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审判活动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48&run=13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前,本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审核小组,
配合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从中检察纠正判决、释放不当等偏离“镇反”政策的现象。
据1950-1952年统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协助法院处理案件479件,其中,判死刑的
172件、判徒刑的161件、作其他处理的146件。
  从1955年开始,随着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全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也逐步开展
起来。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法:(1)在法庭上监督审判活动。包括法庭组成人员是
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
否依法得到保护,审判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发现的问题,如属于不影响案件审
理和作出正确判决的一般违法行为,待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如
属于可能影响作出正确判决的严重违法行为,则当庭或者建议休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2)通过审查判决、裁定书副本,发现和纠正错判案件。即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和适
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口头或书面建议纠正。如不被接受,
则按上诉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
过法定上诉期没有上诉、抗诉和终审判决或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的重点是错判、漏判和判刑畸轻畸重的
案件。(3)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犯的执行。本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判决副本5770件,
发现错判案件142件。其中按上诉程序抗诉的87件;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55件,
法院改判45件。
  1956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判决副本5951件,判决有错误的636件,其中按上
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处抗诉后法院改判148件。据昌潍、莱阳、菏泽、聊城、
淄博、烟台6个地区统计,本年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件63件,发现纠正错判1件。胶
县县院助理检察员刘明智临场监督对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执行死刑时,发现安在押
赴刑场时喊冤,刘明智当即提出建议,与执行死刑任务的法庭庭长王洪海共同讯问
犯人,认为此案原认定犯罪事实有疑点,经向县检察院、法院领导请示,决定暂缓
执行死刑。后经查实是一起错案,并予纠正。
  1957年1-9月,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判决书副本和接受群众申诉,从中发现
有错误的判决553件。除建议法院作改判处理的345件外,其余的均按上诉程序和审
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据其中179件统计,内有该杀不杀的4件,该判不判
的37件,重罪轻判的78件,轻罪重判的33件,不应判而判的19件,错判的5件,引
用法律不当的3件。
  此后的几年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审判监督工作基本停止。
  1962年,全省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重新开展起来。据9个地区统计,上半
年审查判决书副本1822件,共发现判决不当的77件。其中,重罪轻判的9件、轻罪
重判的50件、应判未判的1件、不应判而判的13件、事实不清和错写刑期的2件,均
提请法院作了纠正。
  1963年共发现纠正审判活动(含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528次。审查判决书、
裁定书副本6653件,发现判决不当的118件。其中,改判44件,维持原判的43件,
纠正刑期计算不当、定性不当等31件。1963年底开始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后,
对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的方式进行纠正。
  1978年10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审判活
动监督也相应开展起来。
  1979年7月,省检察院召开批捕、起诉、出庭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检察机
关监督审判活动,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裁定书副本以及人民来
信等渠道进行,对发现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问题,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不改的,由检察长向法院提出纠正;少数的则采用《纠正
违法通知书》通知法院纠正;对应判未判、错判、量刑畸轻畸重或定性不当的判决
则依法提出抗诉。1980-198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抗诉案件165件,法院改判74
件;书面通知纠正违法20件55人。
  1983年“严打”期间,一度强调与法院配合,审判活动监督有所削弱,本年9
月,工作又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1984-1985年,共提起抗诉案件51件,法院改判
23件;书面通知纠正违法28件20人。
  1986年,通过贯彻高检院“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审判活
动监督工作得到较大发展。本年,共纠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活动116次,其中,
口头纠正65次,书面纠正51次。
  本年10月12日,临沂检察分院审查起诉一起杀人、盗窃案件。罪犯王勇,原临
沂市东关派出所民警,因欲奸淫15岁的女学生窦兴芹,唯恐罪行败露,遂杀人灭口,
此外,王犯还有盗窃犯罪的事实。临沂地区中级法院以杀人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
王勇死刑,缓期2年执行。临沂检察分院认为被告人王勇身为公安人员,杀害无辜
少女,杀人后继续进行盗窃活动,归案后又毁灭罪证,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
重,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遂于12月20日依法提起抗诉,省院予以支持。省高
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987年1月16日改判被告人王勇死刑,立即执行。1月21日上午,
临沂市1万多名群众参加了宣判大会,对省法院的改判报以掌声。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15件,法院改判9件,改判率为75%。共
发现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53次,其中口头纠正117次,书面纠正
36次。
  1988-1989年,全省共发现纠正审判活动违法行为374次,其中口头纠正288次,
书面纠正86次。1989年,各分、市院积极开展二审监督工作,共出席二审庭25案次,
发表意见25份。
  1990年,审判活动监督的重点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及审判活动中的
严重违法现象,加强死刑临场监督。本年,提起抗诉34件,其中,上诉审程序29件,
审判监督程序5件,法院审理13件,改判10人,占76.9%。参加死刑临场监督345次。

       1980-1990年全省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统计表
表2-17
┌──────┬──┬──┬──┬──┬──┬──┬──┬──┬──┬──┬──┐
│年度数目分类│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
├──────┼──┼──┼──┼──┼──┼──┼──┼──┼──┼──┼──┤
│抗诉案件数 │56 │52 │57 │28 │18 │33 │27 │15 │34 │28 │34 │
├──────┼──┼──┼──┼──┼──┼──┼──┼──┼──┼──┼──┤
│自行撤回数 │  │2  │  │1  │1  │1  │1  │  │4  │1  │  │
├──────┼──┼──┼──┼──┼──┼──┼──┼──┼──┼──┼──┤
│法院改判数 │20 │26 │28 │15 │6  │17 │10 │9  │7  │9  │10 │
└──────┴──┴──┴──┴──┴──┴──┴──┴──┴──┴──┴──┘

      1982-1990年全省检察机关书面通知法院纠正违法统计表
表2-18
┌──────┬──┬──┬──┬──┬──┬──┬──┬──┬──┐
│年度数目项目│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
├───┬──┼──┼──┼──┼──┼──┼──┼──┼──┼──┤
│书面通│件 │15 │5  │1  │19 │51 │36 │17 │69 │30 │
│知纠正├──┼──┼──┼──┼──┼──┼──┼──┼──┼──┤
│违法数│人 │49 │6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