经济案
件数的32%。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政策法制观念淡薄,
林木管理混乱,赏罚不明,林权不落实。《报告》提出4条处理意见:(1)建议有关
部门,尽快颁发林权证,稳定林权;(2)在中央确定的重点林区的检察机关内,增
设林业检察科(股),增配一定数量的检察干部;(3)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建
立健全护林组织、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4)检察机关要抓紧查办盗伐滥伐林木案
件。4月,省委批转了省院党组的报告,要求“对当前有些地方出现的盗伐滥伐林
木问题,有关地、市、县委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各地都要根
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大力加强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和严肃处
理盗伐滥伐林木事件,并抓紧把重点林区的林业公、检、法工作建立加强起来”。
  1982年1月,中共省检察院党组报送省委的《关于同经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情
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反映检察机关办理的经济案件中,贪污侵吞国家和集体财
产最为突出。1980年和1981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占经济犯罪的
39.75%。其次是行贿受贿严重。这两类犯罪突出的主要原因:(1)“文化大革命”
党风受到严重破坏,为贪污、行贿受贿开了方便之门;(2)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客
观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条件;(3)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对违法犯罪
熟视无睹,有的纵容包庇犯罪分子;(4)经济立法不完备,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报告》建议各级党委把同经济违法犯罪作斗争,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综合治理,
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办好经济犯
罪案件。1月15日,省委办公厅将《报告》加了批语,印发给出席地、市委书记会
议的人员。批语中指出:“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当前我省经济领域里违法犯罪情况
是严重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违法分子中一些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他们
内外勾结、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大量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腐蚀
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威信,对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极大危害。对此,
各级党委务必引起严重注意,并采取有利措施,严肃认真地抓下去,坚决打击经济
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
动的《紧急通知》和两个《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
犯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
布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丛亚藩应
邀到山东电视台和山东广播电台,就全省检察机关如何贯彻中央《通知》和《决定》
发表了讲话。济南市院及区院在职的19名正副检察长,其中有13名参加宣讲《决定》
。青岛市院及县、区院检察长,带领干警到工厂、企业、街道宣讲《决定》58场,
听众达5万余人。济南、济宁、淄博、泰安等地的检察机关,派员到看守所和发案
单位宣讲《决定》,敦促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投案自首;动员犯罪分子的亲友、知
情人揭发问题。截至5月1日,全省有269名经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退交赃款
51万余元,赃物折款5万余元。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线索1774件。枣庄市看守所
羁押的39名经济案犯,听了宣讲《决定》后,5天内有20名交出赃款6.8万元,有18
名检举揭发罪行57条。福山县石油分站加油工方建平,自1980年以后,盗卖汽油
8000公升,得赃款4800多元。《决定》公布后,在其妻规劝下,投案自首,并交出
4400元的赃款存折,检察院决定对其免予起诉。本年7月,省委召开全省打击经济
犯罪办案经验交流会。各地、市委,各大企业党委、省直各部委、省检察院和各分、
市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会议期间,省院召
开出席会议的各分、市院负责人会议,具体研究部署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打击严重
经济犯罪斗争措施。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学好中央的《决定》,切实做到“三个
坚持”(坚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坚
持不搞群众运动),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并通过办案不断研究政策界限。要一手抓
打击经济犯罪,一手抓社会治安,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1983年和198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中,主动出击,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歼灭战,重点突破“死角”、“死面”,查处大案要案和“
顶风上”的案件。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办事,重视抓基本犯罪事实和基本犯罪证据
的核实,把好立案、批捕、起诉关,提高案件质量。2年起诉到法院的经济犯罪案
件,99%以上都做了有罪判决。
  1984年4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配合商业系统开展帐务大检查把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继续推向深入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加省政府和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部署的对全省粮食、食品、石油、化肥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帐
务大检查,发现经济犯罪案件,迅速立案侦查。对大案要案,要本着从重从严的精
神,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查处。本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万元以上的大案
60件,比1983年增加25%。
  本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学习和
宣传,做好实施准备。中共泰安市检察院党组在《森林法》实施前,制定《关于认
真贯彻“森林法”,打击盗伐滥伐森林犯罪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
宣传好《森林法》,严格依照《森林法》办事,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的犯罪分子。要
特别注意保护个人和集体承包的山林,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办案中,要积极协
助发案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中共泰安市委将市院的《意见》批转到各级党组织。
  本年12月4日,省检察院用加急电报转发高检院《关于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
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的通知精神,重点打击少
数干部、职工以“改革”和“搞活经济”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套购国家的
紧缺物资,倒买倒卖、买空卖空,从中牟取暴利,以及利用职权指使自己的子女进
行经济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分子;某些企业单位无视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借改革之机,擅自乱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构成犯罪的分子;某些单位或个人采取破坏、抢劫、盗窃、诈骗、勒索等手段,侵
害“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分子。聊城
分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侵害“两户一体”合法权益的犯罪
分子。单县县院向全县3.3万个“两户一体”发出公开信,表示支持他们走勤劳致
富的道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与31个专业户、个体户、经济联合体建立了联
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还设立了法律咨询站,翻印了《山东省关
于保护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写上按语发给“两户一体”,让他们学法、
守法。长清县城关镇居民芦光恒,自筹资金开办“杏花村”饭店。有人诬告他任生
产队长期间贪污公款。一些不明真象的群众,到饭店白吃白喝,扬言“吃垮饭店,
抵销赃款”,搞得饭店被迫停业。芦到县院控诉,县院查清了事实真象,洗清了他
蒙受的不白之冤,使饭店重新开业,2个月盈利2千多元。他怀着感激之情,将祖父
埋藏48年之久的10颗银元宝(重38市斤)全部献给国家,受到政府的表扬和奖励。
  1985年7月,省院召开分、市院检察长会议,解决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的松劲
和畏难情绪。下半年,全省有246名正副检察长、2445名检察干警(占总人数32%),
参与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共派出720个调查组,到3000多个单位摸底调查,发现案
件线索2170多条,从中立案侦查570件,占全年立案总数的60%。通过办理经济犯
罪案件,共向有关单位提出各种检察建议2550条,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393条。
结合典型案例到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搞法制教育889次。协助整顿企业单位500
个,整顿村镇188个。其中救活停产企业36个,生产明显提高的村镇69个。
  菏泽地区检察机关,从1982-1985年上半年,共受理经济案件501件,立案查处
196件,依法逮捕19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53万元,追缴赃款和赃物折
款152.84万元,成为全省打击经济犯罪的先进地区。1985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
编印的《政法动态》中,介绍了菏泽分院的经验。本年六、七月间,高检院派人会
同省院总结并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推广菏泽分院的经验。
  本年5月20日,高检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坚决打击粮食系统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配合粮食部门,对粮食系统进行清查,立案查处一批严重
经济犯罪案件。7月,潍坊市院组织176名干部,在市委纪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配
合下,调查了216个粮食管理所,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78个,占36%。违法倒卖
粮食12048万余斤、食油84.99万斤,套取国家财政补贴156万多元,非法牟利49.4
万元。枣庄市市中区院在查处粮食系统倒卖粮票时,查明邹坞等11个粮管所、粮店、
副食店的主要负责人,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共谋,以炸油条为名,平价转议价面粉
190.63万斤、食油54.1万斤,非法牟取粮油差价款44.8万元。枣庄市检察机关依法
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1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年5月24日,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第1195期,反映淄博市粮食部门一些
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钻改革的空子,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以加工熟食方便群
众为名,与个体户勾结倒卖粮票粮食;就仓转议购,虚购虚销,盈利私分;打着为
农民解决“卖粮难”的幌子,抢购粮食系统职工及其亲友从外地贩来的粮食,骗取
加价款等违法犯罪的情况。5月31日,高检院二厅将“国内动态清样”转给省检察
院,省检察院责成淄博市院进行了调查,情况属实。省检察院于7月3日向高检院报
送《关于淄博市辛店、周村区粮食部门以粮谋私损害国家利益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此后,在全省粮食系统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项斗争。
  本年9月10日,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配合全国税收大检查积极查处偷税、
抗税案件的通知》。各级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立查了一部分偷税
抗税案件,协助税务部门追缴了部分税利。青岛市院与市税收财务检查办公室联合
编印《处理偷税抗税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税收财务大检查文件摘编》3万册,分发到
全市党政机关、政法、财贸部门,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及个体工
商业户。
  1986年,为实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
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目标,全省检察机关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的方针,
坚持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2月,
省院发出《关于当前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强调要
敢于碰硬,要加强横向联系,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依靠党委
领导,抓系统,系统抓,打总体战”的方法,按系统查处了一批隐藏较深的经济犯
罪案件。1月下旬,禹城县院以一封举报善集棉花收购站经济犯罪的群众来信为突
破口,组织27名干警奋战两个月,连续突破善集、房寺、肖寺刘等棉厂、棉站的经
济犯罪案件,共查处有经济违法犯罪的人员65名,从中立案侦查24件,依法逮捕犯
罪分子17人,挽回经济损失216万余元。4月15日,省政法委书记马连礼到禹城检查
打击经济犯罪情况,并到房寺棉厂、善集棉站慰问全体检察干警。省检察院推广禹
城县院“抓住线索,快速出击;运用政策,讲究策略制服罪犯;不怕吃苦,连续作
战,顽强拼搏”的办案经验,推动了全省特别是德州、聊城、菏泽、惠民等产棉地
区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不断深入。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在棉花收购系统立查经济犯
罪案件245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18.3%。菏泽地区检察机关在党委统一组织下,
会同有关部门在棉花、粮食购销系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分子的总体战,推动了新棉
收购工作,受到棉农的欢迎。聊城地区检察机关在棉花收购旺季,组织50余名干警
深入17个重点棉厂、棉站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棉花收购
工作出现三大变化,即:解决了卖棉难的问题;不收“关系棉”、“人情棉”;收
购秩序良好。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1986年7月20日,省
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告》,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全省检察机关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宣传《通告》精神,发动群
众,运用政策、法律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7月20日-8月20日,全省有523名经济违
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至年底达925人。省委召开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之后,
省检察院于8月5日发出《关于贯彻全省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精神,深入开
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继续坚
持“系统抓,抓系统”的作法,发挥检察机关的中坚和骨干作用,选择当地问题最
突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行业和系统作为重点,逐一进行突破,把打击经济犯罪斗
争引向深入。全省有50%以上的检察干警投入打击经济犯罪斗争,有345名正副检
察长参加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占检察长职数的74%。全年立查经济犯罪案件数
量大幅度上升,立案总数比1985年上升2.1倍,其中大案要案增加2.9倍;为国家和
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增加2.9倍。同时,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9888条,
协助有关部门整顿企业283个,受到党委、政府和职工群众的欢迎。年内,全省检
察机关共收到省内外单位和群众赠送的锦旗和镜匾602面。12月25日-29日,在济南
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经验交流会,7个分市院和23个县(市)区院介绍
了经验。
  1987年,省检察院提出“对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在思想上不能放松,在力量上不
能削弱,在位置上不能颠倒,在行动上不能退步”的要求。鉴于经济犯罪的实际情
况,全省检察机关对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和“假、冒、骗”犯罪活动开展了专项打
击。4月,省院转发济宁市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的调查报告》,推广该
院通过打击少数偷税抗税犯罪分子,保证税法执行的经验,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
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列入议事日程。8月,省检察院又会同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联
合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在全
省范围内对偷税抗税活动展开专项打击。全省检察机关派出近千名干警与税务部门
组成工作组、驻税务部门办公室、检察室,深入基层宣传,推动税收工作。淄博市
检察机关与税务部门配合通过宣传,追缴、补交偷、欠、漏税款1119.77万元。全
年,全省共立查偷税抗税犯罪案件352件,是1986年的5.9倍,其中重大案件89件,
占25%。通过办案,协助税务部门增收税款15172.36万元。
  年内,全省检察机关与工商部门配合,对“假、冒、骗”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专
项打击,共查处“假、冒、骗”犯罪案件527件。聊城地区检察机关与工商部门配
合,检查国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12966个,发现有假、冒行为的2871个,共
查获假化肥1812.11吨、假农药106.61吨、假玉米种子40820公斤、各种冒牌白酒
61076公斤、香烟6889条,从中立案查处32件。
  3月,省检察院派员对青岛、潍坊两市检察机关1986年查处乡镇企业中的经济
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中共山东省委写出《关于青岛、潍坊两市检察机关查处乡
镇企业中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事后,鉴于乡镇企业的特殊情况,就查处乡
镇企业中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掌握政策法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等问题,制
定了《关于查处乡镇企业中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几点意见》。
  下半年,根据高检院7月18日电话会议精神,全省检察机关继续采取“抓系统,
系统抓”的方法,对行贿受贿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济南市历下区院针对建筑行
业经济犯罪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情况,自8月10日,在省建筑公司及其长期
雇用的16个乡镇建筑队对行贿受贿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两个月立查经济犯罪案件29
件,追回赃款22万余元。省院会同济南市院在历下区院召开现场会,推广他们的经
验。本年,全省共立查贿赂犯罪案件646件,比1986年增长13%。各地结合办案开
展综合治理,上法制课1886场,提出检察建议5200条,救活濒临倒闭的企业118个,
其中当年扭亏增盈的60个。
  1988年1月30日,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各分市院经济检察处长会议,提出“在
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发现经济犯罪的能力,重点打击那些破坏经济建设和
改革的严重贪污、受贿、偷税抗税和‘假、冒、骗’犯罪活动,加强综合治理工作
和业务基础建设,使经济检察工作取得新的发展”。7月9日,高检院《关于认真贯
彻中共中央[1988]5号文件的通知》下达后,省院立即予以转发。各级检察机关
遵照《通知》精神,重点查处了发生在党和国家机关等部门中的贪污、贿赂、弄权
渎职等犯罪活动。省检察院转发了青岛、潍坊、淄博、菏泽、临沂、滨州等检察机
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推动经济检察工作的发展。本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查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91件,占总数的51.9%;挪用公款犯罪案件162件。其中,
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16件、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的14件、20万元以上的4件。全省有1324名国家干部、649名共产党员被依法起
诉或免诉。原商业部青岛粮食转运站发运员邢晓青,自1987年1月-1988年3月,乘
在青岛大港码头发货之机,监守自盗进口小麦、大麦147.98吨、进口鱼粉20吨,价
值达12.23万元。销赃后挥霍6.4万元。青岛市院起诉后,邢晓青被依法判处死刑;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4808厂见习会计刘维嘉(女,22岁)于1985年4月-1988年1月,采
用涂改医药费原始凭证,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12.6万元,除追回2.2万元款、物
外,其余均被其挥霍。青岛市院起诉后,刘维嘉被依法判处死刑;原临沭县石门镇
粮管所食用油保管员蔺奉善与出纳员郑克梅相勾结,采用伪造议价粮油收购单据,
收入不记帐手段贪污公款12.9万余元,蔺个人得10.19万元。起诉后,蔺奉善被依
法判处死刑;原济南市电信局工程队采购员孙继东,自1984-1987年2月,采取开具
假发票、购货加价等手段,贪污公款13万元。起诉后孙继东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为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服务,适时集中力量对投机
倒把、诈骗、非法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全年立查“假、冒、
骗”案件945件,占立案总数的25.9%。
  12月,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自侦案件移送审查决定逮捕、起诉试行办法》和
《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移送及备案的有关规定》,为自侦案件的侦查与
逮捕、起诉分权作准备。
  1989年,为贯彻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的精神,根据1988
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省检察院及时调整了工作部署,把反贪污贿赂斗
争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点。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加强领
导,省院先后五次召开分管经济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会议,部署、检查反贪污贿赂
斗争进展情况;加强侦查工作,经济案件实行侦查与逮捕、起诉分开;对贪污贿赂
大案要案实行分级查办制度,厅局级干部及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省院为主查
办;县处级干部及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分、市院为主查办。本年,省院参与
查办了6件大要案件,17个分市院查办了294件大要案件;检察长亲自办案。全省有
396名正副检察长直接参与办理案件,占检察长职数的71%;认真贯彻落实“两高”
《通告》。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
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担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发布后,全
省检察机关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电视讲话、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宣传《通告》
精神,敦促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8月15日-10月31日,全省有2159名经济违法犯
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交待罪行。各级检察机关对投案自首经济犯罪分子抓紧侦
查,查明事实后,依照“两高”《通告》精神作出处理决定。原山东省华鲁有限公
司第二业务部(驻香港)经理赵峰,由香港乘飞机回青岛投案自首,当场交出自首书
及受贿的人民币26000元、美元1600元、港币6000元,被依法从宽免于起诉;原胜
利油田管理局副局长聂代兴,在“两高”《通告》威慑下投案自首,并交出受贿的
2.35万元赃款,被从宽免予起诉。“两高”《通告》的发布,推动了反贪污贿赂斗
争的深入发展,下半年立案4382件,相当于上半年的2.22倍。全年立查案件比1988
年增加74.3%,其中重、特大案件1247件,比1988年增加1.6倍。省城乡建设委员
会副主任潘家隆受贿1.9万余元案、青岛电冰箱总厂供应处业务员陈增福受贿23万
元案、高密县糖厂会计柳建礼贪污25万元案、临沂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宋梅英受贿、
投机倒把6.5万元案、烟台豪华建筑开发公司出纳员李莉贪污15.5万元挪用6万元案
等重大案件,都是本年侦破的。
  11月14-17日,在济南召开了第一次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
贯彻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精神,16个单位在会上介绍了经验。主要是:
发动群众举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开辟案件来源;依靠党委领导,“系统抓,抓
系统”;在侦查中主动出击,主动进攻;掌握主攻方向,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抓住
行业特点和犯罪规律,开展专项打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等
经验。
  1990年,全省检察机关继续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第一位工作,
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不断加强侦查工作,突出查办贪
污贿赂大案要案。2月,省院派出4个工作组,分赴烟台、威海、青岛等12个分市院
和41个县区院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根据调查的情况,于3月下发了《关于做好当
前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提高对反贪污贿赂斗争重要性、复杂性和
长期性的认识,增强搞好斗争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5月,省检察院发出通
知,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的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开展评选优秀侦查员活动,推动侦
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5月7日,省检察院在潍坊市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
赂大案要案经验交流现场会,推广潍坊市等检察机关的办案经验。潍坊市院的经验
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优先查处大案要案;强化措施,增强侦查意识,提高迅
速发现、侦破大要案件的能力;敢于碰硬,敢于冲破阻力和干扰,依法办案。本年,
全省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725件,占立案总数的71.1%;立查贪污、贿赂大案
要案607件,占大案要案总数的63.1%。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543件、5万元
以上不满10万元的19件、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6件、20万元以上的3件。如青岛
市院侦破的山东省对外贸易公司经理部业务员姜诚个人贪污21万余元、与他人合伙
贪污18.5万元案;潍坊市院侦破的中国人民银行临朐县支行货币发行科副科长陈京
群偷开金库,监守自盗国库款23万元、受贿1.9万元、挪用公款6万元案;淄博市淄
川区检察院侦破的该区煤炭销售公司副经理蒲永生贪污14万元、受贿2万元案;济
南铁路运输分院侦破的青岛铁路分局副局长王永顺受贿1万余元案等。
  年内,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举办反贪污贿赂成果展览、召开新闻发布会、宽严政
策兑现会和反贪倡廉报告会等形式,继续宣传党中央和检察机关坚决惩治腐败,严
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心和措施,发动群众,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全省有284名
经济违法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0月,省检察院转发了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暴力抗税的
犯罪分子,协助税务部门拔掉偷税抗税的“钉子户”、“难缠户”,维护税收工作
的正常进行。据青岛、烟台、济南、菏泽、临沂、德州、潍坊、日照8个分市院统
计,共依法处理偷税抗税的“钉子户”、“难缠户”1283个。
  全年,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协助有关部门治理整顿300多个企业单位,针
对发案单位的问题提出1200多条检察建议,有200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恢复了生机。
莘县县院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自1988年以来,会同县直各部门,深入90个企业单
位开展综合治理,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41件,使72个单位改善了经营
管理,增加利税,31个单位扭亏增盈,11个单位由后进分别跨入省、地、县先进行
列。高密县化纤厂是县骨干企业,前几年少数不法分子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使企业
生产受到严重影响。1989年,县检察院在该厂侦破6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并坚
持打击与治理同步进行,改章建制,堵塞漏洞,收到显著效果。1990年,该厂取得
销售过亿元,利税超千万元的好效益,荣获全国同行业产量、质量、节能、人均创
利税、全员劳动生产率“五个第一”,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核定为国家一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