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人民检察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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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署)
  1950年6月开始筹建山东省人民检察署,10月正式建立,内部设秘书、刑民两
个处,分别担负机关的行政事务和办案工作。
  1952年下半年,根据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省检察署内部机构改为3处1室。
即一处,主管反革命案件及各种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二处,主管一般刑事案件、监
所检察工作;三处,主管公务人员违法乱纪案件检察工作;办公室,主管文秘及行
政事务工作。
  1954年1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1955年5月,省检察院内部机构调整为一、二、三、四处和人事处、办公室。
一处为一般监督处,二处为侦查处,三处为侦查监督处,四处为审判监督处,办公
室内设秘书、研究、人民申诉、行政四科。
  1956年5月5日,省检察院增设五处,主管劳改监所检察工作。
  1958年2月,省检察院将内部机构调整为4处1室。即反革命案件检察处,普通
刑事案件检察处,监所劳改检察处和人事处、办公室。
  1966年8月25日,省检察院成立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1967年1月25日,省检察
院被群众组织夺权。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派出军事管制小组,对省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6月,省检察院军事管制小
组撤销,机关干部全部被调出,省检察院被取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此后,省公安厅增设检察
处,行使检察职权。
  1978年6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内部暂设办公室、业务组、组织组。
  1979年9月,省检察院内部设置刑事检察处,担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
支持公诉工作,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经济检察处,负责对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检察;法纪检察处,负责对
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检察;
劳改检察处,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
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信访处,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政治处,负责人事、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文秘和行政。
  1980年6月17日,省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处分为刑事检察一处,负责审查批捕和
侦查监督工作;刑事检察二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增设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81年9月14日,省检察院增设技术室,担负文检、痕检等刑事技术工作。将
信访处改称控告申诉检察处。
  1984年5月14日,省检察院内部机构调整为7处2室。即刑事检察处、经济检察
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刑事技术处、政策法律研究室、
政治处和办公室。
  1989年3月3日,省检察院增设教育办公室,负责对检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学历
教育等。
  1989年7月17日,设立山东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负责对经济犯罪案
件举报的受理。
  1990年4月16日,撤销经济检察处,改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下设综合室、侦查一室、侦查二室。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全省检察机关对贪污贿
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参与办理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大、危害大的经济
犯罪大案要案;直接受理和侦查地市、厅(局)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组织指挥
跨地区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协查工作;参与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
  1990年9月6日,省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依法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
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

二、省辖市院(署)、专区分院(署)、县(市、区)院(署)
  195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给省检察署的通令中,要求本年上半年
充实省署,普遍建立专区分署,有重点的建立县署。根据华东分署的要求,各专区
和市加快了分署和市署的筹建工作,到年底,全省4个省辖市均建立市署,有:济
南、青岛、徐州(1952年归江苏)、烟台,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一、二、三科。11个
专区有10个建立分署,有:德州、惠民、淄博、昌潍、莱阳、文登、胶州、沂水、
滕县、泰安,下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秘书等。此后,
开始筹建县级检察署。1954年,各级检察署改称检察院,分署改称检察分院(全称
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某某分院”)。到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均全部建立。其
中济南、青岛、淄博、烟台4个省辖市院,惠民、昌潍、临沂、泰安、济宁、菏泽、
聊城8个专区分院,126个县(市、区)院。另有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所辖济南、青
岛、徐州、蚌埠4处铁路检察分院。
  1959年5月5日,省院党组向省委写的《关于公社公以后组织机构问题的报告》
中反映,因受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冲击,全省有63个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合并为政法
部、内务部或合署办公,占全省检察机构总数的60%。
  1962年,已合并的检察院开始恢复,到1963年,全部恢复。省辖市院有济南、
青岛、淄博、枣庄;专区分院有德州、惠民、昌潍、烟台、临沂、泰安、济宁、菏
泽、聊城,124个县(市、区)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检察院受到冲击后被撤销。
  1978年6月,各级检察院开始重建,到1979年10月,全省各级检察院均全部建
立。4个省辖市院有:济南、青岛、淄博、枣庄,10个分院有:德州、泰安、济宁、
惠民、临沂、昌潍、聊城、菏泽、烟台、胜利油田,132个县(市、区)院和胜利油
田人民检察院。各分、市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基本与省院对口设置。县(市、区)院
一般只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
办公室,人口多的大县(市、区)另设政策法律研究室和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8年,成立济宁市欢城地区(县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担负劳改检察任务。
  1990年底,全省省辖市院11个,有济南、青岛、淄博、烟台、威海、枣庄、泰
安、日照、东营、济宁、潍坊,分院有德州、聊城、菏泽、惠民、临沂、济南铁路
运输6个分院,139个县级检察院。

三、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1955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属青岛、济
南、徐州、蚌埠4个铁路运输分院划归省院领导,1957年8月撤销,其工作由所在地
检察院接管。
  1987年6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济
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归省院领导。分院辖
青岛、济南、徐州3个运输检察院。

四、检察委员会
  1957年2月,省院下达《关于省、市、分院及重点县(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
委员会组织的通知》,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始建立检察委员会。1959年10月,省院建
立检察委员会,到1963年12月底,全省138个检察院,有68个建立了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不设办事机构,其任务是:讨论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以及业务
工作上的重大措施;重大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事项;检察工作
的规划、总结、报告事项;检察机构的增设与撤销事项;干部的任务及奖惩事项。
  1978年12月,省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全省各级检察院重建后,均设立检察
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是:(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2)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3)检察业务
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