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经济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49&run=13

  全省人民检察机关从建立到“文化大革命”被撤销,经济检察先后由侦查处(
科、股)和二处(科、股)担负。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通过参加“三反”、“五反”
等社会运动,重点办理贪污、行贿等犯罪案件;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重点打击破坏
合作化运动、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不法资本家重施“五毒”等犯罪活动;60年代,
通过开展反对商品“走后门”的斗争,重点打击投机倒把、诈骗和国家工作人员中
的贪污、盗窃等犯罪活动。
  1979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建立经济检察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贪污
案、行贿受贿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
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案以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经济犯
罪案件。办理经济案件,从受理到出庭支持公诉,均由经济检察部门办理。1982年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全省检察
机关开展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1984年4月,将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
案交由法纪检察部门受理。1985年7月,将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机关管辖。
1985年,鉴于经济犯罪活动增加的趋势,根据高检院对工作部署的调整,全省检察
机关在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突出办理
大案要案。1987年3月,根据高检院的规定,本省检察机关开始直接受理各类法人
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犯罪案件,到1989年4月不再直接受理此
类案件。1989年,为贯彻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的指示精神,
省院根据高检院的指示调整了工作部署,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
一位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点。同时,从本年起,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将经
济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交由刑事检察部门担负。
  1951年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署下达的《关于一九五一年人民检察工作的指示》
中,要求各级检察署会同财经部门,对损害国有公有财产,违反政策,贪污渎职罪
行进行检察。本年,全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参与处理贪污案件217件219人,共计贪
污人民币38662.3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黄金22两8钱6厘6毫、粮食17.08万斤。
追回赃款669.8万元、黄金19两2钱7分8厘、粮食2.29万斤。本年办理终结的79件贪
污案件中,判处罚劳役的3人,3个月刑的6人,15年徒刑的1人,死刑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