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监狱与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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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和民国时期的监狱,囚禁罪犯,均以惩罚为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狱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其根本目的是把判处徒刑的罪犯改造成
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两种监狱有着根本
的不同。
早在建国前,山东在部分抗日民主政府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对判处徒刑的罪犯
就实行了劳动改造。建国后山东的劳改、劳教工作,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订的一
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经过广大劳改、劳教工作干警的艰苦努力,克服种种困
难,排除“左”右两方面的干扰,始终沿着健康发展的轨道前进。特别是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断改革创新,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
验,探索新格局,逐步使改造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较好地适
应了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山东劳改、劳教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到1990年40年间,全省劳改单位累计收押改造罪犯640105名。从1956年建立劳动教
养工作到1990年,劳教单位共收容改造劳动教养人员71838名。 其中绝大多数改恶
从善,悔过自新,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另外在劳改、劳教场所还安置了
刑满、解教留场就业人员55133名(1985年以后没有安置就业人员。)。 在改造他们
的同时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累计生产粮食40938万公斤, 完成工农业总
产值达415697万元,实现利润60662万元,上交省财政25655万元,缴纳税金 18086
万元。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作出了积
极的贡献。实践证明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和劳动教养工作是先进的、成功的,受到
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在国际上也赢得了很高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