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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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管分押
建国前,解放区各监所的罪犯,由混合关押(男女分房),发展到长刑罪犯与短
刑罪犯分监关押,女犯集中定点关押,表现好的轻刑犯可以回村执行。
建国初期,由于罪犯增多,监房不足,一度实行混合关押。1956年,根据全国
第三次劳改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分管分押。首先将死缓、无期和重刑犯集中到省监
狱管理;少年犯集中到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老、病、残犯实行单独编队;女犯单立
狱院,单独劳动。1963年,实施对反革命犯、刑事犯和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分别编队,
分别管理,分别教育。1964年,省劳改局决定,对犯罪前属解放区营级以上干部或
统战对象及知密犯,全部集中至潍北农场单独编队,选派得力干部加强教育管理,
劳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以示区别对待。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
击和劳改机关体制改变,分管分押亦随之停顿。为了防止犯罪恶习交叉感染,1988
年9月,省劳改局开始对在押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下同) 的办
法。分押:即按犯罪性质(如暴力犯罪、性犯罪、经济犯罪和盗窃犯罪等)实行分别
编队。分管:即根据案情、刑期、恶习程度和改造表现,分别实行从宽、一般、从
严三级管理,并在活动范围、通信接见、生产劳动、生活等方面,按级给予不同的
待遇。充分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分教:根据各类不同的罪犯
特点、规律和犯罪原因,实施分类教育。为取得经验,首先组织在省一监、三监和
少管所各选1个大队(中队)进行试点。1989年, 司法部劳改局下发对劳改罪犯实施
“三分”的试行意见,对“三分”的指导思想和方法、步骤、类型划分等,作了明
确、系统的规定。对此,省劳改局准备结合前段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实施。
(二)内看守及罪犯守则
内看守 1956年9月,省劳改局《看守工作暂行规则》规定,押犯在1000 人以
上的大队,要配看守员5人-7人,押犯1000人以下的配3人-5人,有看守员3 人以上
的为看守组,并制订了看守工作制度。此后,各监狱劳改队均设立了看守组,1983
年起,改为看守中队,设正副队长和指导员,配有看守员17人-20人。至1985 年,
省直各劳改场所均设立了看守中队。
罪犯守则 各个时期都有规定,内容各有不同,如1951年,省公安厅制订的《
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的四项原则》,对罪犯思想、劳动、学习、生活卫生等方面应遵
守事项作了规定。1963年4月,省劳改局制发《罪犯守则》,分狱内守则、 劳动守
则、学习守则、生活守则等6章27条。后于1973年作了修订, 使条文进一步充实规
范,便于操作。1982年后,统一执行公安部制订的《罪犯守则》。该守则共8 条,
除基本概括原有《守则》内容外,还增加了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努力改
造思想,争取光明前途以及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讲文明、讲礼貌等
内容。
少年犯有单独的守则。1987年,司法部统一制发《犯罪少年守则(试行)》,除
一般在所内不准和禁止的事项外,主要针对少年犯的心理特点、启发、激励他们的
改造积极性。
(三)戒具使用及禁闭
使用戒具是防止罪犯危险行为一种手段。建国初期,各劳改队设有手铐、脚镣。
1956年,省公安厅规定,使用或解除戒具要经劳改队长批准,手铐、脚镣不准同时
使用。其后又规定,手铐不得超过1市斤,脚镣不超过3市斤。1957年1月, 公安部
《关于对罪犯使用戒具的规定》要求:对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劫夺武器等
危险的罪犯,可以加带戒具或单独关押。使用戒具和单独关押的期限,每次15天左
右。1982年《细则(试行)》除重申戒具和禁闭室的设置和使用范围外,又规定:对
处死刑等待执行的罪犯,可以手铐、脚镣并用;老、病、残犯及女犯( 特殊情况除
外)禁止使用戒具;使用戒具期限,除死刑待执行的罪犯外,一般为7天,最长不得
超过15天;对加戴戒具仍不能消除危险的及死刑待执行的罪犯,可使用禁闭室,禁
闭期限一般为7天-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1985年,司法部规定,少年犯原则上
不使用戒具,有逃跑、破坏行为的,可送隔离反省室,隔离期限3天-5天, 最长不
超过7天。
(四)死亡处理
建国初期,在押罪犯死亡,尸体均交其亲属埋葬,无亲属领葬者,由劳改队掩
埋。埋葬费开始为小米10斤(价值)或11万元(旧人民币),后调整为在170斤小米(价)
内核销。1957年改为不超过17元(人民币)。之后,则按照《细则(试行)》规定,凡
有火化条件的,实行火化,骨灰盒家属可领回,逾期1年无人申领的,掩埋。 无火
化条件的,允许家属领回尸体埋葬,不愿领回的,劳改队备棺掩埋,树立标记。少
数民族罪犯死亡,尸体按其民族习俗处理。
罪犯死亡,劳改场所要按规定作出医疗鉴定,填写死亡报告表。非正常死亡者,
要通知当地法院验尸,作出结论。同时通知死者家属。罪犯死后的遗物,要通知其
亲属领回,无亲属者,可经信托公司作价处理,价款上交财政。因工死亡者,按国
家统一规定发给亲属生活补助费,为灭灾、救生有贡献的,酌增补助费。据统计,
自1953-1990年,全省共死亡罪犯26545人,平均占押犯总数的5.7%, 其中正常死
亡占94.3%。
(五)接见 通信 邮汇
接见 建国前,即准许亲属接见监所在押罪犯。1952年,各劳改队按省公安厅
要求,先后建立接见室,制订接见制度、守则,实施接见。当时规定,只准直系亲
属和必须接见的近亲接见罪犯。每月接见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 正在
禁闭反省或立案审查的罪犯不许接见。接见中违犯规定遵守事项的,得停止接见。
1983年8月,省劳改局根据情况发展的需要,统一制订《接见、通信、邮汇制度》,
除概括原有规定外,又补充规定:接见人必须持有证明信或本人工作证( 后改为身
份证);接见每月1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犯属要规劝罪犯积极改造; 接见送来的
物品要严格检查,不适合罪犯穿用的衣类和生食等拒收,以及罪犯接收之现金的保
管和帐目设立等事项。使接见工作进一步规范化。1987年11月,司法部《关于劳改
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来大陆探亲的港、澳、
台同胞要求探视劳改罪犯中的亲属、旧友,一般应准许,热情接待,并做好政策宣
传,介绍被探人的犯罪事实。但对知密的罪犯,案情不宜接见的或抗拒改造、屡教
不改的罪犯,应拒绝接见。山东各监狱、劳改队,除按照执行外,并规定探视要经
过审查批准,来省属劳改场所探视的要经劳改局同意,地、市劳改场所要经地、市
司法局同意。
另外,根据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关于春节期间批准少数改造表
现好的罪犯回家探亲的通知要求,自1986年起,省属各监狱劳改队,每年春节都批
准少数改造好的罪犯回家探亲。截至1990年,先后共批准了2276人回家探亲,全部
按时返回劳改场所,没有发生大的问题。达到了扩大政策影响,促进罪犯改造的预
期目的。
通信 建国后,各劳改队即准许罪犯与其直系亲属通信。1954年后,按劳改条
例的规定,凡罪犯发受的书信,都要经干部检查, 发现泄密或作弊, 予以扣留。
1960年10月,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劳改犯和劳动教养、刑满留厂就业分子与海外
通信的通知》规定,严禁罪犯与海外通信。华侨罪犯与海外通信,只限于直系亲属。
并为保密要求各省、市统一制订各劳改场所的信箱号码,罪犯通信一律使用信箱代
号。据此,省劳改局即统一确定了各劳改场所的信箱代号,要求罪犯通信一律按规
定执行。1983年后,罪犯通信改按省劳改局关于《罪犯接见、通信、邮汇制度》执
行。如通信,一律使用信箱代号和现用姓名;发受信件必须经管教干部检查;与港、
澳、台直系亲属通信须经劳改局批准,信件要经狱政科检查登记;不准罪犯与外界
通电话。
邮汇 罪犯国内亲属寄来的汇款、包裹,由收件人签章,劳改场所代为领取和
保管,有正当用途时申请支领,邮寄之衣物, 适合罪犯使用的, 交给罪犯使用。
1954年6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国外汇给罪犯款项处理的通知》规定,
国外汇给罪犯的款,由劳改机关代收,然后通知本人,汇款如附有书件由银行交劳
改机关处理。寄往国外汇款人的回执,不得盖劳改机关公章。1962年后,改按《关
于国外华侨或港澳同胞汇交劳改罪犯的汇款补充规定》执行,即;劳改犯在国内有
直系亲属者,其侨汇及侨汇票证,可按罪犯意见通知亲属领取,由劳改机关通知银
行办理。国内无直系亲属者,由劳改机关通知本人,并代为办理领取,罪犯要求部
分领取时,由劳改机关适量发给。收到的汇款以罪犯名义存入银行,存折由劳改机
关代管,罪犯刑满释放时全部交付本人。1983年,省劳改局《接见、通讯、邮汇制
度》除重申上级有关处理罪犯海外、国外的邮汇规定外,还补充规定:罪犯国内亲
属的汇款、包裹、劳改场所要指定专人检查登记,代为保管(日用品除外),罪犯已
经调出及时转送所在单位,罪犯已经死亡或释放,一律退回寄件人。包内夹带的现
金、票证会同邮局处理,夹带的违禁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犯人财物保管
建国初期,罪犯财物由劳改队指定专人保管,罪犯需用时申请领取。1954年,
省公安厅规定,罪犯逃跑后遗留之财物,逾期1年后报主管机关批准没收, 折变现
金上交财政。1963年,省劳改局规定,凡死亡、外调、释放和保外就医的罪犯,遗
留之现金及比较贵重的物品,凡能找到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应取得证明,造具清
册,移送当地法院或财政部门处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霉烂、丢失的,要折价
赔偿。确属赃款、赃物而又查不到失主的,按规定没收上交。1973年,省劳改局统
一制发《罪犯财物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罪犯每月的零用钱和存款,都要统一立
帐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归属犯人。使罪犯财物管理更加规范化。
(七)生活供给与卫生医疗
伙食 山东劳改犯的伙食,坚持吃饱、吃熟、吃得卫生的原则。建国前,解放
区监所囚粮供给标准为每犯每天1.5市斤-2市斤(原粮)。建国后, 罪犯伙食费随着
经济发展和物价的提高,经过多次调整。1956年,规定每犯每月伙食费( 含囚粮、
副食)6.6元-10.5元;1965年调整为每犯每月10.2元-10.8元;1980年为13.4元- 14
元;1985年为14.5元-15元;1988年增为18元-19元,少年犯21元;1989年又增为23
元-24元,少年犯26元;1990年提高到25元-28元,少年犯30元。粮油定量基本与社
会同等企业工人相同。此外,每逢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节日,还发给伙
食补助费,病犯伙食给予补助。对少数民族罪犯,尊重其民族生活习惯,人数较集
中的单独设灶,并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被服 建国前解放区监所罪犯被服原则自备,确有困难的,予以补助。1953年
后,实行供给制,一般单衣每1-2年1套,棉衣2年1套,1982年增发罩衣后,棉衣改
为4年1套。棉被每3-5年1床。鞋每年两双,1982年后改为3双。
监房居住 建国初期,除接受旧监狱用房外,多数使用没收的公房。新建单位
主要住用临时房以至窝棚、地窖。后来经过不断建设改造,1956年后,逐步住上了
标准平房。70年代以后,开始修建监舍楼,至1985年,绝大部分工业生产单位的罪
犯住进了楼房。据1990年统计,每犯平均居住面积为2.4平方米, 所有罪犯都睡上
了床铺。另外,各劳改场所监内均设有图书室、阅览室及文体活动场所等,集吃、
住、文体活动于一体。
医疗卫生 1951年,根据华东公安部的要求,各劳改队设立了卫生科(股),配
备了专职医务人员。1957年,按照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劳改单位卫生工作的指
示,大多数劳改队开始组建罪犯卫生所或医院,开设罪犯病床。到1963年,全省共
建立职工和罪犯混合医院8所,卫生所47个,设病床1406张,计有医务人员793名 (
内含罪犯361名)。到1985年底,省直属单位除少管所外,全部建立了职工、罪犯混
合医院。有医务人员696名(内含罪犯),病床886张。1990年,全省共有混合医院21
所,罪犯卫生所34个、医务室45个。计有医务人员1319名(内含罪犯261名), 病床
891张。罪犯不仅可到医院、卫生所看病,还可在工地、车间接受巡回治疗。同时,
医疗设备也不断的增加,到1985年底,各劳改单位医院,均设有X光机、心电图仪、
B超声波仪、综合手术台、显微镜等。据1990年统计,各劳改单位共有X光机、心电
图仪、B超声波仪、激光治疗仪及自动洗胃机等较大型医疗诊断设备180余台,基本
达到了一般病症和中小手术不出单位的要求。
监内卫生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有关环境、监室和罪犯个人卫生,各时期
都订有专门规章制度。狱院、厕所专人负责,每日清扫冲刷,监室卫生实行分工责
任制。各劳改场所都设有浴室、理发室,罪犯至少每月理发1次, 工业单位一般每
周洗1次澡,农业单位定期洗澡。夏季定时喷洒药物,灭虱蚤、杀蚊蝇。 伙房设有
纱罩、纱门,禁止购买、食用变质、腐烂的食物。1980年后多数单位做到每年进行
一次罪犯体检。由于预防措施落实,罪犯发病率保持稳中有降,长期以来没有发生
过大的流行病和传染病蔓延。
为加强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50年代初各劳改队即设有专门管理机构( 如事
务队等)。1960年后,省劳改局狱政处及各劳改场所均设立生活卫生科, 并先后建
立和修订了生活卫生管理制度。1988年省劳改局根据全国罪犯生活卫生会议精神,
统一制订的《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对罪犯伙食、被服、医疗卫生及狱内供应
服务等分别作了规定,要求更加明确,便于监督执行。1990年5月, 根据司法部的
要求,对各监狱、劳改队的生活卫生经费管理使用,进行检查整顿,实行新的会计
制度。
(八)考核、奖惩
建国前,解放区各监所主要以开展立功赎罪运动、劳动竞赛等办法,对犯人进
行考核奖惩。1951年,省公安厅《劳改罪犯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奖励分表扬、物
资奖励、取消刑具、减刑、假释、提前释放6种。惩罚分警告、记过、 增加劳动时
间、禁闭、加刑、处死6种。并对奖励、惩罚标准分别作了规定, 从而使罪犯考核
奖惩更加规范化。1956年,在全省罪犯中开展了评选劳改积极分子活动。同年8月,
在济南召开全省第一次劳改积极分子代表会(下简称积代会),会上有121 人受到假
释、减刑和物资资励, 效果良好。 各监狱劳改队普遍建立罪犯积极分子委员会。
1958年6月,在济南召开第二次积代会,又有部分罪犯受假释、 减刑和物资奖励。
1962年,推广潍坊劳改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六好”(学习好、纪律好、 认
罪好、思想改造好、安全生产好、卫生好)评比竞赛活动。实行日记载、 周检查、
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总结鉴定。每年召开1-2次奖惩大会,分别对表现优、 劣
者给予奖励与惩罚。1983年,开始实行劳改局的《考核奖惩制度》。主要根据《犯
人日准则》规定的行为标准,沿用日记、周检、月小结、季评比、每年1 次总结鉴
定的考核办法,对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奖励,对抗拒改造者予以惩罚。
为进一步深化考核奖惩,1986年,省劳改局实施百分考核奖惩办法。即对罪犯
实行按月百分考核。《办法》规定了八项考核指标,每项各定分值,合计为100分,
即是每个罪犯当月的基础分,经过考评当月所获责任分达到100分, 而后又具备奖
励条件的,按规定奖给减刑分,然后根据所获减刑分达标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奖励
或报批减刑、假释。当月责任分不能达标的,要据情扣分,连续3 个月责任分不到
100分者和一次扣分超过3分的,给予行政处分,又犯新罪的,要依法起诉。据统计:
自1953年至1990年,全省共奖励罪犯225062人次,其中受物质奖励的占21.8%,记
功的占40.23%,减刑的占30.3%,假释的占6.9%,提前释放的占0.6%。 全省共
惩罚罪犯31644人次,其中记过的占36.35%,禁闭的占37.54%,加刑的占22.94%,
判处死刑的占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