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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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宪法公布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镇反”、“三反”、“五反”等运
动中,只对提起公诉的典型案件派员出席法院的公判大会支持公诉。
  1954年9月,省检察署及各分、市署在建立正规的检察制度中均开展出庭支持
公诉的试点工作。试点的内容:(1)出席预备庭,由检察长(员)报告案情,解答审
判人员提出的问题,如预备庭裁定将案件交付审判时,即与审判人员共同研究公判
审理中的有关问题。(2)出席公判庭,参与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支持公诉。9月
25日,历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育德贪污案,历城县检察署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省和济南市及部分专区检察署的代表参加旁听。到年底,全省试点单位出庭支持公
诉的案件23件。
  1955年在继续试点的同时,有些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的干部情况和斗争需要,选
择少数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出席预备庭的案件主要是:检察院决定出席法庭支持的
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案数犯且主次罪责不甚明显的案件;法院认为检察
院必须出席预备庭的案件。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主要有:进行重大破坏活动
的反革命案件;破坏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的重大刑事案件;破坏工业建设和各项
社会主义建设的案件;厂矿、企业、合作社中贪污、盗窃、渎职案件或因违犯劳动
法规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对当时社会有重大政治教育意义的其他案件。
  1957年,《山东省公安、检察、法院关于执行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制度中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出庭支持公诉作了如下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应一津派员出庭。法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如需要检察院出庭时,不论有无律师或辩
护人,法院均应通知检察院出庭”。到第三季度末,全省139个检察院全部担负出
庭公诉的有128个,占92.1%;部分担负的11个。全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1349案次,
占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数的84.2%。
  由于法院试行的预备庭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到1958年初,检察机关不再派
员出席。
  1958-1961年,全省检察机关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机构合并,人员减少,
出庭公诉工作受到了很大削弱。
  1961年12月,省检察院召开3个分、市院和6个县(市、区)院起诉、出庭支持公
诉业务座谈会。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出庭工作的质量,提高公诉词的政治性、政策
性和确切性,通过出庭公诉揭发犯罪,宣传法制,收到好的社会效果。
  1962年,通过贯彻“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方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进一步
加强。本年共出庭支持公诉6434案次,占法院开庭数的94.5%。其中配合法院选择
2063件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公开审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据6个地区统计,
公判后,收到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材料4444份,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
分子739名。青岛市检察院于本年12月份配合法院开了一个宣判大会,受教育群众
达20万人,会后收到检举材料226份,主动坦白交待违法犯罪行为的有75人。
  1963年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起诉、出庭
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纠正削弱监督的做法,
公诉水平不断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均达到93%以上。
  全省检察机关重建以后,自1979年2月开始逐步担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9月,
省院召开有各分、市院检察长和起诉处(科)长参加的出庭现场观摩会,观摩济南市
出庭支持公诉实况。此后,各分、市院也相继召开出庭现场观摩会,实战练兵,提
高出庭公诉水平。全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1673次,占法院开庭审理数
的91%。1980年达到97%,1981年提高到99.2%。
  1982-1985年,在整顿社会治安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普
遍重视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重点抓好开庭前的准备和提高庭审中的答辩水平。
为此强调在出庭前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熟悉案情,摸清被告人思想;(2)针对案
情,精心制作公诉词;(3)拟好答辩提纲;(4)准备好法庭调查提纲。这几年出庭水
平不断提高,出庭率达到99.6%,发表公诉词的案件也达到60%左右,最多的1985
年达到72.1%。
  1986年9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出庭工作会议,对“严打”以来全省出庭工作
的情况作了总结。全省1985年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的有罪判决率为99.6%,本年
1至7月为99.7%。据统计,全省出庭公诉百次以上的起诉干部有近200人,出庭最
多的达200次以上。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7301次,出庭率为99.9%。发表公诉词
6466篇,占出庭数的88.6%。其中,一审出庭7292次,二审出庭93次。
  1988年12月23日,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文明强奸、杀人一案,省检察
院派员出席法庭,发表公诉意见。经审理,法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
的死刑判决。
  1989-1990年,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注意抓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重点放在对贪
污、贿赂大要案和影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出庭。省检察院和各分、市院注意加强
与法院的联系,积极开展二审出庭工作,1989年出席二审法庭13次,1990年为20次。

      1955-1965年全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情况统计表
表2-14
┌──┬──┬──┬───┬──┬───┬──┬──┬──┬──┬──┬──┐
│年度│1955│1956│1957 │1958│1959 │1960│1961│1962│1963│1964│1965│
├──┼──┼──┼───┼──┼───┼──┼──┼──┼──┼──┼──┤
│案次│297 │394 │11349 │  │12326 │2235│8149│6434│6307│3240│2471│
└──┴──┴──┴───┴──┴───┴──┴──┴──┴──┴──┴──┘

    1979-1990年全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情况统计表
表2-15
┌──┬─────────────────────────┐
│年度│出庭公拆(件)                   │
│  ├───────────────┬─────────┤
│  │一审             │二审       │
│  ├─────┬───┬─────┼─────┬───┤
│  │通知出庭数│出庭数│发表公诉词│通知出庭数│出庭数│
├──┼─────┼───┼─────┼─────┼───┤
│1979│1584   │1519 │614    │     │   │
├──┼─────┼───┼─────┼─────┼───┤
│1980│4814   │4692 │2870   │3     │2   │
├──┼─────┼───┼─────┼─────┼───┤
│1981│7139   │7080 │4643   │3     │3   │
├──┼─────┼───┼─────┼─────┼───┤
│1982│7597   │7568 │5408   │9     │9   │
├──┼─────┼───┼─────┼─────┼───┤
│1983│24369   │24330 │15968   │2     │2   │
├──┼─────┼───┼─────┼─────┼───┤
│1984│15049   │15016 │8573   │2     │2   │
├──┼─────┼───┼─────┼─────┼───┤
│1985│7048   │7044 │5111   │     │   │
├──┼─────┼───┼─────┼─────┼───┤
│1986│7649   │7622 │6242   │7     │3   │
├──┼─────┼───┼─────┼─────┼───┤
│1987│7301   │7292 │6466   │12    │12  │
├──┼─────┼───┼─────┼─────┼───┤
│1988│8922   │8893 │8004   │14    │11  │
├──┼─────┼───┼─────┼─────┼───┤
│1989│12109   │12069 │10662   │21    │19  │
├──┼─────┼───┼─────┼─────┼───┤
│1990│12905   │12899 │11807   │15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