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民国时期机构设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303&run=13

一、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筹备委员会
  根据《中华民国法学会章程》关于“本会于各省市得设分会”的规定,1936年
3月11日,中华民国法学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推定吴贞缵、胡绩、何思源、张
鸿烈、李文斋、陈蕴奇、袁世昂、张藉桂、张思纬9人,为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
分会筹备委员,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吴贞缵为召集人。1936年4月4日,吴贞缵在山
东省高等法院召开第一次筹备委员会议,会议推定吴贞缵、胡绩、张鸿烈、张思纬、
李文斋5人为常务委员,决定筹备组织名称为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筹备委员
会,暂设于山东省高等法院,办事人员暂由常务委员从高等法院职员中暂行函请兼
任,纸笔等费用暂由高等法院借垫,并刊制筹备委员会木长戳。筹委会于同年4月
27日在山东省高等法院举行第二次会议,审查合格准入会会员60人,对总会拨归山
东分会的山东法界公务员在总会入会的32人予以登记,并决定将筹委会向中国国民
党山东省党部备案。筹委会于同年5月1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议决6月1日成立中华
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和其他筹备事项,国民党山东省党部5月14日函告准予备案。

二、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
  山东省分会于1936年6月1日,在山东省高等法院召开成立大会。到会会员推举
胡绩、张鸿烈、袁世昂、陈蕴奇、张藉桂、李文斋、张思纬组成主席团,吴贞缵受
中华民国法学会指派监选并致词。吴贞缵等29人当选为理事,林克俊等29人当选为
候补理事。
  同年7月15日,中华民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选派吴贞缵、胡绩、张鸿烈、
张思纬、李文斋5人为山东省分会常务理事,执掌分会一切会务。
  同年7月26日,山东省分会举行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推举山东省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胡绩为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思纬为副主任委员;张鸿烈为政治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文斋为副主任委员;王向荣为经济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复经
常务理事推定翁立铨为副主任委员。决定会址暂设在山东省高等法院,所有干事部
负责人员调法院职员兼办。
  同年9月5日,山东省分会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指定山东省高等法院书记
官綦幼石为干事长,书记官孙克渊、候补书记官聂新华为会计庶务组干事,书记官
张俊杰、候补书记官夏肇恒为收发组干事。并议决制定中华民国法学会山东省分会
办事细则共22条,规定了山东省分会会址;专门委员会设置、职能、组成人员;办
事机构设置、工作范围、办事人员;增设编纂委员会,编纂出版《法学季刊》等。
  (一)山东省分会的性质、宗旨、纲领
  山东省分会是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山东的分支机构,纲领、章程皆遵从中华民国
法学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民国法学会的章程、宣言和纲领,其宗旨是:发扬民族文化之精神,
研究法学以改进法制。
  其纲领是:1.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
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2.以民主史观为中心,研究现行文法之得失及改进方法,
求与人民生活及民族文化相适应,并谋其进步;3.根据中国社会实际情形,指陈现
行司法制度之得失,并研求最有效之改革方案;4.吸收现代法学思想、介绍他国法
律制度,均以适合现代中国需要为依归;5.阐扬三民主义之立法精神,参证其他学
派之优劣,以增进法界人员对于革命意义及责任之认识;6.普及法知识,养成国民
守法习惯,以转移社会风气,树立法治国家之基础。
  (二)山东省分会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山东省分会设法律、政治、经济3个专门委员会和编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在分会会员中聘任。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各1人,由分会常务理事会推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得列席分会常务理事会。
  分会设干事长1人,下设总务、会计各组,各置干事若干人。干事长及干事均
为无给职(兼职),由分会常务理事会在分会会员中遴聘。干事长承分会常务理事之
命办理分会一切事务,各组干事承干事长之命办理所管事务。
  总务组掌管:会章典守事项、会员登记事项、季刊校对发行事项、撰拟稿件编
卷保管校对收发等事项,不属其他各组事项;会计组掌管:编制预算计算决算事项、
出纳事项、会费征解事项、撰拟有关会计文件事项、其他一切有关会计事项;编纂
委员会,负编纂季刊之责,季刊每3月发行1次,除赠阅外,酌收印刷费。
  (三)山东省分会的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凡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山东的会员均为山东分会的会员,其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均按中华民国法学会章程办理。截至1936年7月26日召开第一次全体理事会,山东
分会共有会员517人,其中吴贞缵为中华民国法学会理事,胡绩、张思纬、袁世昂、
陈蕴奇为候补理事。
  根据中华民国法学会章程规定,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是:中华民国人民有下列
资格之一,由会员2人以上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所在地方分会认可,得为本会会
员:1.国内外大学法政学系或法政专门毕业者;2.服务于国家机关与法学有关之人
员;3.服务于社会团体与法学有关之人员;4.对于法学有贡献者。法学院三、四年
级生成绩优异,主任教授证明,得依上述程序为预备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会员:违反三民主义者;剥夺公权者;宣告破产尚
未复权者;染毒品嗜好者。会员有上列情形之一或妨害本会名誉者,应由理事会议
决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