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与奖励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269&run=13

1950年,山东省公安厅监管劳改处,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在工人中实行综
合奖励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劳改系统正式工人少,多数是刑满留场(厂)就业人
员的特点,实行了临时性不定期的奖励制度。奖金从工资基金中列支。干部、炊事
人员、勤杂人员通过评选先进工作者进行奖励,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1956
年,在监押犯,凡能参加劳动者,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和超额提奖制度”。工业单
位提取6%,农业单位提取10%,提取之金额,作为罪犯生活补助。1965年,山东
省公安厅劳改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整顿和改进企业奖励制度的意见》,提出:
“今后评奖时,各单位必须坚持先评集体(如大队、车间、中队、班组),后评个人。
副科长以上的干部不执行经常性奖励”制度。
1979年,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局,根据国务院[1978]91号文件精神,在劳改劳
教系统恢复了奖励制度,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
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不提奖”。
煤炭单位实行吨煤奖,农业单位不计奖。1981年,劳改局制定了《关于1981年劳改
企业奖金发放办法》,实行“利润包干”奖励制度:盈利单位,全年完成人均(包
括干警职工、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罪犯)计划利润额的发1个月标准工资,每超
过利润总额的10%,加发0.2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并同时考核产品质量、产量、供
货合同3项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发奖金总额的20%。亏损单位不计发奖金;农业
单位考核盈亏和粮食总产量两个指标,年终结算不亏损并完成产量计划的单位,发
1个半月标准工资奖金,盈利者,再从利润总额中提取10%,作为奖金发放。不超
过亏损计划并完成全年产量计划的单位,发1个月标准工资奖金,计划内减亏的单
位,从节余亏损额中提取5%作为奖金发放。超计划亏损和未完成产量计划的单位
不发奖。罪犯实行“百分考核”制。凡完成任务优良,成绩显著者,可给予记功、
表扬或物质奖励,完不成任务而成绩低劣者,据其情节之轻重,可给予适当之处罚。
同年下半年,山东省劳改局制定了《关于实行经济责任制等几个问题的通知》,将
“利润包干”奖励改为“利润(亏损)包干上交,超收分成、减亏留用、亏损不补”
的承包办法。超收部分,矿山单位70%留企业,30%交劳改局;机械单位50%留企
业,50%交劳改局;计划不盈不亏的单位,年终结算如盈利,盈利部分的40%留企
业,60%交劳改局,亏损不补;年终计划亏损的单位,超计划亏损不补,节余全部
留用。考核指标由经济指标延伸到考核罪犯逃跑率、重新犯罪率、集体哄监闹事、
行凶、破坏等重大事故。罪犯奖金不得超过1个半月假定工资标准。
1985年,劳改劳教企业,推行了“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生产部分实行“
利润基数分成(企业留40%,交劳改局60%)”和“增长比例分成(增长部分70%留
企业,交劳改局30%)”的奖励制度。企业留“大头”,国家留“小头”。改造部
分,犯人实行“百分”考核。这样的承包办法,较好地处理了企业与企业之间、改
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给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经济效益有
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年底实现利润3440万元,成为山东省劳改局恢复建制以来,创
利最高的年份。
1988年,山东省劳改局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意见》。在劳改劳教系统,全面推行了管教、生产、政工一起“包”的办法,采取
“现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包”和“招标承包”两种形式,一包三年不变,履行
合同制。山东省劳改局成立了承包责任制考评小组,年终负责对各承包单位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内部定期审计制度。承包期满,对全面履行承包义务,完
成承包指标,连续三年狱所秩序稳定,无逃跑、无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干警、职工
无重大违法案件,年平均超额完成利润指标30%以上,亏损单位年平均减亏40%以
上的单位,凡一人承包者,其奖金可高于干警、职工水平的1-5倍,两人承包者其
奖金可高于干警、职工水平的1-4倍,并给于承包者报请记功或晋升工资。承包者
在承包期内完不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者视情节之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
或给予党纪、政纪等处罚。支队(狱部、所部)副职以下的干警、职工以及罪犯、劳
教人员的奖惩,由承包者决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企业和职工的经济利益
开始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职工的收入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长,其增
长幅度不能超过本单位劳动生产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