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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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工作创办初期,各劳教所先后成立了内管中队,在劳教人员中选择出
身好、罪错轻并有悔改表现、积极靠拢政府的人,设立各种岗哨、门卫(主要在劳
教大院或车间),在干部的直接掌握下,协助政府做好防范工作。组织得力干警组
成巡逻队,负责夜间巡逻、查岗、查铺等。各中队也建立了夜间值班和查铺制度,
并经常与劳教人员谈话,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落实“包夹措施”。根据中共
中央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劳教场所由公安军按照劳教人
员2%的比例配备警卫武装,由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分局或派出所,负责治安和维持
秩序。1958年,为防止逃跑和其他事故的发生,主要采取了3种防范措施:一是制
订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管理;二是教育干警提高警惕,严格控制逃跑危险分子;三
是对逃跑分子积极组织力量追逃。各劳教单位与警卫武装和驻地周围厂矿、企业、
机关、学校及社队民兵组织结成联防,设立了统一的指挥系统,规定了事故发生后
联络信号,共同做好联防工作。1962年,针对劳教人员逃跑增多的情况,对危险分
子加强了控制,明确了大队包中队,中队包小组,积极力量包夹危险分子的责任制;
出收工集合做到人数点不清不走,队站不齐不走,无干部带队不走的三落实;缩短
了战线,将分散于劳改单位和市属劳教所管理的劳教人员逐步集中到省直劳教所管
理;与驻地社队的治保组织、民兵加强了联防,密切配合,有效地防止了逃跑等事
故的发生。
1977年6月,根据公安部《关于追捕在逃的三类人员的通知》,省公安局制订
了追捕在逃三类人员行动方案,省劳改局成立了追逃办公室,统筹安排全省在逃三
类人员的追捕工作。截至1979年2月,共追回查清或办理解教手续104名,占在逃总
数106名的98%。1980年,劳教人员逃跑高达498人次,是创办劳动教养工作以来逃
跑率最高的一年。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处理逃跑或者
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注销本人城市户口。各单位组织劳教人员进行
了认真的学习,对逃跑分子酌情给予了纪律或加延劳教期限的处分,对情节严重的
注销了城市户口。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行凶、煽动闹
事或有其他现行危险行为的,经劳教所领导批准,可以禁闭。禁闭不超过10天。其
中个别情节严重的,可以使用戒具,但不超过7天。严禁戴背铐、脚镣。劳教所的
护卫武装由人民武装警察担任,负责维护劳教所的秩序和安全,防御外部坏人捣乱、
袭击和破坏,协助劳教所制止劳教人员闹事和逃跑,配合劳教所做好护送成批劳教
人员的工作。截至1985年底,全省共有武装警察270名,分别驻守在省第一劳教所
和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枣庄市劳教所。
1983年3月,推广了省第一劳教所和青岛市劳教所防范工作的经验。即“一靠”
(靠上去做思想转化工作),“二进”(中队办公室、值班室进劳教大院),“三到现
场”(学习、劳动、生活干部到现场),“四坚持”(坚持严格的门卫管理,出收工
清点人数,早晚点名,夜间值班和查铺)。做到24小时不脱管。
1988年1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
务范围的规定》要求,除省第一劳教所经批准保留两个中队计80名武装部队外,其
他劳教所都先后撤出。为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先后有济宁市、潍
坊市劳教所招收农民合同工88名,枣庄市劳教所招收退伍军人(正式列编)24名组建
了的护卫队,其他劳教所也都专门抽调干警、职工组织了护卫力量,承担护卫任务。
为确保场所安全,随时应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劳教人员逃跑、自杀、行凶、暴
乱和外来不测事件的发生。各单位都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于1988年底先后成立预
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下设通讯装备组、宣传组、信息联络组和防
暴队,制定了行动方案,规定了集合地点和联络信号,配备了交通、通讯工具和防
暴器材,具体落实了“三道防线”,专门进行了训练和实战演习。截至1990年底,
全省成立指挥部8个,防暴队14个,组织应急力量413名,其中所级领导14名,科、
大队级干警61名,一般干警、职工338名,配备应急车辆27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