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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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56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山东省由公安、民政两个部门负责,成立山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筹备组,办公地址在
济南市徐家花园街。5月,筹备组迁往章丘县旧军镇。
1957年12月,成立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处(以下简称劳教处),隶属于省公安厅
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劳改局),对全省劳教单位实行业务领导。省直劳教
单位的政工、计划、生产、财务、供销等工作均由劳改局统一管理,地、市劳教单
位由各地市分别管理。
1959年,劳教处与劳改局就业处合并为劳教就业处,编制20人。
1961年8月22日,劳改局党委决定,劳教就业处设教育科、劳教科、就业科、
工资科,编制22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8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
央文革《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劳改局实行军管,劳教就业处一并隶属
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军事管制小组领导。
1969年12月26日,中共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中共济南军区委员会
批转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关于改革劳改工作体制等问题的请示
报告》,决定停办劳动教养工作。各级劳教机构随之撤销。
1975年6月12日,中共山东省委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在大中城市
恢复劳动教养”的指示,批转省公安厅党的核心小组《关于恢复劳动教养和少年犯
管教所的请示报告》,决定恢复劳动教养工作。
1976年2月,劳改局设立劳教就业科。
1980年底,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精神,
省公安厅决定筹建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
1981年3月3日,为了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的补充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3月15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编制
30人(含工勤)。劳教处为省公安厅的直属处,仍由劳改局代管,领导全省劳教业务
工作,实有人员21名。该处也是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劳教单位的政
工、计划、生产、财务等工作仍由劳改局直接管理,各市地劳教单位的政工、计划、
生产、财务等由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1983年7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劳教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全省劳教系统9个单位随同劳教处一起移归省司法厅领导。8月12日劳教处改称为山
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8月15日,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劳教
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后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的规定,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劳教处移交省
公安厅治安处。移交工作包括:印章、文件、劳教案件的审批及部分来信、来访的
处理等。12月17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设立山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
处。编制待定。
1984年6月5日,省司法厅党组决定,委托劳改局代管劳教处,并负责指导地市
的劳改劳教工作。各地司法局有关劳改、劳教工作的问题,向劳改局请示报告。省
直劳教单位仍由劳改局直接管理。
1985年9月5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司法厅劳教处为处级单位,行政编制40
人。实有30人。
1989年8月,劳教处由劳改局移至燕山小区西路2号办公,其隶属关系不变。
1990年10月29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将山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更
名为山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实有人员40人(干部39人,工人1人)。

场所设置
1956年5月,山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筹备组在章丘县旧军镇筹建了山东省第一个
劳教所。7月,开始接收劳教人员。9月5日,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式成立。11
月,迁址寿光县清水泊。
1958年1月23日,省公安厅决定将山东省劳动教养所改称为山东省第一劳动教
养所;山东省第五劳动改造管教队撤销,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
所。同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一劳教所改为山东省劳动教养清水泊农场,对外称山
东省地方国营清水泊农场;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所改为山东省劳动教养广利农场;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所部分人员在宝山进行耐火材料生产,建立了山东省劳动教养
宝山耐火材料厂,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宝山耐火材料厂;山东省昌潍专区劳动教
养所改为山东省昌潍专区劳动教养昌乐石料厂,对外称山东省昌潍专区地方国营昌
乐石料厂;山东省济宁专区劳动教养所改为山东省济宁专区劳动教养南郝耐火材料
厂,对外称山东省济宁专区地方国营南郝材料厂。莱阳、聊城、临沂专区劳动教养
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的对外对内名称不变。
到1958年,全省先后建立劳动教养所10处,其中省直3处,专区7处。另外,山
东省监狱,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和五○五劳改队等单位,在收押犯人的同时,
也收容部分劳教人员,单独编队。
1959年7月13日,劳动教养清水泊农场与劳动教养广利农场合并,迁址淄博市
王村,改名为山东省宝山劳动教养所,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生建八三厂;原清水
泊农场改为收容少年劳动教养人员,改名为山东省寿北劳动教养所,对外称山东省
地方国营寿北农场。
1961年6月,山东省寿北劳动教养所撤销。10月,劳改局批准在济南南郊建立
劳动教养基建工程队,隶属于省第十七劳动改造管教队领导。同年12月,省公安厅
党组批准,在泰安地区成立了山东省劳动教养铁路工程队,对外称山东省生建铁路
工程队,承担泰安至肥城铁路的土建任务。
1962年4月3日,省公安厅决定,将省第一劳改队改为山东省渤海劳动教养队,
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渤海农场;第十二劳改队改为山东省劳动教养矿山开采队,
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郭店生建铁矿;第十七劳改队所属南郊工程队改为省直单位,
对外称山东省地方国营生建基建工程队。同年7月20日,省公安厅决定,山东省宝
山劳动教养所改称为山东省宝山劳动教养队。
1963年4月13日,山东省劳动教养铁路工程队、山东省地方国营生建基建工程
撤销。1966年1月,山东省渤海劳动教养队撤销,该队土地、人员、物资合并于黄
河农场。至此,全省只有山东省宝山劳动教养队和山东省劳动教养矿山开采队2个
劳教专队。
1970年1月,山东省劳动教养矿山开采队撤销,移交给济南市。同年,山东省
宝山劳动教养队移交给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
1974年11月22日,中共山东省委、济南军区党委决定撤销山东省生产建设兵团。
劳改局重新接收了原宝山劳动教养队,1975年1月2日,改名为山东省生建八三厂。
同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恢复劳动教养后,山东省生建八三厂对内称山东省劳
动教养队,并开始接收劳教人员。
1980年12月26日,省公安厅决定,将山东省聊城劳改支队的砖瓦大队组建为山
东省聊城劳动教养管理所。同年底,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
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要求,先后将济南、青岛、枣庄、潍坊、济
宁、烟台、聊城、惠民、泰安等9个地、市的强制劳动所改为劳动教养所。
1981年9月21日,省公安厅决定,将山东省劳动教养队改名为山东省第一劳动
教养管理所,对外称山东省生建八三厂;山东省聊城劳动教养管理所改名为山东省
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外称山东省聊城生建砖瓦厂。到年底,全省劳教系统共有
14个单位,其中劳改局直接管理的2个,地、市管理12个。分别是:山东省第一劳
动教养管理所、山东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济南市刘长山劳动教养管理所、济南
市大丘山劳动教养管理所、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枣庄
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驻昌乐县),
另外,还有烟台、聊城、惠民、临沂、泰安地区劳教所。
1982年4月23日,根据公安部“地区不办劳动教养”的规定,省公安厅决定:
烟台、临沂、惠民、聊城4个地区停办劳动教养。随后,4个劳教所相继撤销。
1984年6月21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全部劳教
人员调省一所,原省第二劳教所的场所、干部、资产全部交聊城劳改支队。同年,
济南刘长山劳教所和大丘山劳教所合并为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至1990年底,全省劳教系统共有7个单位,其中,省直1个,市属6个。分别是:
山东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山东省生建八三厂)、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济南市
育新建筑机械厂)、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所(青岛市汽车后桥厂)、淄博市劳动教养
管理所(淄博市博山工具厂)、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潍坊市昌乐石料厂)、枣庄市
劳动教养管理所(枣庄市粘土矿)、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济宁市八○汽车修配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