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清时期山东地方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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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设置
1840年(道光二十年),山东监狱的设置仍分京师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省设臬
司监,各府、州、县均设有监(牢)狱。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开始对监狱
进行改良,其内容是:(1)学习西方,改造旧式监狱;(2)废除徒、流、军、遣数刑,
统改为“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3)设置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人。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山东根据刑部议准的《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
在济南等10府、济宁等3直隶州开设罪犯习艺所,将各种罪犯收所习艺。1911年(宣
统三年),山东抚部院根据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 “法部奏议实行监狱改良所”在
济南新圩门外太平庄建成第一座新式监狱,定名为山东模范监狱。之后,山东新建
监狱均依此办理。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德国侵占青岛,于1900年,在青岛市区内建立了2 处
囚犯监押所。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又在青岛李村建立正式监狱一所。1898年 (
光绪二十四年),英国侵占威海卫后在刘公岛设置监狱一所。

管理体制
1840年后,清政府总管监狱的机构仍是刑部下设的提牢厅。山东各监(牢)狱隶
属于省提刑按察使司。省级监狱由提刑按察使司行政长官管辖,其它监(牢)狱的统
辖权归各级衙门的行政长官。各级监狱的具体管理官吏分别为司狱(省、府)、吏目
(县)管理。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在改良监狱的同时,监狱体制也有所变化,山
东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其长官为提法使,下设司狱一员管理监狱;各府、
州、县设典狱员一人为专职监狱管理人员;一些府和州设立的罪犯习艺所则由知府、
知州的佐官管辖。1910年(宣统二年)后,山东提法司下设典狱科,掌管全省“改良
监狱”,推广习艺所,稽核罪犯工作成绩及编纂监狱统计等事项。山东模范监狱建
立后,设总管监狱的正狱官(后改为典狱长)1名,下设文牍、守卫、庶务3科和教务、
医务2所。各科、所设科、所长各1名,其他人员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