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信、会见、休(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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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信、会见
1956年,根据中央关于在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精神,劳教
人员的来往信件一般不拆检,如怀疑有不轨活动,经批准或侦察部门允许方可拆检。
1958年,省劳改局制定的通讯会见制度规定:劳教人员家属、亲友来访时,应经过
登记;会见家属、亲友一般应在劳动、学习以外的时间;送来的衣物、食品要进行
检查,财物要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劳教人员交家属带出的物品,经中队批准后方
可带走;有居住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但一般不超过5天;禁闭反省的不得会见亲
属;通信一律使用中文,不准用隐语和暗号。1961年6月,省劳改局对原通讯、会
见制度做了补充:(1)劳教人员与亲友的来往信件,统一由中队收发,使用统一的
信箱代号;(2)劳教人员的通信严禁涉及劳教机关的机密;(3)被依法判处管制的劳
教人员与亲友来往信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出;(4)劳教人员不得同国外和港、澳、台
通信;外籍劳教人员与国外通讯只限直系亲属;(5)会见只限直系亲属,并持有当
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证明信,会见时不准谈论劳教机关的情况。
1977年,省劳改局对通信、会见制度又增加了以下内容:劳教人员与侨居国外
的直系亲属一律不准书信往来;家属来队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天;夫
妇同居的进行计划生育教育,采取避孕措施。1979年,公安部规定:劳教人员要求
与在港、澳、台或海外的亲属通信、通电话的,或亲属来所探望要求会见的,除重
新犯罪正在审理或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以外,一般予以准许;劳教人员在港、
澳、台或海外的亲属送(寄)来的食品、日用品都要经检查登记后交本人,汇款代存
入银行;港、澳、台或海外的亲属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要求通话的,必须经过批准。
1983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省劳教处制订了《通讯会见制度》
,主要内容是:(1)劳教人员在通信、会见中要严守国家机密,通信时使用信箱代
号或生产单位名称。(2)在与国外亲属通信、打电话、电报或与归国亲属会见时,
必须经劳教所所长批准。(3)亲属来所探望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证明信,
经登记、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地点会见。(4)在通讯、会见中,不准向亲属提出无
理要求,不准向亲属索取现金、票证或高档物品;亲属送来的物品,除必需的衣物
和少量食品外,奇装异服、贵重物品、高级香烟、酒或现金应劝其带回。(5)通讯、
会见要如实反映个人思想改造情况,会见时要着装整洁,讲究文明礼貌,虚心听取
亲属的规劝。(6)直系亲属会见,当天不能返回的,应报请领导安排食宿;有居住
条件的,允许夫妇同居,但不超过三天;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准会见,如有特殊情况,
须报领导批准,但不安排食宿。(7)不准借通讯、会见之机,违反劳教所的其他规
定。
1987年11月3日,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规
定的通知》规定,(1)回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要求会见正在劳动教养的亲属时,一
般应予准许,并热情接待,保证安全,提供方便。(2)劳教人员中,凡属来大陆台
胞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其他亲朋好友的,一般均可准许会见。(3)被要求会
见的劳教人员,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所进行改造的,应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审查批准;凡在地、市所属的劳教场所进行改造的,应
由地市司法局审查批准。(4)劳教场所对前来会见劳教人员的台湾同胞,如要求参
观劳教场所时,一般应允许,但不准拍照,不得留宿。(5)香港、澳门同胞来大陆
要求会见劳教人员时,也可按以上通知精神办理。1990年3月,省劳教处制定的《
对劳教人员通信、会见、邮件的管理规定》,又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劳教人员的
亲属来所探望,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及本所签发的家属接见证,经审查批准后,在规
定的时间、地点会见。二是劳教人员亲属寄来的邮件,应有所在中队的干警在场,
本人拆开后,经检查同意方可收留。对不准收留的物品,由中队统一保管,按财物
管理规定执行。
(二)休(准)假
劳动教养工作初创阶段,劳教人员除法定的节日休息外,两星期休息一次。从
事农业生产的劳教人员,采取农忙不休,农闲补休的办法。1958年,在劳教人员中
实行请假制度。执行劳动教养半年后,一贯认罪认错,劳动积极,学习努力,遵守
纪律制度,思想作风确有转变,而家有直系亲属,本人要求回家探望的,每年可享
受一次探亲假;因患有慢性疾病,在较短时间内不能治愈,不能参加劳动,而其家
属或亲友要求回家治疗的;因亲属患重病或死亡,本人申请或家属请求回家探望,
并持有当地政府证明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并有当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非本人回家料理不可的,可以准假。劳教人员请假外出,必须经主管干部审查,填
写准假证明,注明准假事由和起止日期,所长批准,交本人持证离队。回家后向当
地公安派出所或政府报告;保证按时归队,办理销假手续,不得逾假不归;外出期
间的一切活动,归队后要向主管干部如实汇报。1960年,改为星期天公休。
1980年,省劳教处规定:对劳教人员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死亡、家属绝育结
扎、家庭纠纷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回去处理的,须持当地公安机关、街道组织、
原单位证明信予以准假;对戴政治帽子或表现不好的从严掌握,离队者到住地派出
所申报临时户口,归队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假期一般为3天-5天,最多7天。同年
11月,在劳教人员中试行奖励假制度,凡入所1年以上,认罪服管,遵纪守法,积
极劳动,安心改造,被评为劳教积极分子的,可给予一年一次奖励假,假期为5天
-7天;在外表现不好或无故逾假不归者,以逃跑论处,撤销积极分子称号,第二年
取消享受奖励假资格。1982年,修改了奖励假制度,规定入所半年以上,家有直系
亲属,认罪服管,积极劳动,遵守法纪,在半年评比中受到表扬、记功、减期和被
评为积极分子等奖励或评分考核保持4个月以上满分、受大队表扬者,均可享受探
亲假;无正当理由和当地证明而逾假的,按逾假天数顺延劳教期限,逾假7天以上
不归者,按逃跑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