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时期山东地方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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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设置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山东共接收清代遗留的山东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及
各府、州、县监(牢)狱120余处。1913年,山东模范监狱改名为历城监狱; 各罪犯
习艺所改名为×县监狱,其他旧监(牢)狱,一律改称为×县旧监狱。1914年,在济
南后营房街建立新监狱1所,定名为山东历城监狱历城分监。1917年2月,福山地方
监狱在烟台西沙旺建立,同年3月,山东历城监狱和福山县地方监狱, 分别改称为
山东第一监狱和山东第二监狱。1918年,日本启用青岛李村监狱。1920年3月, 山
东第三监狱建立,狱址在济宁城。同年10月,山东第四监狱建立,狱址在益都县城。
1922年8月,山东历城分监改称为山东第一监狱第一分监, 后经扩建升格为山东第
五监狱。同年12月,北京国民政府收回青岛,此后青岛囚犯监押所改称为青岛地方
看守所。1923年3月,山东高等检察厅接管青岛李村监狱, 定名为山东第四监狱李
村分监。1924年,山东第四监狱李村分监经过扩建后升格为山东第六监狱。1930年
10月,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山东高等检察厅接管刘公岛监狱,定名为山东第二监狱
威海分监。1931年7月,山东反省院建立。1933年,章丘分监经改良完竣后, 定名
为山东第一监狱章丘分监。1934年6月,山东第五监狱经改建后, 定名为山东少年
犯监狱,该监是中国第一所少年犯监狱。同年,滋阳县监狱经过重建,定名为山东
第三监狱滋阳分监,狱址在滋阳县城(今兖州)。1935年,历城县建成新监1所, 定
名为山东第一监狱历城分监。同年6月,临沂县旧监狱经改建后, 定名为山东第三
监狱临沂分监。同年7月,德县新监落成,定名为山东第一监狱德县分监。1936年,
泰安新监落成,定名为山东第一监狱泰安分监。同年长清县旧监狱改建后,定名为
山东第一监狱长清分监。1937年1月,经司法行政部批准, 山东第二监狱威海分监
升格为山东疗养监,改称山东威海监狱。1937年7月,根据司法行政部司令, 将泰
安、德县、临沂分监改称为山东第六、第七、第八监狱。同年,菏泽新监建立,定
名为山东第九监狱。此时统计,山东计有监狱9所,少年监狱1所,反省院1所, 分
监4所,共15所。另外还有看守所附设监狱97所。同年10月, 山东根据司法行政部
令,将各县旧监狱改为看守所,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刑期不足1年的罪犯。
1937年,日本侵占山东,10月前后山东各地相继沦陷,监狱大部分也随之被日
伪政府接管。1937年冬,国民政府指令撤销山东反省院,在院反省人准予保释。国
民党省政府撤逃之前将山东第一监狱和反省院建筑设施及档案文件全部焚毁。日军
侵占济南后,将少年犯监狱整修后重新启用,为济南地方法院看守所(代监狱)。
1945年日本投降后,山东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监狱及历城分监相继恢复。
1947年,山东第三监狱恢复。1948年初,山东实际恢复和名义上恢复的监狱开始以
所在地命名。例如,山东第一监狱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丘分监分
别改称为山东济南监狱历城、长清、章丘分监,滋阳分监改称为山东济宁监狱滋阳
分监。1949年下半年,山东全境解放,国民党政府监狱全部为人民政府接管。

管理体制
1912年后,山东国民政府接收的晚清监狱和陆续建立的新监、分监归司法部监
狱司管辖,省不设监狱管理机构,省高等检察厅只负责监督本省监狱。1928年后,
司法部改称司法行政部,省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裁撤,改设省高等法院,山东
监狱仍由司法行政部监狱司统辖, 并受山东省高等法院院长和首席检察官监督。
1937年7月,山东设立的反省院,主要关押政治犯, 反省院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
会管辖,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部代管。
抗日战争时期,日伪监狱归司法部管辖,由省日伪高等法院院长监督。抗日战
争胜利后,山东各监狱依照命令恢复抗日战争前的体制。

监狱内设机构与人员
民国初期,山东监狱(新监)的机构设置仍保持晚清时期的状况。1914年后,山
东依照司法部《监狱处务规则》及《监狱管制》规定,山东模范监狱(新式监狱)的
机构将原设的文牍、守卫、庶务3科改为一、二、三科,原教务所、 医务所未变。
各科、所设科、所长1人,其它人员若干;新建的分监设分监长1人,在新监典狱长
领导下负责分监的各项工作,分监不设科、所,下设看守长1人,看守3人,医士 1
人,教诲师、教师等若干人;旧监狱设管狱员1人, 在县长的领导下掌管旧监狱的
各项事务,并兼理教诲、教育。管狱员下设看守、教诲师、医士、庶务等职员。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的日伪监狱的机构人员设置状况基本不变。日本投降后,
国民政府颁布《监狱条例》,将3科两所改为5课,即教化课、作业课、警卫课、总
务课、卫生课,各课设课长1人,课员3人-6人。山东省少年犯监狱机构设置情况与
普通监狱相同,只是将教务所职权扩大,教务所下设测验股、成绩股、统计股、教
学研究股、出狱人保护股。各股负责人分别由教师兼任。
山东反省院根据《反省院条例》规定,设院长1人(由高等法院院长兼任,总理
全院各项事务)和总务、管理、训育3科及评判委员会。各科设主任1人, 其它人员
若干。评判委员会由院长、各科主任、省党部代表、省高等法院推事及省检察院检
察官各1人组成。院长任主席。 评判委员会决定反省院在押人是否反省出院等重大
事务。1933年,遵照国民党中央命令,反省院建立专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