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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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全省各劳教单位接收劳教人员后,就编成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利用劳教人员中的积极分子协助干部做好管理和其他工作。中队成立生活委员会,
负责管理本中队劳教人员的学习、文体、卫生、伙食等。1958年,根据全国劳动教
养工作现场座谈会议精神,全省各劳教单位先后在中队设小队,小队下设班(组),
让有一定能力的劳教人员积极分子担任小队长、小组长,并规定其职责范围。1965
年,省劳改局《关于对劳动教养分子的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撤销劳教人员小队
长、小组长,实行轮流值日制度。值日员的义务是:带头劳动、学习,遵守队规纪
律,搞好卫生,如实反映情况。
1977年重新修订的《劳教人员小组长守则》要求小组长:(1)遵照政府的部署,
以身作则,带领全组人员努力学习马列、毛主席著作,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2)积极靠拢政府,主动向政府干部汇报自己和本组人员的思想情况,不准耍两面
派、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骗政府;(3)及时检举坏人坏事,同一切违反守则的行
为作斗争,不准搞江湖义气、陷害、包庇、打击报复;(4)主持正义,接受监督,
不准假借干部名义和组长身份随意发号施令,称王称霸,敲诈、受贿他人财物等;
(5)检查和督促本组内的安全和卫生。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中关于“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允许他们对学习、生产、生活提意见,让他们过一定
民主生活”的精神,首先在省第一劳教所进行了民主管理试点。1982年,在总结经
验的基础上,各劳教单位先后在劳教人员中成立了纪律监督、教育学习、安全生产、
生活卫生、文体宣传5个民主管理组织。大队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中队成立民主
管理小组,两级管理组织置于大、中队领导下工作。管理组织成员必须是入队3个
月以上,经过考察,改造表现较好,靠拢政府,得到多数劳教人员的信任,能起骨
干带头作用的劳教人员。同时,还对各民主管理小组的职责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各
管理小组每天分别将检查情况向中队考评小组汇报,为日评分提供依据。管理成员
遵守如下守则:带头劳动争创“四好”;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听从指挥,履行
职责;公正无私,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不敲诈勒索,不欺压他人。
截至1990年底,全省各劳教单位共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1501名,劳教人员班组
长676名,合计2177名,占劳教人员总数的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