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别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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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按照管制教养(依法管制)和清理教养(机关内部清理出来的公职人员)
实行分别编队。1957年11月,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的安排意见》,对劳教人员按照性别、年龄、职业和所犯罪错性质进
行分别编队。在省第一劳教所设立妇女大队,收容全省女劳教人员,配备女干部管
理教育。1959年,调整了编队原则,采取了内部的、社会上的和内部与社会上混合
编队的形式。1961年,根据全国第十一次公安会议精神,对劳教人员按照下列5种
类型实行分别编队:(1)反革命分子;(2)流氓、盗窃、诈骗等坏分子;(3)右派分
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4)人民内部好逸恶劳分子;(5)以上各类分子中,
原系区长级以上的国家干部、县以上统战对象、华侨和高级知识分子。对思想特别
反动、企图逃跑和多次逃跑屡教不改的,有破坏行为或其他危险的分子进行集中,
成立集训队,配备得力干部严格管理。1975年6月,除女劳教人员和集训队(班)仍
实行分别管理外,其他都采取混合编队的形式。1981年6月,各劳教单位根据全国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
人员的决定》精神,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人员单独编班,实行了严格管理。
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应
当按照性别、年龄、案情性质等不同情况,分别编队,分别管教。1989年全国劳动
教养管教工作会议提出创办劳教工作特色后,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劳教工作座谈会,
明确提出了对劳教人员横向分类编队以减少交叉感染;纵向分级管理以区别对待的
具体要求和目标。自此,分编工作在全省普遍展开,分级管理也在省第一劳教所
620名劳教人员中进行了试点。截至1990年底,全省各劳教单位按照滋扰型、财产
型、淫乱型、外省流窜、女劳教人员和其他型等6类分别编队的占劳教人员总数的
77.3%;按照宽管、普管、严管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的占劳教人员总数的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