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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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解放区设立的罪犯训育队或罪犯教育所,
由辅导员对罪犯进行教育。
1951年,山东省公安厅监管劳改处设教育科,1952年改为管教科。1956年成立
管教处(内设教育科)。1962年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下简称劳改局)设
教育处。1975年劳改局恢复后设教育科。1984年恢复教育处。各监狱、劳改支队设
管教科或教育科。大、中队设管教股或管教员。1985年全省各监狱、劳改支队设教
务处,下设文化、技术、政治3个教研室。押犯在千人以下的单位不设教务处,由
教育科协调3个教研室工作。
50年代少年犯管教所(下称少管所)设管教科、股。1963年到1969年设教育科。
1981-1984年成立文化、技术教研室。1985年建立教务处。
(二)设施经费
建国前,各监狱、劳改队均无专门的教育设施。晴天在地头,雨天在监房,因
陋就简,因地制宜开展罪犯教育。50年代末少数大型农场建立简易的专用教室,到
60年代末全省共有草屋教室1000平方米。从1978年开始,少数单位建起了砖和水泥
混合结构的专用教学楼。到1990年全省共有教学楼30幢、教室1119间,面积为
37714.5平方米。教室采光充分、灯光明亮、桌凳配套,各种教学设备和仪器较齐
全。部分单位并可开展电化教学。
罪犯教育经费来源于当地政府拨款或从劳改生产收益中开支。建国后,罪犯教
育经费从劳改经费中开支。1953年每年每犯教育经费为0.6元。1963年改为0.4元,
1966年为0.5元。1980年提高到1元。1985年劳改局规定:办成育新学校的监狱、劳
改支队每犯每年为36元,其它为24元。少年犯教育经费一般每犯每月1元,1985年
提高到3.5元。
(三)师资
建国前,无专职教师。政治教育大部由管教干部担任;文化、技术教育则基本
上由表现好、有文化、懂技术的罪犯担任。1978年后,全省逐步形成了一支从干部、
工人、罪犯中选拔出来的一批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制度
由于管教工作的长期合一,有关罪犯教育制度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各种综合性
监规队纪之中,少有专门制度。1952年7月,山东省公安厅监管劳改处制定了《罪
犯劳动改造中的四种规则》,其中对课堂纪律、教研工作、奖励办法、教育守则等,
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956年11月,山东省劳改局制订《学员试行守则》、《教员
试行守则》、《关于评奖文化教育的优秀教员、学员的暂行办法》、《关于罪犯文
化教育制度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省劳改局制订了政治、文化、技术3个教研
室职责范围。1985年省少管所制订学员守则、教师守则、考试制度、考场纪律、升
降级制度、学员奖罚制度、优秀学员评比制度、考评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