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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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劳动教养创办阶段,本着既区别于劳改罪犯又坚持强制的原则,制订了
一些管理制度。1958年,随着劳教事业的发展,系统地建立了学习、劳动、生活、
卫生、奖惩、通信会见、工资福利等制度。要求劳教人员遵守政府法令,积极劳动,
努力学习,认真进行自我改造;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及技术人员的指导;
执行生产上各项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生产;集合、站队要迅速、整齐、严肃;宿舍
内务要整洁,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不准随便离开劳教场所;不准打架斗殴、
诈骗、赌博、偷盗、行凶和耍流氓;不准谈论案情和犯罪技巧,造谣滋事,散布反
动言论,搞小集团以及打击陷害报复他人;不准私自相互赠送、交换、借贷及买卖
东西;不准破坏公物及浪费粮食;不准向外泄露有关劳教所的内部情况。1960年,
实行了行动军事化、劳动战斗化、生活制度化、休息文娱化。1961年,根据劳教人
员中刑事犯罪增多的特点,增加了严禁打架、酗酒、赌博,不准班组长擅自召开思
想斗争会、辩论会、检讨会;劳动要有干部跟班,出收工要清点人数;严禁劳教人
员管理危险品、易燃品等制度。
1975年,劳教工作恢复后,针对劳教人员绝大多数犯有刑事罪错,而且放荡不
羁,恶习较深的特点,省劳改局1976年7月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守则》。要求劳
教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和劳教机关制定的纪律制度,服从干部的管
理教育,老实接受改造。强调了十个不准:不准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私自与
队外人员接触往来;不准以任何借口制造、藏匿武器、利器和剧毒、易燃、易爆物
品等等。1982年1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劳动教养人
员必须遵守的“五要十不准”守则。
1982年,省劳教处制订了《劳教人员行政纪律》,除要求严格遵守“五要十不
准”外,还规定:劳教人员要尊重干警,服从管教,不准顶撞和纠缠;不准搞江湖
义气,拉帮结伙,称王称霸;语言要文明,不讲粗话、脏话,不准恶语伤人,污辱
人格;不准喝酒闹事,相互买卖东西;不准私自保存现金、粮票和收音机;行动要
军事化,必须做到集合迅速,队列整齐,衣帽整洁,听从指挥,服从管教。
1983年8月,省劳教处制订的《劳教人员日守则》分为起床早操、内务卫生、
就餐、劳动、学习、队列、课外活动、晚评、就寝,对劳教人员的一日活动提出了
具体要求,成为劳教人员生活正规化的依据。
1987年6月,省劳教处制订的《关于劳教管理工作二十个不准的暂行规定》规
定,不准“多进宫”劳教人员和各类危险分子搞零星劳动或担任班组长;不准劳教
人员在大院外围站岗巡逻、保管戒具、修理警械或外出推销产品,采购物品;不准
劳教人员私存和保管现金、票证、毒品、收录机和其他违禁物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