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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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51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改造管理处。 下设狱
政科、教育科、生产科,编制25人,实有17人。1952年劳动改造管理处改称监管劳
改处,增设总务科,实有人员24人。1953年11月,增设秘书科、工业生产科、农业
生产科、计划统计科、经营科。1954年6月, 监管劳改处改称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改
造工作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若干人。办事机构设:秘书科、政工科、 狱政科、
管教科、农业科、工业科、留场就业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科、供销科等10个科。
编制130人,实有109人,驻济南市徐家花园2号,郭华任局长。
1956年,改称为山东省公安厅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劳改局),办事机
构由科升处,即:秘书处、政治处、管教处、就业处、计划处、工业处、农业处、
财务处、供销处、矿务处等10个,编制210人,实有300人。1957年,劳改局由徐家
花园2号迁至历山路111号。1959年7月,王健任局长。1961年1月,王健任公安厅副
厅长兼劳改局局长。1963年增设教育处,劳改局编制225人,其中行政编制205人,
事业编制20人,实有204人,其中行政干部184人。1966年初劳改局政治处改为政治
部,下设干部处、组织处、宣传处,其它机构设有办公室、狱政处、教育处、工业
处、农业处、计划处、财务处、基建供销处、武装部、监委、劳教就业处等15个部
门和处室,行政编制205人,事业编制20人。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劳改局机关成立了群众“革命造反”组织。
1967年1月,夺了劳改局的党政大权,掌管劳改局的全面工作。1968年2月,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中国人民解
放军山东省公安厅劳改工作管理局军事管制小组,对劳改局实行了军事管制。军事
管制小组组长谷庆福。1968年5月,蒋骏任组长。1969年12月, 撤销劳改工作管理
局。1970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内设立劳改组,
管理全省劳改工作,组长林均兴,实有人员10名,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厅院内。
1972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决定恢复劳改局,
定名为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劳改工作管理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办事
机构设有秘书组、政工组、管教组、生产组,编制60人,工勤人员根据需要配备。
同年10月王健任局长,11月局机关由公安厅迁回原址历山路111号。1976年, 劳改
局机关办事机构由组改科,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狱政科、教育科、就业科、生产
科、基建计划科、财务科、供销科,实有人员95名。1978年,增设科技办公室,将
生产科分为工业生产科、农业生产科,人员增至141名。1980年6月,政治处改为政
治部,下设干部一科、干部二科、干部三科、组织科、宣传教育科、劳动工资科、
直工科,增设行政科,实有人员248名。
1983年7月,劳改工作由公安部门管理改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 改称为山东
省司法厅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1983年10月22日,省编制委员会将劳改局定名为山
东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仍归司法厅领导。同年12月,段嘉田任
劳改局政治委员,张磐夫任局长。局机关办事机构设有:办公室、政治部、狱政处、
教育处、就业处、计划基建处、工业处、农业处、科技处、财务处、供销处、纪律
检察委员会。实有人员229名。1984年11月,增设犯罪研究所、行政处、 矿山处、
审计处、卫生处,农业处与工业处合并为生产处,就业处与政治部劳资科合并为劳
资处。1985年,省劳改局编制291人,其中行政编制210名,事业编制81名,办事机
构16个。1988年10月,增设老干部处。1988年,省人民政府任命段嘉田为省司法厅
副厅长兼省劳改局局长,免去张磐夫的局长职务。1990年,设办事机构17个,人员
编制与1985年相同,实有人员281名。

二、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
抗日战争后期,抗日民主政权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多采取劳役抵刑、债负劳役
的办法,或为民主政府机关服劳役,或交村长及家属管理教育。1942年秋,荣城县
卫德山古迹顶建立1处罪犯训育队,对罪犯集中管理教育、劳动改造。1944年5月14
日,胶东行政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改变过去劳役抵刑的办法,将罪犯集中起来
进行劳动、教育。同年,胶东主任公署成立男、女罪犯训育队各1个,所属4个专员
公署,有3个专员公署和10个县建立罪犯训育队。1945年秋, 滨海行政公署和渤海
行政公署向所属的专员公署和县发出指示,建立罪犯训育队或罪犯教育所。1946年
7月,山东省政府司法厅向全省各解放区下达文件, 肯定了胶东行政公署办训育队
的做法,要求各解放区学习胶东行政公署的经验,办好罪犯训育队或罪犯教育所。
此后,胶东、渤海、鲁中、鲁南、滨海各行政公署相继办起了罪犯训育队或罪犯教
育所。据统计这期间滨海、渤海两行政公署所属的5个专员公署和31 个县建立了罪
犯教育所。由于当时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及行政区划不断进行调整,罪犯训育队及罪
犯教育所合并、撤销、重建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49年底,山东共有行署罪犯劳动教育所3处, 专署罪
犯劳动教育所12处。1950年6月,撤销行署,专署改为专区。渤海行署和胶东行署2
处罪犯劳动教育所归山东省公安厅直接管理,分别称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厅第一
劳动教育所和第二劳动教育所,鲁中南罪犯劳动教育所撤销;德州、惠民、滕县、
泰安、淄博、昌潍、胶州、莱阳、文登、临沂、沂水11个专区和济南、青岛、徐州
3个市各设1个罪犯劳动教育所。
1950年底,全国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罪犯大量增加,一时出现了监狱拥挤,
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因此,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组织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
决议》决定:省、地、县三级办劳改。到1951年底,全省省属劳改队3个,地、 市
属劳改队14个,县办劳改队127个,共计144个。1952年10月,根据第一次全国劳动
工作会议精神,县办劳改队全部撤销。至1954年6月,计有省属劳改队5个,专、市
直属劳改队14个。1956年底,为统一劳改单位名称,省公安厅决定:省直属劳改一
律改称山东省第××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1962年7月,公安厅决定, 更
改劳改队名称,将1950至1959年期间建立的劳改队改称山东省50×劳动改造管教队,
1960年后建立的劳改队改称山东省60×劳动改造管教队。1964年12月,省公安厅又
决定,劳改单位均以所在地命名,如山东省502劳动改造管教队, 改称山东省潍北
劳动改造管教队。至此,有省属单位20个,其中监狱1个、劳改队10个、 少年管教
所1个、刑满释放留队就业场所4个、医院1个、学校1个、技术研究所1个、 消防器
材厂1个,专区、市直属劳改队12个。
196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改工作的指示, 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
将烟台、昌潍、临沂、德州、聊城、泰安、菏泽、济宁、惠民9个地区和济南、 青
岛、淄博3个市的12个劳改单位合并为9个,归属省公安厅劳改局直接管理,省直属
单位达到29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改单位发生很大变化。1968年10月,黄河
农场(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专场)移交给济南市革命委员会,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劳动锻
炼的场所;1969年6月,消防器材厂移交给济南市革命委员会;1969年12月, 中共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中共济南军区委员会决定:撤销省劳改局和16个
劳改单位,保留11个劳改单位下放给各地区、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移
交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山东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建设兵团)的单位有:青
岛、北墅、昌潍、薛城4个劳改单位及济南合成纤维研究所、滕县生建化肥厂(刑释
就业人员专厂)、济南工业学校; 移交给济南市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有:少年犯管教
所、梁家庄劳改队、砚池山劳改队。六一农场(刑释就业人员专场)移交给山东省革
命委员会为“五七”干校;湖田劳改队、埠村劳改队移交给省煤炭局;沂蒙劳改队、
劳改局中心医院移交给莱芜钢铁工程指挥部;烟台劳改队移交给烟台专区。移交的
16个单位不再是劳改单位,罪犯逐步调出,刑释就业人员就地安置。下放给地区、
市军管会管理的11个劳改单位是:山东省监狱和五一、潍北、六四、东新、淄博、
泰安、聊城、菏泽、德州、临沂劳改队。
1972年4月,根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 恢复山
东省公安厅劳改局。同时将下放给地区、市管理的11个劳改单位和已交出的北墅劳
改队共12个单位收归省劳改局直接管理。1973年10月,山东省劳改局直属劳改单位,
一律以所在地命名,称为山东省××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以下简称劳改支队)。经过
三年的恢复、整顿和新建,到1975年上半年,劳改局直属单位发展到25个。1975年
下半至1983年间,五一、东新、莱阳3个劳改支队和滕县生建化肥厂(就业人员专厂)
、济南生建合成纤维厂(工人专厂)共5个单位分别移交给所在地区、市、县, 不再
是劳改局管理的劳改单位;石门生建园林场由劳改局直接管理,划归临沂劳改支队。
1978年11月,收回青岛机械厂,定名为山东省青岛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1983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 劳改工作由公安机关管理改归司法行政部门
管理,省直属20个单位随同劳改局一起移交司法厅管理,其中监狱1个、 劳改支队
16个,少年犯管教所1个、劳改学校1个、医院1个,共有干警5555名。1983 年下半
年,罪犯大量增加,为了解决劳改场所不足问题,同年10月,经山东省政府批准,
接收渤海农场、岱庄煤矿、武所屯煤矿等为劳改支队,新建三河口劳改支队。同时
在烟台、东营、惠民、德州、菏泽、临沂、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10个地区和
市各建劳改队1个(聊城地区未建),归各地区、市司法局直接领导, 省劳改局负责
改造业务指导。1984年2月和4月,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分别批准省劳改局所属的24个
单位为处级事业单位。1985年5月,泰安劳改支队与泰山劳改支队合并, 定名为山
东省泰山劳动改造管教支队。1986年3月, 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少年犯管教所更名为
山东省少年管教所。同年10月11日,省政府批准撤销临沂地区义堂劳改支队和东营
市青坨劳改支队。1987年12月,省政府批准撤销山东省渤海劳改支队和菏泽地区东
新劳改支队、泰安市蛇纹劳改支队。1988年1月, 省政府批准撤销惠民地区滨州劳
改支队。同时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将山东省监狱改为山东省第一监狱,山东省青岛劳
改支队改为山东省第二监狱,山东省潍坊劳改支队改为山东省第三监狱,山东省淄
博劳改支队改为山东省第四监狱。1988年4月, 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山东省
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青岛干部休养所,为处级事业单位。1988年4月, 省政府批准
撤销德州地区袁桥劳改支队。1990年2月, 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山东省济宁劳改支队
更名为山东省六四劳改支队。截止到1990年12月31日,山东省劳改局共有直属单位
23个,各市直属劳改单位3个。
劳动局直属单位各设政治委员1人和监狱长、支队长、所长、院长、校长1人,
副政治委员、副监狱长、副支队长、副所长、副院长、副校长若干人。行政办事机
构,50年代设秘书科、政治协理员室、管教科、就业科、生计科、财务科、供销科。
后秘书科改为办公室、政治协理员室改为政治处。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期,普遍增
设生活卫生科(后改为医院)、管教科分为狱政科、教育科,生计科分为生产科、计
划统计科。农业单位有的增设工副业科、机务科。70年代末到80年代,行政办事机
构设置情况为:监狱、劳动支队下设办公室、政治处、行政科、职教科、劳资科、
老干部科、纪委、审计科、教务处(分设政治教研室、文化教研室、技术教研室)、
狱政科、就业科、生产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科、技术研究所(室)、检验科、经营
科、供应科、安全科、工艺科。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机构设置不尽一致。医院、
学校的机构设置按照卫生和教育系统的规定设置。
劳改局直属的监狱、劳改支队一般实行三级管理。监狱、劳改支队为一级,大
队为一级、中队为一级(部分工业单位大队不设中队)。大队设大队长和教导员各 1
人,副大队长、副教导员若干人。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1人,副中队长、 副指导
员若干人。

三、人员编制和干部状况
山东省劳改工作干部编制一般根据在押犯人总数按一定比例配备。1951年,根
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定《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山东劳改
工作干部按犯人总数3%-5%的比例配备。是年,劳改工作干部编制额为725名,实
有687名。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定, 劳改工作干部与在押犯人数的
比例为:工矿单位按11%-17%配备;水利建筑业按7%;农业单位按7%-13%配备;
砖瓦木工业按6%-11%配备。是年,劳改单位编制额4604名,实有3492名,干部与
犯人的比例平均为5.9%。1957年,干部占押犯比例有所下降,机械工业单位由 17
%下降到11%;露天开采矿由12%下降到7%;砖瓦木工业由9%下降到7%; 农业
单位由7%下降到4.5%。1959年,劳改单位增加干部1581名,全员占押犯总数的13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场所移交、撤销,干部随之调出。1972年后,劳改场
所在不断恢复和新建,干部也在逐步的增加,到1980年,实有干部5402名,占在押
犯人总数的24.4%。1981年,《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干部配备比例
作出了规定:工业单位按罪犯20%、农业单位按罪犯16%配备。当时山东劳改工作
干警的配备基本上符合规定。1984年,劳改局直属单位干部8046名,占押犯总数的
14.7%,1985年,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直劳改工作干部编制名额9548 名, 实有
10169名,占押犯总数的20%。1990年,实有干部10929名,占押犯总数的20.2%。
省劳改局直属单位还有部分工人,其中少数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多数从事生
产要害部门的具体管理和重要技术岗位操作,同时还协助干警做好对犯人的监督管
理和教育改造工作。1990年底共有工人682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