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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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3月27日、12月2日,中共山东省司法厅党组分别向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
省委组织部呈送《关于成立山东省法学会的请示报告》。经省委组织部批示,准予
成立。山东省法学会成立大会于1984年12月21日-23日在济南召开。全省137名代表
出席会议。大会听取了江仁宝代表筹委会作的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山东
省法学会章程》,选举陈天有等46人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12月23日召开第一届理
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陈天有、李鸿儒、蒋永昶、吴恩霖、徐济怀、王子成、
孙明道、方庆、郑传林、庄亨浩、邓维培、肖思贵、鲁士恭13人为常务理事,陈天
有为会长,李鸿儒、蒋永昶、吴恩霖、徐济怀、王子成为副会长,孙明道为秘书长。
  1985年12月26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请,增
选杨春洗为常务理事、副会长。1986年12月26日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请,增补乔伟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1989年3月16日-17日,山东省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召开,全省
126名会员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会员1561人。大会通过了陈天有代表第一届理事会
所作的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学会章程;选举周德仁等67人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推
举高昌礼、卢洪为名誉会长。3月17日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周
德仁、王子成、王珍行、方万勤、乔伟、刘正新、孙明道、杨春洗、吴恩霖、蒋永
昶、邓维培、赵喜臣、李延衡、吴亮亭、张广旭、张建军、张磐夫、郑传林、赵仁
丰、庞兴华、鲁士恭21人为常务理事;周德仁为会长,王子成、王珍行、方万勤、
乔伟、刘正新、孙明道、杨春洗、吴恩霖、赵喜臣、蒋永昶10人为副会长,孙明道
兼任秘书长。并聘请陈天有、李鸿儒、徐济怀为学会顾问。
  山东省法学会于1989年被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授予先进学会称号。
  (一)山东省法学会的性质、宗旨、任务
  山东省法学会为全省性的法学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山东省社会
科学联合会的成员学会。按成立大会通过的《山东省法学会章程》规定,其宗旨是: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
献。其任务是:(1)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
结合山东省实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活动;(2)举办学术报告会、讨论会,编印资
料、出版会刊,并为会员提供发表研究成果的园地;(3)进行法制宣传,传播法学
知识;(4)积累法学图书资料,提供法学信息,为会员进行法学研究服务;(5)同国
内外法学界进行学术交流。
  1989年3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山东省法学会章程》作了修改,将其宗
旨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推动全省法学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学爱好者,开展法学研究,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将其任务修改为:(1)组织、推动会员
开展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2)进行法制宣传,传播法学知
识;(3)开展法律服务活动;(4)编辑出版法学理论期刊和法学论著、资料;(5)开
展同国内外法学界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二)山东省法学会的管理体制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1982)4号文关于“中国法学会归口中央政法委员会,由
司法部管理。各省、市、自治区已经或将要成立的法学会,均请按此归属关系办理”
的规定,山东省法学会归口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领导,由山东省司法厅管理。
  (三)山东省法学会的机构设置
  1984年经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法学会设办公室,为处级单位,1987年4月1
日,山东省编制委员会鲁编(1987)85号文批复,同意增设《山东法学》编辑部,为
处级单位,与办公室合署办公。至1990年,山东省法学会有专职人员10名,其中专
职正、副会长各1人,办公室正、副主任各1人。
  1990年,山东省法学会要求各市、地设会员联络站,正、副站长由市、地法学
会指派,负责在本市、地的山东省法学会会员的联络事务。
  (四)山东省法学会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山东省法学会章程》规定:“凡赞成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对法学有一
定研究能力的我省法律工作者,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者以及业余法学爱好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赞成
本会章程的我省法学研究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
为本会团体会员。”
  1985年12月18日,《山东省法学会关于发展会员的几点意见》中,对入会条件
具体解释为:“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为是符合条件:(1)受过中等以上
法学专业教育者;(2)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者政法工作五年以上者;(3)其他具有
撰写法学专业论文、调查报告、编写法学教材能力者,需附交法学专著或论文或调
查报告一篇。”
  1989年3月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后的章程,将入会条件和程序修改
为:“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
其他法学爱好者,经本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本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凡赞成
本会章程的我省法学学术团体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至1990年底,山东省法学会有个人会员1892人,其中123人同时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团体会员4个。个人会员中,男会员1645人,女会员247人;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1300多人;法律工作者、法学工作者1500余人;教授、副教授、副研究员、高
级讲师120余人;讲师、助理研究员150余人;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30余人;5人
为中国法学会理事;9人为中国法学会学科研究会干事,2人为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
会理事。共设会员联络组73个,联络员8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