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解放区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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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4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法规、条例,对检察制度作
了一些规定。规定: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利益及法律执行机关;山东高级审判处及其
分处和地方法院,配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干人,县司法处配检察官1人,检察
官和首席检察官分别由各该级检察委员会推选,并受各该级检察委员会领导;检察
官的职权是:(1)关于案件之侦查;(2)搜集证据;(3)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4)协
助提起自诉;(5)检举贪污渎职及其他违法失职之工作人员;(6)指挥刑事裁判之执
行。
  1941年4月23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加强
检察制度,保障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违法失职人员,特成立各级检察委员
会。各级检察委员会由各该级参议会选举产生,与同级行政委员会及同级法院系平
行关系。检察委员会的职权是:(1)设计改进检察制度;(2)检察调阅各机关、团体、
公营企业帐目;(3)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施;(4)调查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
府法令及人民权利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