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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办劳动教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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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中提出,要使劳教场所真正办成把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造成为新人的学校。1981年,
全国劳教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中央政法委召开的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把劳教
场所真正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省第一劳教所全面
开展了创办劳动教养学校的工作。
1982年2月,全省劳教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省第一劳教所召开,总结推广该
所办学经验。同年10月,公安部在沈阳召开全国劳教管教工作会议后,办学工作又
向前迈进了一步,全省8个劳教所都成立了文化、技术教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
教学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选配了教员,开展了政治、文化、技术教育。
1984年12月,全国劳教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山东省第一劳教所召开,司法部的领
导及兄弟省市的代表,对该所的办学经验和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讨论制订了《关
于试办劳动教养学校的方案》,明确了办学的五条标准。
1985年6月1日,山东省司法厅正式批准山东省第一劳教所为“山东省劳动教养
学校”。11月,省劳教处先后对济宁、淄博、青岛市劳教所的办学工作进行了全面
检查验收,均一次验收合格。截至年底,全省7个劳教所均成立了办学领导小组、
校务委员会,设立了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制订了教学制度和计划,
进行了课堂化教学,授课内容有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等。
1986年2月,青岛、济宁、淄博市劳教所经省司法厅正式批准为劳动教养学校。
3月,分别举行了劳动教养学校命名大会。司法部劳教局发来贺信,当地有关部门、
各兄弟单位领导到会祝贺。省电视台和新闻单位到会进行录像、采访。年底、潍坊、
枣庄市劳教所,经省司法厅正式批准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1987年9月,济南市劳教所经省司法厅正式批准命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198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要求,省劳教处制
订了《劳动教养学校质量检查细则》,组成质量检查组,对7个劳教所的办学工作
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是:省第一劳教所95.24分,青岛市劳教所89.7分,济
宁市劳教所87.9分,枣庄市劳教所84.24分,淄博市劳教所81分。
截至1990年底,全省7个劳教所共有教室82个,课桌凳2558套,图书室33个,
阅览室35个,电视机85台,电教设备4套。教师274人,其中政治教师177人,文化
教师44人,技术教师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