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23&run=13

  早在秦朝,中国就存在与检察制度有一定渊源关系的御史制度。至清朝末年,
才出现具有近代特点的检察制度。
  山东检察机关始建于清朝末年。1911年1月26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高等检察厅及济南商埠、烟台商埠地方检察厅建成开庭。《山东各级检察厅规
则》规定,各级检察厅依照法院编制法配置于各级审判厅独立行使其职务。中华民
国成立初期,检察机构仍沿袭旧制。192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下令裁撤检察机关,
山东高等检察厅撤销,成立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其职
权是: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并协助自诉和担当自诉。抗日战争时期,
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于1943年7月随高等法院转移到安徽阜阳。同年,日伪山东高
等检察署和青岛高等检察署成立。日本投降后,山东高等法院于1946年迁回济南,
接收日伪山东高等检察署。1948年和1949年,随着济南、青岛的先后解放,中国共
产党胶东区委员会派员接管流亡青岛的国民党山东司法机关及其所属人员。
  山东的人民检察制度始建于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4月23日,山东临时参议会
颁布施行的《山东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山东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
规定:“各级审判处及其分处,各专员区地方法院均设首席检察官1人,检察官若
干人”。“检察官为代表国家公益及法律执行机关”。同时颁布施行的《山东各级
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为加强检察制度保证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
违法失职人员,特成立各级检察委员会”。这一立法是人民检察制度建设中的一个
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1950年10月,
山东人民检察署建立,到1956年全省各级检察署普遍建立。建立初期,主要是遵照
高检署关于“抓中心,搞运动”的指示,集中力量投入镇压反革命、“三反”等斗
争,运用检察职能,纠正错捕、错判以及该捕不捕、该判不判等偏离法律政策的现
象。同时,选择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专案检察,提起公诉,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残余反
革命势力,惩治贪污、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犯罪案件,巩固新
生的人民政权。通过参加“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斗争,
各级检察机关同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不懈的斗争,
严惩了一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分子,纯洁、巩固了基层政权,
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山东检
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从1955年起,各级检
察机关首先全部担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和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工作。随后
陆续担负出庭支持公诉、监所劳改监督、自行侦查和一般监督等项业务。同时,会
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制定了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办法,
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业务制度。在业务工作中,重点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出庭支持公诉和监所劳改监督工作,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对敌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中
的法律监督作用。特别是在1955年开始的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
贯彻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公安、
法院密切配合,狠狠打击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并有效地
防止和减少了错捕错判案件,保证了斗争的顺利进行。
  从1957年夏季开始,由于受“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山东检察机
关先后受到反右派斗争、“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的冲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
督职能被无端地批判和否定,使检察工作受到严重挫折。这期间,全省有60%的检
察院与公安、法院合并或合署办公,40%以上的检察干部被调出,正常的办案程序
和制度遭到破坏,实行了所谓“一长代三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
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等做法,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职能,致使案件质量下降,错案增多。
  1962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贯彻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关于“积极
建设,全面担负”的方针,总结1958-1961年检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从思想上、
组织上、制度上加强建设,各项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
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指示和“一个不杀,大部(
95%以上)不抓”的方针,普遍实行依靠群众办案。在办案中除对现行重大的反革
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批准逮捕外,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则就地发动群众
斗倒制服后交群众监督改造。由于依靠群众专政方针的贯彻,全省逮捕人数逐年下
降,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在经济领域,同形式上商品“走后门”,实际上进行贪污、
盗窃的犯罪活动进行斗争,依法查处了一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江青“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煽动
下,全省一批检察干部被揪斗,检察机构被撤销,检察工作被迫停止。1975年1月
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样,不仅使林彪、江青
反革命集团破坏检察工作的事实得到宪法的承认,而且从法律上取销了检察机关,
这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严重教训。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了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这标志着在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人民中国的政治生活重新走上了
正常发展的道路。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使检察工作得以重新
开展。本年6月,山东检察机关开始重建,到1979年10月全部建成。1979年3月27日
-4月6日,第十二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议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
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指导,系统地总结了山东检察
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批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检
察工作的罪行,并提出了一定时期内山东检察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
真贯彻会议精神,以新的战斗姿态投身到保卫“四化”的伟大斗争中。重建12年来,
全省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全面开展以
刑事检察、经济检察为重点的各项检察业务,忠实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打击犯
罪,保护人民,保卫改革,服务四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刑事检察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整顿社会治安
秩序的斗争。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了一大
批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以及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并结合办
案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在办案中,认真执行公、检、法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
坚持依法办事,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实施。
  在经济检察工作中,开展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为重点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
争。斗争中认真贯彻“打防并举”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并不失时机地对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
挖出了一批严重危害经济建设的蛀虫,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数亿元的经济损失,促
进了廉政建设,保卫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
  在法纪检察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克服困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同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依法查处了一批打击报复、诬告陷
害、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对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严厉打击了劳改、劳教人员中的重新犯罪活动和牢头狱霸,
认真查处了管教干警中的违法乱纪案件和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
案件,保证了党和国家关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等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
了改造质量。
  坚持以办案为重点,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为消除“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严
重后果,山东检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平反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直接查处了一批控
告、检举和申诉案件;为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提供了大量案源,发挥了检
察机关对外的窗口、桥梁作用,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刑事技术水平有了迅速的提高。在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各级刑事技术部门逐
步担负了技术复核、现场勘查、法医检验等工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组织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全省已建成一支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秉公执法
的检察队伍。为适应斗争形势的发展,1987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经济
罪案举报中心,向重点企业、乡镇和税务、金融等部门派驻检察室,并开始建立反
贪污贿赂工作局和民事行政检察处。同时,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
  简而言之,检察制度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
社会连续性。山东检察机关创建以来的80余年历史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检察制度:
一种是晚清民国时期的旧中国检察制度,一种是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前者,在
历史的进程中虽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封建统治者和大地主、
大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工具之一;而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基础上,以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关于国家与法制的原理为指针,通过借鉴改造建立起来的人民检察制度,
体现了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意志,是为人民民主专政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证明,在政权建设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人
民检察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制度就成为历史的
必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山东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共产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领导下,将继续为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
法制原则,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