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役与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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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刑部通令各省督抚,就“地方情形妥筹安插之法”,
对在押犯人,“或责令学习手艺,或给资小贸营生,或分别罪犯之老壮强弱妥为安
置,或拨给正佐文武衙门充当差役”。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刑部奏旨议准山西
巡抚赵尔巽《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的奏折,并通令各省筹设。习艺所之宗旨为“
惩戒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藉收劳思善之效。”1904年,山东临清等地
“附设一州三县罪犯习艺所简章”明令“积贯行窃向归自新之贼犯及历年拿获不安
分行迹可疑万难释放之押犯,遣军流徒各犯应一并收入派以工作”,审明定拟后,
分别年限之多寡,以为工艺之轻重。精而镂刻、熔冶诸工,粗而布缕缝纫之末。皆
分别勤惰严定课程,以匠人传授工艺。“所中工徒各班各门,均牌示某时上课。每
日以鸣钟为准,上下课各两次,不得有误。”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山东巡抚胡廷干奏请刑部:在济南等10府,济宁等 3
直隶州各立习艺所一处,外筑围墙,内立厂棚,由府州佐官为专管官,设书吏、匠
人各1名,门役2名,更夫8名,习艺人犯一般为百人左右。“习艺科目以草辫、 蒲
席、条筐、粗布、毛巾之工本稍轻、易于畅销之货为之”。习艺所资金,“由专管
官询其曾习何项工艺,察其性质,约核资本,多则值钱五十文,少则二三十文。督
同司事发给匠人料物转交人犯学艺。”所得收入,“俟制货售钱,扣还工本再有利
者,先以3成发给该犯添置衣履,5成由公所收存登记,2成归公备充奖赏。 人犯期
满出所,查其各荐存钱物如数发还,俾为营生之资”。积存之余利,借以“新收所
习艺之犯作资本,庶免另售”。
1911年(宣统三年),山东模范监狱建成,内设厂房30余间,分立织科、木科、
缝纫、皮革、编席、绳经等6科,令在押人犯在狱内劳作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