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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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平息民间纠纷的传统。中国共产党创建革
命根据地以后,民间调解工作真正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
制建设中,调解工作已成为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1年4月18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施行《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规定各区乡成立调解委员会,区、乡长,各群众团体代表为调解委员会委员,区
、乡长任主任委员。同年10月12日,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决定在村政委员会之下设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村民中纠纷事宜。1946年8月31日,山东省政府在《关于群众
调解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区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既不是政府审判
的一级,也不是政府委员会性质的组织,它纯粹是群众自觉的自治组织”。同年底,
山东省各解放区大都建立起区、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1951年8月23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区乡政府调解工作的指示》。到1952年底,全省
已建立1224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72010人。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城市一般
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由3~11人组成,主任委员在委员中
推选。1958年,山东省农村公社化以后,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生产大队,城市以居民
委员会为单位。有的厂矿企业也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958年底,全省人民调解委
员会曾改名为调处委员会。到1961年底,全省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2350个,委员
190208人,全年调处各类民事纠纷175500件。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遭到了严重破坏。到1973年后
,随着各级人民法院的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才逐步重建。
198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推动了
人民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80年底,全省共建立8606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人员达392860名。
1981年初,省司法厅针对许多基层调解组织不健全或有名无实的状况,要求各级
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助理员狠抓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思想、工作、报酬“四落实”,
达到组织上健全,思想上愿干,工作上会干,报酬要兑现。
1985年7月,省司法厅为加强全省厂矿企业调解工作,会同中共山东省委企业政
治部、省经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提出
:企业要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千人以上企业,可以
单设司法办公室,也可以配备专职调解干部,指导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1986年11月,省司法厅与省法学会在安丘县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理论研讨、
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会议”,通过了《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纪要》,对今后全省人
民调解工作提出“三化四突破”的要求。“三化”即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
法律化、规范化;“四突破”即用建设四化的共同理想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
用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准则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动;用教育和疏导的正确方法处理各种
民间纠纷;用改革和发展的观点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会后,省司法厅发出《人民调
解工作实现“三化四突破”的意见》。
1987年3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
见的报告》,强调“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贯彻落实‘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进一步推行调解工作奖惩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促进了以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定制度、
定奖惩为内容并以签定承包合同书为形式的调解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到1990年全省实
行责任制的调委会已达到8.9万多个,占全省调委会总数的87.7%。
1990年底,全省已普遍建立四级调解网络:乡镇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
网(片)长,村(居)有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设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有调解委员
会10.3万多个,占应建数的99.5%,共有调解委员36万多人,纠纷信息员68.4万余人
。1078个大型厂矿企业设立了调解(司法)办公室,设专职调解干部3193人。有不少地
方还成立了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