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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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冬,全省检察机关遵照高检署关于“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全力投入
“镇反”运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宣传“镇反”政策,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偏
向。1951年2月开始,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954年9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依
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侦查监督(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
监督)和审判监督(含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
监督)的试验。在试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先后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
持公诉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建立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
的办案制度。
  1957年夏季,在批判了“对敌斗争中的右倾偏向”和“以监督者自居”的所谓
特权思想之后,各级检察机关放弃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活动
的监督。1958年检察工作开展“大跃进”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又普遍实行“一长
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违背法律和办案程序的做法,打乱了与公安机关、法
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错误做法,
刑事检察工作逐步恢复,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随着检察机关的撤销而中断。
  197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担负刑事检察工作。批捕权下放后,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实行“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及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1980年1月,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刑事检察工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在1979年底开始的整顿社会治安斗争中,各
级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
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简称“六类”罪犯)。
  1983年8月开始,全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5年,经过严打“三个战役”的集中
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
  1987-1988年,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配合公安、法院
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多次专项斗争,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打击犯罪分子,使刑
事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1989年1月,根据高检院关于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的指示精神,全省各
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担负。
  1989-1990年,遵照中央“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指示精神,一方面参加
各项专项斗争,另一方面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