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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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山东省各监狱遵照司法部“各监狱将旧监习艺所改为监狱工厂”的
训令,各监习艺所设工厂共78处。抗日战争胜利后,山东共恢复和新建监所125处,
开办工厂29座。1934年,制定的《监狱工厂管理办法》规定,监狱工厂(场)是监狱
之中专为监犯作业和训练罪犯学习工艺而设。“意在使监犯养成劳动习惯,增加劳
动技能,锻炼其身心,使其将来增进谋生技能,出狱后复归良民生活而不致再次犯
罪”。罪犯在监作业,“在经济上一方面为生活的训练,另一方面而使自食其力,
再一方面可补助国库”。
(一)作业管理
山东省各监所之作业管理,均以官司业为业,采取“内役”( 即监犯在狱内作
业场矿劳动)和“外役”(即监犯在狱外从事农作、农垦、工程建筑等劳动) 两种方
式。
《山东各县监狱作业暂行办法》规定:各县监狱作业基金为大县500元, 中县
450元,小县400元。1935年,山东各监与山东省高等法院、地方政府、建设厅、农
林部门秉呈洽商,在监所附近划地垦殖农作,并接受委托从事竣河、筑路、建筑、
伐木等劳务工程。同年12月,山东各监狱向有关部门承揽军衣、皮鞋、警察制服、
信差制服、信纸、印刷等作业项目26种。
抗日战争胜利后,司法行政部门拨给山东省监狱作业资金4100万元,扩充工厂
(场)经费200万元,全省29处监狱场所,共设置作业项目有缝纫、纺织、机械、 农
牧、木工、洗濯、制盒、理发、营膳、制面等20余种。
(二)作业时间
《监狱规则》规定:“每日8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因教诲、教育、接见、
询问、诊察、运动等必要活动不能工作者,占用时间得亦算入规定作业时间之内。
国庆日、纪念日,12月末日及1月1日-3日,星期日午后,祖父母、父母丧日,入监
后3日及释放前3日免服劳役。
(三)作业收入分配
1946年颁布的《监狱行刑法》规定:“作业收入10%归国库,40%充作作业基
金,25%充作赏与金,其余充作改善监狱内部设施及奖励之用”。1946年以前的各
监狱作业收入,一般为大部上缴,少部用于奖赏、扩大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