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2
┌──────┬──┬──┬────────┬──────┐
│机构分类年度│合计│省院│分、市院 │县(市、区)院│
│ │ │ ├──┬──┬──┤ │
│ │ │ │小计│分院│市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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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55 │1 │3 │2 │1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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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72 │1 │7 │3 │4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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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89 │1 │17 │14 │3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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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05 │1 │15 │12 │3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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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01 │1 │15 │12 │3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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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54 │1 │16 │12 │4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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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45 │1 │14 │10 │4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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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39 │1 │12 │8 │4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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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39 │1 │12 │8 │4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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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08 │1 │9 │7 │2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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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09 │1 │9 │7 │2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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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09 │1 │10 │7 │3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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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37 │1 │13 │9 │4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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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38 │1 │13 │9 │4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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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38 │1 │13 │9 │4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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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39 │1 │13 │9 │4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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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39 │1 │13 │9 │4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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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14 │1 │13 │9 │4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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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48 │1 │14 │10 │4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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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48 │1 │14 │10 │4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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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48 │1 │14 │10 │4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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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51 │1 │14 │9 │5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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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51 │1 │14 │8 │6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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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51 │1 │14 │8 │6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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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50 │1 │14 │5 │9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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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52 │1 │14 │5 │9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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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50 │1 │15 │5 │10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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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55 │1 │16 │6 │10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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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55 │1 │16 │6 │10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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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57 │1 │17 │6 │11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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