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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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级人民政府的罪犯管理机构,把教育改造罪犯成
为新人,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并制定了有关的方针、原则。1948年,胶东行署东
海训育队制定“以思想教育为主劳动为辅,通过政治教育和劳动锻炼达到改造罪犯
思想的目的”的方针,鲁中南司法处提出“用劳动改造罪犯,在劳动中进行思想教
育”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山东劳改机关遵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
对罪犯实施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山
东各劳改单位遵照《条例》规定的“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
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罪犯进行改造。60年代初,根据“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
强迫劳动;同时用心地细致地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的人道
主义待遇”的教育改造方针,对罪犯实施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山东省劳改局根据押犯新情况、新特点,重申“改造
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同时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实行惩罚与思想改造相
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
方针。总结推广山东省第三监狱(原昌潍劳改支队)提出的从“教育、挽救、改造出
发,对罪犯进行诚心、耐心、细心的教育”方法,推动了山东罪犯教育工作的发展。
少年犯教育贯彻“以教育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教育改造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