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经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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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年,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
开展了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内的贪污、盗窃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全年共侦查破坏
农业合作化和破坏生产案80件、贪污盗窃公共财产案336件、破坏粮食政策案178件。
  1956年3月,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1956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
把侦查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迅速地充实和健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机
构;大力开展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全部担负起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侦查任务”。
本年8月,省检察院下达了《关于加强侦查工作的指示》。1956年和1957年,全省
检察机关开展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侦查贪污、
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以及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专
区和县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侦查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贪污盗窃和破坏合作
社财产的案件。1956年下半年侦查的1112起刑事案件中,贪污盗窃公共财产案248
件,占22.30%。1957年侦查的4610起刑事案件中,贪污侵吞国家资财案886件,占
19.2%。
  1960年2月5日,中共省检察院党组与省公安厅党组、省法院党组,联合向省委
写了《关于取缔投机倒把贩运活动的报告》。反映通过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揭发奸
商投机倒把贩运活动严重,提出采取政治上打击、经济上处罚并重的方针,取缔投
机贩运活动。本年4月9日,省院副检察长李鸿儒,在传达高检院召开的天津会议精
神时,传达了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指示。本年
5月14日,省检察院写出《关于当前财贸系统和基层干部贪污情况的调查摸底报告》
。报告反映,据对16个市、县财贸系统的典型调查,有贪污行为的职工少者占总人
数的10%,多者达50%。本年5月16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陈雷在全省检察工作会议
上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省委指示,积极参加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
动。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投机倒把案犯875名、贪污犯528名,是建院以
来最多的年份。
  1961年和1962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反对商品“走后门”
的斗争。1961年11月,省检察院通报了济宁分院《关于当前打击投机奸商活动情况
的报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一贯投机倒把的奸商和形式上“走后门”,实
际上进行贪污盗窃的分子要及时查处,并选择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
省检察院于1961年12月和1962年1月,分别召开了煤矿区和部分城市的分市、县(市)
院检察长座谈会,专门研究打击煤炭和商品形式上“走后门”实际上贪污盗窃的犯
罪活动。在斗争中,检察机关派人参加反“走后门”办公室,或参与财贸部门整风,
发现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点查处商品“走后门”的大案要案。全省检察机
关在斗争中,共办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案件1672件,逮捕612人。1961年12月-
1962年4月,省检察院派人会同淄博市监委、工业部、市院组成工作组,对五○一
厂乱搞协作进行检查。检察核实,五○一厂自1961-1962年2月,乱搞协作拿出的物
资有煤炭、电动机、汽车轮胎、铁皮等58种。“协作”的地区有30个市、地、县,
换回的物品有粮食、鸡、鱼、肉、蛋等副食品共35种,给国家造成损失1.49万元(
新人民币,下同)。查出贪污分子25名,其中逮捕1人,劳动教养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