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在初建时期,均未担负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在1950年冬开始
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检察机关通过检查“镇反”工作,协同公安机关纠正错捕、
应捕未捕等偏离政策的现象。1951年4月,省检察署检察长陈雷、副检察长郑文卿
分别赴淄博、昌潍、莱阳、青岛等地检查“镇反”运动的情况,推动运动的发展。
昌潍分署配合专区化安处检查寿光县13个“镇反”落后村,对发现应捕未捕、错捕
等违反法律政策的现象进行纠正。
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中关于“积极地、有
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各项检察业务制度,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的
精神和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陆续开展建立各项检察业务制度的试验工作。省署在济南市、淄博工矿特
区和历城县3个检察署进行试点。各分、市署也分别在济宁、泰安、临沂、德县、
益都、高密、莱阳、昆嵛、菏泽、聊城、滨县等检察署进行试点。试验的内容是:
公安机关在国营厂矿和国家机关内部逮捕人犯应事先报经检察机关审批,检察机关
对公安机关移送要求逮捕人犯的案件审查后,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
充侦查的决定。到年底,全省共试验审查批捕人犯的案件392件,其中审查后决定
批准逮捕人犯的371件,因材料不完备,决定不批准逮捕的21件。
1955年5月,省检察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迅速地、全面地担
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至月底,全部担负的检察院达66个,部分担负的检
察院8个,占已建检察院总数的67.2%。6月,省检察院召开第一次全省审查批捕专
业会议,贯彻全国审查批捕专业会议精神,讨论制定了《关于今后继续加强审查批
准逮捕人犯工作意见》,对审批的范围、程序方法及各级检察院审批的权限等均作
了规定。至9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了审查批捕工作,并建立了案件的收
发、登记、统计、归档等制度。
1955年下半年,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斗争在全省展开。按照全省公安、检察、司
法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当前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
子斗争中协同作战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各市、专署、县由公安、法院、检察院主
要负责人组成联合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计划、步
骤。审查批准逮捕的权限和手续暂规定:除反革命案件由专署级审查批准外,其他
刑事案件均由县级审查批准。其中一般案件由同级党委授权检察院审批,重大案件
或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联合办公室讨论代党委审批,联合办公室仍不能
决定者,再送党委审查决定。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共
中央提出“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查批捕权,重点打击残余反
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中新生的反革命分子,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
1956年,对敌斗争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破坏活动减少,第一季度全省发案
率较上年同期下降41%。为了适应新的斗争形势,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开
始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改,捕人要少,杀人要更少”的新的镇
压反革命方针,坚持少捕,只捕那些非捕不可的分子,集中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和
罪恶严重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本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55年减少了
38875人。在社会镇反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有292名干部参加了内部肃反(即1955
年开始的在国家机关内部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的甄别定案工作。至年底
统计,经过甄别已定案的6429人,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1494人,定
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及其他问题的4935人。在甄别定案的基础上,经过审查,需要
逮捕的依法批准逮捕。
1957年夏季开始,全省检察机关因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正常的办案制度受
到批判,因而出现了草率捕人的现象,捕人数量明显增多。8月至12月5个月,全省
批准逮捕各种人犯22041人,比1至7月份批准逮捕的4933人增加了三倍多。捕了一
些不应逮捕的人。广饶县10月10日集中逮捕的139人中,应该逮捕的仅占47%,不
应捕的38.7%,事实不清的占14.3%。
1958年检察工作开始“大跃进”后,省院提出审查批捕案件的“跃进”指标是:
案情明显的1小时审批1件,一般的2-4小时审批1件,复杂的1-2天审批1件。各分、
市、县(区)院也都相继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口号和指标。在办案中,不
少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实行了“分片包干”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
的做法,完全打乱了三个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和法定办案程序。1960年,
全省检察机关又普遍推行了“多数上前,少数留守”的公、检、法“前方统一作战,
后方联合办公”等做法,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检察干部被调到农村、工矿第一线搞中
心工作或参加生产劳动,放弃了业务,审查批捕工作出现了不审查材料就盖章办法
律手续的现象。造成办案制度、办案程序的严重混乱,错案明显增多。据典型调查
材料表明,在“大跃进”中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冤案、错案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
多数单位在20%到30%。这种做法,有些地方一直延续到1961年上半年才得到纠正。
1961年8月17日,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国家主席
刘少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真对检察工作的指示,贯彻高检院召开的8省、市、
自治区检察长座谈会精神,总结“大跃进”以来山东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这次会
议之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分片包干”
等错误做法,逐步恢复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案件
复查、等办案制度,以及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通
过复查,批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得到纠正。
1962年,在批捕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提出的“从严”方针和“少捕”
政策,重点打击组织暴乱、刺探情报、进行爆破、纵火、暗害、造谣和煽动哄抢闹
事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特务间谍分子、反革命集团和反动道会门复
辟活动的首要分子。本年,全省批准逮捕的反革命犯中,现行反革命分子约占反革
命犯总数的80%。在业务建设上遵照高检院提出“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业务建
设方针,省院对审查批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凡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的案件,一
定要逐案地、认真细致地审查材料,弄清事实,核实证据,依据法律和政策提出处
理意见,报告党委审查决定后办理法律手续。凡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
照政策应当逮捕的人犯,要及时批准逮捕,不得积压;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应拟好补充材料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不多、经
过退补仍然不清的或与公安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本着多查少退的精
神自行查对。本年,省院制定的《山东检察工作四十条》和1963年5月制定的《关
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审查批捕工作走上正确轨道。
196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主要是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
五反”运动,打击危害较大的现行犯罪分子。全年批准逮捕的人犯中,破坏工农业
生产、社会主义建设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占88.3%。本年12月,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方针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依靠群众办理案件的
试验。到1964年4月底,共试验办理一般现行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318件,其
中经过群众批判斗争后决定逮捕人犯的30件,其余犯罪分子均交由群众监督改造。
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贯彻了这一方针。196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
依靠群众办理各种案件5787件,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63年下降52%。
1965年,省院制定《关于依靠群众专政“样板田”的若干规定》,强调依靠群
众办案抓四个环节:一是大胆放手发动群众;二是查明犯罪事实,弄清犯罪性质;
三是从思想上斗倒制服犯罪分子;四是落实监督、教育、改造措施。坚持四条标准:
即被告人认罪;被害人接受;群众满意;有利于治安,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
需要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规定的两条基本标准,即:罪恶大,
证据确凿,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同年,全省共建立“样板田”100
多个,依靠群众办案3651件。据昌潍、惠民、烟台、青岛4个地区1965年1月-9月统
计,在批捕的案件中,经过群众批判斗争的有222件,比1964年同期的104起增加1
.13倍;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依靠群众解决矛盾,落实改造措施的440件,比1964年
同期的189件增加了1.33倍。由于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本年全省检察机
关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64年下降47.2%,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阳谷县定水镇区的
殷坡村盗窃成风,1964年,县院与公安机关在该村依靠群众处理了一起20多人的盗
窃集团案件,刹住了偷盗风。这个区自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后,未捕一个人,
发生的24起案件都分别不同情况依靠群众作了处理,效果很好。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0月开始担负审查批捕工作。办案程序和内
部审批权限仍执行高检院1963年制定的《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工作试行规定》和1962年制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人犯中执行内部
审批制度的意见》。捕人权控制在分院、市院。
1979年3月29日,省检察院向各分院、市院转发高检院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
留条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批准逮捕的人犯,
必须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
对未经拘留人犯提请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在10天以内,最迟不超15天审结,并作出
决定。对已经拘留人犯的案件,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3天法定时间内作
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要贯彻“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通过审查批捕,重点打
击进行反革命造谣煽动、制造事端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叛国投敌分子,
进行阶级报复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诈骗犯、强奸犯、流氓
集团等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
同年6月,中共中央下达[1979]45号文件,批转高检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
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7月24日,省院召开批捕、起诉、出庭
工作座谈会,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下放批捕权。自8月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般人犯直接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不再报党
委审批;对与公安机关有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请示同级党委决定并同时报上级检
察机关;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中需要逮捕的犯罪分子,
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征求意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批捕权下放后,实行“
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及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
度。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即经县(市、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报分、市院备案审查。分、市院要在3天内审查完毕,
发现错捕、漏捕人犯的要及时提出纠正。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
实施,审查批捕按照“两法”的规定进行。强调抓4个环节:(1)把案件事实搞准,
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2)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3)对已构成犯罪的人犯,要做到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恰当;(4)根据犯罪的
动机、目的、情节、危害大小,决定是否逮捕。同年7月,高检院下发《人民检察
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各级检察院审查批捕均依照《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
1979年12月-1982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参与整顿城市治安和社会治安
的斗争。审查批捕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和其他严
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1981年6月,打击的重点又增加爆炸犯,简称“六
类犯罪”)。1980年3月,对“六类犯罪”开始实行“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为加
快审查批捕的进度,各级检察机关一般都采取以下措施:(1)提前了解公安机关的
破案情况,提前审阅公安机关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卷材料;(2)提前介入公
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3)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坚持做到多查少退。1980
年,全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平均每起的办结时间为7天,到1982年缩短为5天。先
拘留人犯后报捕的案件均在法定时间内办结。1980年1月,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审
查的赵学成18人盗窃集团案,由于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掌握了案情,在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第二天就作出决定,依法逮捕了赵学成等5名主犯。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省采取“打战役”的办法开展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8月14日,省院召开有9个分、市院检察长参加的碰
头会,研究提出了贯彻中央指示的6条措施:(1)在斗争中检察机关要与党中央“念
一本经,唱一台戏”,坚持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2)认真执行“坚
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和有关政策;(3)自觉服从党委领导,当党委的参谋和
助手;(4)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重点是做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5)进一步加强
监所检察工作;(6)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报,保证信息灵通。按照上述要求,各
级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严打”斗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5200多名检察干警直接
参加了这场斗争。其中有400多名分、市、县院检察长在第一线指挥战斗,1000多
名干警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堵截、守侯、搜捕、收容、押送犯罪分子的任务。在斗争
中,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通过审查批捕,严厉打击
流氓团伙、流窜作案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捕人数量大幅度上升。至年底,全省
共批准逮捕人犯41299人,比1至7月份捕人数增加了6.9倍。从1983年8月到1984年5
月进行了“严打”的第一战役。第一战役开始时,为加快办案速度,一些地方的检
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成立了“严打”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集体办案。主要
有两种形式:(1)公安、检察、法院统一组织力量,混合编组,办案人轮流阅卷,
共同提审,统一认识后,由办案人员各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决定后分别办理法律
手续。有分歧的案件的报请党委“严打”指挥部决定;(2)公安、检察、法院统一
组织办案力量,办案人员对每一起案件从批捕、起诉到审判一包到底。办案人员对
案件统一认识后,向“严打”指挥部汇报,由“严打”指挥部作出是否逮捕、起诉
和审判的决定,然后各自办理法律手续。1983年9月,各地遵照中共山东省政法委
员会关于斗争中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精神,很快改变了上述做法,严格按照《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司其职,进行办案。1984年5月,省院会同青岛、淄博、烟
台、临沂、惠民、泰安、德州、聊城、菏泽10个分、市院对15个县区院“严打”前
期批捕6388人进行检查,发现错捕438人,占6.86%。
1984年8月-1986年1月,进行了“严打”的第二、第三战役。在第二、三战役
中,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在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
针的同时加一个“准”字的指示,把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作为重点,既坚持防错,
又坚持防漏。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每起案件都严把审查、定性、
批捕三关,因而批捕案件质量不断提高。1984年全省批捕案件的准确率达到98.6%,
1985上升到99.62%,1986年又上升到99.7%。
1986年第四季度,省院对青岛、枣庄两市院和枣庄市中区、平度县院办理的批
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全部案件的批捕、不捕、起诉、免诉、
不诉的准确率为99.5%以上,其中,青岛市院的批捕、起诉案件的准确率均为100
%。
1987年,刑事检察在三年“严打”三个战役的基础上,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同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关于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
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上半年,全省共批捕拐卖人口案犯
57人,比上年同期的26人上升119%。批捕案件主要集中在聊城、菏泽两个地区,
聊城批捕33人,菏泽批捕15人,两地区占全省批捕拐卖人口案犯的83.93%。
同年,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强调“严”、“准”的基
础上,突出了一个“快”字,即:收案快、审查快、决定批捕快。普遍做到对“七
类”案件优先办理,对重大、特大案件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加快办案速度。
潍坊市院全年审查批捕“七类”案犯520人,其中重、特大案犯40人,平均办案时
间为2.5天。
1988年,针对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参加了“反扒窃”、“打流窜”、“挖团伙”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
专项斗争。斗争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随到随办,对重大恶性
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东营、烟台、济南、青岛、济宁、潍坊、泰安、
菏泽等地的做法是:(1)对现行犯罪案件及时介入。如对故意杀人、重大伤害等现
行犯罪案件,接到通知,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2)大案要案
重点介入,即选派得力骨干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把工作做在案件移送之
前;(3)专项斗争集中介入;(4)特殊案件有针对性地介入,从而保证了依法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年7月10日,德州市发生了一起流氓殴打致死地区武警支
队军医的重大案件,地区分院检察长立即带领刑检一、二科的科长参加公安机关的
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由于提前掌握了案情,仅用1天时间即作出批准逮捕王立波
等4名罪犯的决定。
同年7月9日,高检院发出指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要坚决地把侦查
预审工作同决定逮捕、起诉工作分开,由两个独立部门办理,增加制约环节,使所
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力求做到不出错案”。全省最早进行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
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试点的是济南、青岛两个市院,到本年11月中旬,全省137
个县(区)院,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的有59个,占43.1%,交刑检部门审
查起诉有77个,占56.2%。同年12月,省检察院召开刑事检察座谈会,决定自1989
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
全部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同时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移送审查逮
捕、起诉试行办法》、《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移送及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并印发试行。
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刑事检察把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
罪分子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斗争中,一是贯彻“除恶务尽”的精神,对案件提前
介入,济南、青岛市院的检察长、处长带头办案,深入到动乱严重、案件多的市区,
实行提前介入,迅速办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打、砸、抢、烧案件;二是注意调查
研究,区别对待,做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公安移
送的案件中,有20名属知识界人员,经审查,对15名(其中教师5名,学生10名)构
成犯罪的分别作出批捕、起诉、免诉的决定。
本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27326人,批准逮捕24125人,其中,重特
大案犯9352人,受理数、批捕数、重特大案犯数较上年分别增长了42.5%、45.5%
和53.5%。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批捕案犯1841人,批捕1703人,其中贪污573人,
贿赂570人。1990年,为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
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
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打流窜”、“挖团伙”等专项斗争。
特别在中央政法委员会5月电话会议以后,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
赴参入了“严打”斗争。主要做法是:(1)调整、充实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在几次集中行动中,济南、泰安、淄博、德州等10个地、市,1399名检
察干警参加各级党委组织的工作组,分片包干,了解情况,督促指导“严打”斗争。
(2)坚持提前介入,保证案件不在检察环节梗塞积压。5-12月,全省检察机关对
3000余起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提前介入,对重点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法律手
续,拘留转捕案件1.2-1.5天办结;一般案件3天即可作出处理决定。(3)开展调查
研究,加强业务指导。仅7月、9月两次集中行动中,省院就派出4个工作组,深入
到9个地、市近30个区县院,调查情况,解决问题。
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斗争主要集中在省内西部地区。自本年春天开始,根据
1989年11月全省在聊城召开的9地市检察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座谈会精神,菏泽、
聊城、济宁等地各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统一行动。本年3月,莘县检察院受理郭
永佩等15人结伙冒充公安人员劫持、强奸、拐卖妇女的特大案件。自1987年3月至
1989年9月间,他们或结伙,或单独作案,身着警服,携带警棍、手铐、尖刀等凶
器,先后在莘县张条乡、阳谷县四棚乡等地拐卖妇女过程中,夜入民宅,采取捆绑、
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0人29次(5人被轮奸)。办案中,县院提前介入公安机
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在批捕、起诉环节上补查了大量证据。案件起诉后,法院于
1991年4月判处郭永佩等3人死刑,其他案犯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本年,在上年自侦案件侦、诉分开的基础上,各地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制度,
与自侦部门携手合作,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至年底,共受理自侦部门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187件1365人,决定逮捕1103件1263人,不捕66件74人。逮捕人
犯中,贪污452人,贿赂337人,重特大案犯378人,要犯15人。
第一辑 审查批捕
视图
全省检察机关在初建时期,均未担负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工作。在1950年冬开始
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检察机关通过检查“镇反”工作,协同公安机关纠正错捕、
应捕未捕等偏离政策的现象。1951年4月,省检察署检察长陈雷、副检察长郑文卿
分别赴淄博、昌潍、莱阳、青岛等地检查“镇反”运动的情况,推动运动的发展。
昌潍分署配合专区化安处检查寿光县13个“镇反”落后村,对发现应捕未捕、错捕
等违反法律政策的现象进行纠正。
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中关于“积极地、有
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各项检察业务制度,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的
精神和9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陆续开展建立各项检察业务制度的试验工作。省署在济南市、淄博工矿特
区和历城县3个检察署进行试点。各分、市署也分别在济宁、泰安、临沂、德县、
益都、高密、莱阳、昆嵛、菏泽、聊城、滨县等检察署进行试点。试验的内容是:
公安机关在国营厂矿和国家机关内部逮捕人犯应事先报经检察机关审批,检察机关
对公安机关移送要求逮捕人犯的案件审查后,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
充侦查的决定。到年底,全省共试验审查批捕人犯的案件392件,其中审查后决定
批准逮捕人犯的371件,因材料不完备,决定不批准逮捕的21件。
1955年5月,省检察院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迅速地、全面地担
负起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至月底,全部担负的检察院达66个,部分担负的检
察院8个,占已建检察院总数的67.2%。6月,省检察院召开第一次全省审查批捕专
业会议,贯彻全国审查批捕专业会议精神,讨论制定了《关于今后继续加强审查批
准逮捕人犯工作意见》,对审批的范围、程序方法及各级检察院审批的权限等均作
了规定。至9月,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了审查批捕工作,并建立了案件的收
发、登记、统计、归档等制度。
1955年下半年,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斗争在全省展开。按照全省公安、检察、司
法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当前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
子斗争中协同作战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各市、专署、县由公安、法院、检察院主
要负责人组成联合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计划、步
骤。审查批准逮捕的权限和手续暂规定:除反革命案件由专署级审查批准外,其他
刑事案件均由县级审查批准。其中一般案件由同级党委授权检察院审批,重大案件
或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提交联合办公室讨论代党委审批,联合办公室仍不能
决定者,再送党委审查决定。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中共
中央提出“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查批捕权,重点打击残余反
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中新生的反革命分子,逮捕一批反革命分子。
1956年,对敌斗争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破坏活动减少,第一季度全省发案
率较上年同期下降41%。为了适应新的斗争形势,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开
始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错必改,捕人要少,杀人要更少”的新的镇
压反革命方针,坚持少捕,只捕那些非捕不可的分子,集中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和
罪恶严重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本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55年减少了
38875人。在社会镇反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有292名干部参加了内部肃反(即1955
年开始的在国家机关内部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的甄别定案工作。至年底
统计,经过甄别已定案的6429人,其中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1494人,定
为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及其他问题的4935人。在甄别定案的基础上,经过审查,需要
逮捕的依法批准逮捕。
1957年夏季开始,全省检察机关因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正常的办案制度受
到批判,因而出现了草率捕人的现象,捕人数量明显增多。8月至12月5个月,全省
批准逮捕各种人犯22041人,比1至7月份批准逮捕的4933人增加了三倍多。捕了一
些不应逮捕的人。广饶县10月10日集中逮捕的139人中,应该逮捕的仅占47%,不
应捕的38.7%,事实不清的占14.3%。
1958年检察工作开始“大跃进”后,省院提出审查批捕案件的“跃进”指标是:
案情明显的1小时审批1件,一般的2-4小时审批1件,复杂的1-2天审批1件。各分、
市、县(区)院也都相继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口号和指标。在办案中,不
少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实行了“分片包干”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
的做法,完全打乱了三个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和法定办案程序。1960年,
全省检察机关又普遍推行了“多数上前,少数留守”的公、检、法“前方统一作战,
后方联合办公”等做法,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检察干部被调到农村、工矿第一线搞中
心工作或参加生产劳动,放弃了业务,审查批捕工作出现了不审查材料就盖章办法
律手续的现象。造成办案制度、办案程序的严重混乱,错案明显增多。据典型调查
材料表明,在“大跃进”中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冤案、错案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
多数单位在20%到30%。这种做法,有些地方一直延续到1961年上半年才得到纠正。
1961年8月17日,省检察院在济南召开各分、市院检察长会议,传达国家主席
刘少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真对检察工作的指示,贯彻高检院召开的8省、市、
自治区检察长座谈会精神,总结“大跃进”以来山东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这次会
议之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分片包干”
等错误做法,逐步恢复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案件
复查、等办案制度,以及与公安、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通
过复查,批错捕和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得到纠正。
1962年,在批捕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提出的“从严”方针和“少捕”
政策,重点打击组织暴乱、刺探情报、进行爆破、纵火、暗害、造谣和煽动哄抢闹
事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特务间谍分子、反革命集团和反动道会门复
辟活动的首要分子。本年,全省批准逮捕的反革命犯中,现行反革命分子约占反革
命犯总数的80%。在业务建设上遵照高检院提出“积极建设,全面担负”的业务建
设方针,省院对审查批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凡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的案件,一
定要逐案地、认真细致地审查材料,弄清事实,核实证据,依据法律和政策提出处
理意见,报告党委审查决定后办理法律手续。凡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
照政策应当逮捕的人犯,要及时批准逮捕,不得积压;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应拟好补充材料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不多、经
过退补仍然不清的或与公安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本着多查少退的精
神自行查对。本年,省院制定的《山东检察工作四十条》和1963年5月制定的《关
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使审查批捕工作走上正确轨道。
196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主要是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
五反”运动,打击危害较大的现行犯罪分子。全年批准逮捕的人犯中,破坏工农业
生产、社会主义建设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占88.3%。本年12月,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方针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依靠群众办理案件的
试验。到1964年4月底,共试验办理一般现行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318件,其
中经过群众批判斗争后决定逮捕人犯的30件,其余犯罪分子均交由群众监督改造。
在试点的基础上,普遍贯彻了这一方针。196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
依靠群众办理各种案件5787件,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63年下降52%。
1965年,省院制定《关于依靠群众专政“样板田”的若干规定》,强调依靠群
众办案抓四个环节:一是大胆放手发动群众;二是查明犯罪事实,弄清犯罪性质;
三是从思想上斗倒制服犯罪分子;四是落实监督、教育、改造措施。坚持四条标准:
即被告人认罪;被害人接受;群众满意;有利于治安,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
需要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规定的两条基本标准,即:罪恶大,
证据确凿,又不悔改;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同年,全省共建立“样板田”100
多个,依靠群众办案3651件。据昌潍、惠民、烟台、青岛4个地区1965年1月-9月统
计,在批捕的案件中,经过群众批判斗争的有222件,比1964年同期的104起增加1
.13倍;在不捕不诉案件中,依靠群众解决矛盾,落实改造措施的440件,比1964年
同期的189件增加了1.33倍。由于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本年全省检察机
关批准逮捕的人犯比1964年下降47.2%,社会治安进一步稳定。阳谷县定水镇区的
殷坡村盗窃成风,1964年,县院与公安机关在该村依靠群众处理了一起20多人的盗
窃集团案件,刹住了偷盗风。这个区自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后,未捕一个人,
发生的24起案件都分别不同情况依靠群众作了处理,效果很好。
1978年,全省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0月开始担负审查批捕工作。办案程序和内
部审批权限仍执行高检院1963年制定的《关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工作试行规定》和1962年制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人犯中执行内部
审批制度的意见》。捕人权控制在分院、市院。
1979年3月29日,省检察院向各分院、市院转发高检院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
留条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批准逮捕的人犯,
必须符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三个条件。
对未经拘留人犯提请逮捕的案件,一般应在10天以内,最迟不超15天审结,并作出
决定。对已经拘留人犯的案件,从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起必须在3天法定时间内作
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要贯彻“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通过审查批捕,重点打
击进行反革命造谣煽动、制造事端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叛国投敌分子,
进行阶级报复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诈骗犯、强奸犯、流氓
集团等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
同年6月,中共中央下达[1979]45号文件,批转高检院党组关于认真执行逮
捕拘留条例简化案件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7月24日,省院召开批捕、起诉、出庭
工作座谈会,贯彻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下放批捕权。自8月开始,各级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般人犯直接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不再报党
委审批;对与公安机关有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请示同级党委决定并同时报上级检
察机关;对县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中需要逮捕的犯罪分子,
按干部管理权限先征求意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批捕权下放后,实行“
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及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
度。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即经县(市、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的同时报分、市院备案审查。分、市院要在3天内审查完毕,
发现错捕、漏捕人犯的要及时提出纠正。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
实施,审查批捕按照“两法”的规定进行。强调抓4个环节:(1)把案件事实搞准,
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2)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款规定,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
界限;(3)对已构成犯罪的人犯,要做到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恰当;(4)根据犯罪的
动机、目的、情节、危害大小,决定是否逮捕。同年7月,高检院下发《人民检察
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各级检察院审查批捕均依照《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
1979年12月-1982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参与整顿城市治安和社会治安
的斗争。审查批捕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是杀人犯、放火犯、强奸犯、抢劫犯和其他严
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1981年6月,打击的重点又增加爆炸犯,简称“六
类犯罪”)。1980年3月,对“六类犯罪”开始实行“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为加
快审查批捕的进度,各级检察机关一般都采取以下措施:(1)提前了解公安机关的
破案情况,提前审阅公安机关准备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卷材料;(2)提前介入公
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3)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坚持做到多查少退。1980
年,全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平均每起的办结时间为7天,到1982年缩短为5天。先
拘留人犯后报捕的案件均在法定时间内办结。1980年1月,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审
查的赵学成18人盗窃集团案,由于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掌握了案情,在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第二天就作出决定,依法逮捕了赵学成等5名主犯。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省采取“打战役”的办法开展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的斗争(简称“严打”)。8月14日,省院召开有9个分、市院检察长参加的碰
头会,研究提出了贯彻中央指示的6条措施:(1)在斗争中检察机关要与党中央“念
一本经,唱一台戏”,坚持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2)认真执行“坚
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和有关政策;(3)自觉服从党委领导,当党委的参谋和
助手;(4)各项工作要统筹兼顾,重点是做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5)进一步加强
监所检察工作;(6)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报,保证信息灵通。按照上述要求,各
级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严打”斗争。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5200多名检察干警直接
参加了这场斗争。其中有400多名分、市、县院检察长在第一线指挥战斗,1000多
名干警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堵截、守侯、搜捕、收容、押送犯罪分子的任务。在斗争
中,各级检察机关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通过审查批捕,严厉打击
流氓团伙、流窜作案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捕人数量大幅度上升。至年底,全省
共批准逮捕人犯41299人,比1至7月份捕人数增加了6.9倍。从1983年8月到1984年5
月进行了“严打”的第一战役。第一战役开始时,为加快办案速度,一些地方的检
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成立了“严打”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集体办案。主要
有两种形式:(1)公安、检察、法院统一组织力量,混合编组,办案人轮流阅卷,
共同提审,统一认识后,由办案人员各自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决定后分别办理法律
手续。有分歧的案件的报请党委“严打”指挥部决定;(2)公安、检察、法院统一
组织办案力量,办案人员对每一起案件从批捕、起诉到审判一包到底。办案人员对
案件统一认识后,向“严打”指挥部汇报,由“严打”指挥部作出是否逮捕、起诉
和审判的决定,然后各自办理法律手续。1983年9月,各地遵照中共山东省政法委
员会关于斗争中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文件精神,很快改变了上述做法,严格按照《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各司其职,进行办案。1984年5月,省院会同青岛、淄博、烟
台、临沂、惠民、泰安、德州、聊城、菏泽10个分、市院对15个县区院“严打”前
期批捕6388人进行检查,发现错捕438人,占6.86%。
1984年8月-1986年1月,进行了“严打”的第二、第三战役。在第二、三战役
中,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在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
针的同时加一个“准”字的指示,把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作为重点,既坚持防错,
又坚持防漏。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每起案件都严把审查、定性、
批捕三关,因而批捕案件质量不断提高。1984年全省批捕案件的准确率达到98.6%,
1985上升到99.62%,1986年又上升到99.7%。
1986年第四季度,省院对青岛、枣庄两市院和枣庄市中区、平度县院办理的批
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全部案件的批捕、不捕、起诉、免诉、
不诉的准确率为99.5%以上,其中,青岛市院的批捕、起诉案件的准确率均为100
%。
1987年,刑事检察在三年“严打”三个战役的基础上,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同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关于
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
开展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上半年,全省共批捕拐卖人口案犯
57人,比上年同期的26人上升119%。批捕案件主要集中在聊城、菏泽两个地区,
聊城批捕33人,菏泽批捕15人,两地区占全省批捕拐卖人口案犯的83.93%。
同年,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强调“严”、“准”的基
础上,突出了一个“快”字,即:收案快、审查快、决定批捕快。普遍做到对“七
类”案件优先办理,对重大、特大案件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加快办案速度。
潍坊市院全年审查批捕“七类”案犯520人,其中重、特大案犯40人,平均办案时
间为2.5天。
1988年,针对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省
各级检察机关参加了“反扒窃”、“打流窜”、“挖团伙”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
专项斗争。斗争中,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随到随办,对重大恶性
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东营、烟台、济南、青岛、济宁、潍坊、泰安、
菏泽等地的做法是:(1)对现行犯罪案件及时介入。如对故意杀人、重大伤害等现
行犯罪案件,接到通知,立即奔赴现场,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2)大案要案
重点介入,即选派得力骨干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把工作做在案件移送之
前;(3)专项斗争集中介入;(4)特殊案件有针对性地介入,从而保证了依法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同年7月10日,德州市发生了一起流氓殴打致死地区武警支
队军医的重大案件,地区分院检察长立即带领刑检一、二科的科长参加公安机关的
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由于提前掌握了案情,仅用1天时间即作出批准逮捕王立波
等4名罪犯的决定。
同年7月9日,高检院发出指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要坚决地把侦查
预审工作同决定逮捕、起诉工作分开,由两个独立部门办理,增加制约环节,使所
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力求做到不出错案”。全省最早进行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
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试点的是济南、青岛两个市院,到本年11月中旬,全省137
个县(区)院,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逮捕的有59个,占43.1%,交刑检部门审
查起诉有77个,占56.2%。同年12月,省检察院召开刑事检察座谈会,决定自1989
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
全部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同时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移送审查逮
捕、起诉试行办法》、《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法律文书移送及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并印发试行。
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刑事检察把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
罪分子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斗争中,一是贯彻“除恶务尽”的精神,对案件提前
介入,济南、青岛市院的检察长、处长带头办案,深入到动乱严重、案件多的市区,
实行提前介入,迅速办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打、砸、抢、烧案件;二是注意调查
研究,区别对待,做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公安移
送的案件中,有20名属知识界人员,经审查,对15名(其中教师5名,学生10名)构
成犯罪的分别作出批捕、起诉、免诉的决定。
本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27326人,批准逮捕24125人,其中,重特
大案犯9352人,受理数、批捕数、重特大案犯数较上年分别增长了42.5%、45.5%
和53.5%。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批捕案犯1841人,批捕1703人,其中贪污573人,
贿赂570人。1990年,为确保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
除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
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打流窜”、“挖团伙”等专项斗争。
特别在中央政法委员会5月电话会议以后,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
赴参入了“严打”斗争。主要做法是:(1)调整、充实力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在几次集中行动中,济南、泰安、淄博、德州等10个地、市,1399名检
察干警参加各级党委组织的工作组,分片包干,了解情况,督促指导“严打”斗争。
(2)坚持提前介入,保证案件不在检察环节梗塞积压。5-12月,全省检察机关对
3000余起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提前介入,对重点案件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法律手
续,拘留转捕案件1.2-1.5天办结;一般案件3天即可作出处理决定。(3)开展调查
研究,加强业务指导。仅7月、9月两次集中行动中,省院就派出4个工作组,深入
到9个地、市近30个区县院,调查情况,解决问题。
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斗争主要集中在省内西部地区。自本年春天开始,根据
1989年11月全省在聊城召开的9地市检察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座谈会精神,菏泽、
聊城、济宁等地各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统一行动。本年3月,莘县检察院受理郭
永佩等15人结伙冒充公安人员劫持、强奸、拐卖妇女的特大案件。自1987年3月至
1989年9月间,他们或结伙,或单独作案,身着警服,携带警棍、手铐、尖刀等凶
器,先后在莘县张条乡、阳谷县四棚乡等地拐卖妇女过程中,夜入民宅,采取捆绑、
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奸妇女10人29次(5人被轮奸)。办案中,县院提前介入公安机
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在批捕、起诉环节上补查了大量证据。案件起诉后,法院于
1991年4月判处郭永佩等3人死刑,其他案犯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本年,在上年自侦案件侦、诉分开的基础上,各地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制度,
与自侦部门携手合作,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至年底,共受理自侦部门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187件1365人,决定逮捕1103件1263人,不捕66件74人。逮捕人
犯中,贪污452人,贿赂337人,重特大案犯378人,要犯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