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冬,全省检察机关遵照高检署关于“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全力投入
“镇反”运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宣传“镇反”政策,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偏
向。1951年2月开始,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954年9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依
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侦查监督(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
监督)和审判监督(含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
监督)的试验。在试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先后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
持公诉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建立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
的办案制度。
1957年夏季,在批判了“对敌斗争中的右倾偏向”和“以监督者自居”的所谓
特权思想之后,各级检察机关放弃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活动
的监督。1958年检察工作开展“大跃进”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又普遍实行“一长
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违背法律和办案程序的做法,打乱了与公安机关、法
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错误做法,
刑事检察工作逐步恢复,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随着检察机关的撤销而中断。
197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担负刑事检察工作。批捕权下放后,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实行“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及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1980年1月,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刑事检察工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在1979年底开始的整顿社会治安斗争中,各
级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
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简称“六类”罪犯)。
1983年8月开始,全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5年,经过严打“三个战役”的集中
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
1987-1988年,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配合公安、法院
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多次专项斗争,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打击犯罪分子,使刑
事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1989年1月,根据高检院关于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的指示精神,全省各
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担负。
1989-1990年,遵照中央“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指示精神,一方面参加
各项专项斗争,另一方面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
第三类 刑事检察
1950年冬,全省检察机关遵照高检署关于“抓中心、搞运动”的方针全力投入
“镇反”运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宣传“镇反”政策,纠正宽大无边的右倾偏
向。1951年2月开始,依照《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1954年9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依
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侦查监督(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
监督)和审判监督(含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和裁定书副本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
监督)的试验。在试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先后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
持公诉工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在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建立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
的办案制度。
1957年夏季,在批判了“对敌斗争中的右倾偏向”和“以监督者自居”的所谓
特权思想之后,各级检察机关放弃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活动
的监督。1958年检察工作开展“大跃进”后,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又普遍实行“一长
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违背法律和办案程序的做法,打乱了与公安机关、法
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8月,各级检察机关纠正“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错误做法,
刑事检察工作逐步恢复,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检察工作随着检察机关的撤销而中断。
1978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重新担负刑事检察工作。批捕权下放后,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实行“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及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办案制度。1980年1月,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刑事检察工作进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在1979年底开始的整顿社会治安斗争中,各
级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点打击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
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简称“六类”罪犯)。
1983年8月开始,全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5年,经过严打“三个战役”的集中
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社会治安秩序有所好转。
1987-1988年,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配合公安、法院
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多次专项斗争,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打击犯罪分子,使刑
事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
1989年1月,根据高检院关于自侦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的指示精神,全省各
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由刑事检察部门担负。
1989-1990年,遵照中央“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指示精神,一方面参加
各项专项斗争,另一方面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