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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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调处理烟台市远洋渔业开发公司出售补偿贸易免税进口钢材案
  1987年6月,青岛海关到中共山东省委“打经办”汇报:烟台市远洋渔业开发
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非法倒卖补偿贸易免税进口钢材8681.7吨,违章偿还日商
现汇3亿多日元。关于此案的处理,青岛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请给予指示。同年9
月,青岛海关向省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提交了《关于查处烟台市远洋渔业开发
公司倒卖补偿贸易免税进口钢材走私案的请示报告》。(1)案件基本情况。1984年
12月至1985年6月,开发公司先后与日本明华贸易株式会社签订了4个钢材、渔业用
品等的补偿贸易合同。总价值为30亿8千8百余万日元。开发公司于1988年2月底以
前,分期以渔产品偿还。由于1985年4月国内水产品价格放开,对虾价格大幅度上
升,加之日元升值,给开发公司带来了人民币2736万元的巨大损失。为了减少损失,
开发公司征得烟台海关同意,在向市水产系统出售钢材时,每吨加收对虾差价约
500元。同时,为按期偿还日商,免遭违约处罚,开发公司被迫改用现汇偿还日商
货款208万美元。此外,开发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和补交税款以低于市场价格200元的
价格出售给关系单位进口钢材1064吨,占全部进口钢材的4.8%。(2)青岛海关意见。
开发公司将大部分免税进口物资出售,已违反了国家有关补偿贸易的规定。鉴于有
些做法已事先向烟台海关通报,予以从宽解释。但向非水产单位出售免税进口钢材
1225吨,应按走私罪处理;向7个船厂出售免税进口钢材1638吨,应按违章处理;
用现汇偿还日商208万美元应补缴关税、增值税。建议将此案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公
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移送司法部门究办,海关将没收货款和
补税、罚款共6425925元,其中科处罚款200万元。(3)处理意见。对在补偿贸易中
发生的案件,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慎重起见,省委“打经办”
于1987年6月先后两次邀请中共山东省纪委、省政法部门、省外经、省水产等部门
听取青岛海关和烟台市外经委、水产局、渔业开发公司等部门的汇报,进行了认真
的讨论研究,并派员赴上海、广东、福建三省市,学习他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
根据事实和有关政策法律,研究提出了该案的处理意见。①关于三级补偿问题。开
发公司将进口物资大部分作价转拨给各县市水产公司或养殖公司,并由他们再转往
基层养殖单位。这就形成了三级补偿,分级管理,各负盈亏。应该认定,这种做法
符合水产养殖分散经营的特点,是一种好形式。这并未改变补偿贸易的性质,也没
有违反有关规定。②关于向非水产单位出售钢材的问题。开发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向
非水产单位出售免税进口钢材,但是,出售钢材数量仅占全部进口钢材的4.8%,
而且有低价转让的性质,并没有“牟取暴利”。这属于不熟悉有关法规和工作失误,
尽管数额较大,但不宜定为走私犯罪,也不宜作走私处理,应按违章补税罚款即可。
③关于用进口钢材造船问题。开发公司作价转拨给没有合同的7个船厂进口钢材
1638吨,属于手续不完备,不应按违章处理,不宜再补税罚款。④关于用现汇还账
的问题。开发公司用现汇偿还到期货款,按一般情况对待应该补交关税和增值税。
但是,一是由于国家水产品价格放开和日元升值给该公司造成难以抗拒的困难,不
用现汇偿还,既要遭罚款,还会损害国家声誉。二是偿还日商的208万美元,其中
偿还购船款122万美元,根据有关规定不应再征收关税、增值税;偿还钢材款86万
美元,可折合进口钢材2700吨左右,一个是出售给了非水产单位,前边已作补税处
理,另一个是用于水产养殖单位,按海关总署的“批复”是“特案准予免税”。因
此,均不宜再补交税款。⑤关于对开发公司科处罚款的问题。对开发公司向非水产
单位出售钢材科处罚款,要充分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该公司是一个仅有
300余名职工、200万元资金的集体企业,在这次补偿贸易中已经亏损334万元,如
再从重罚款,企业难以承受。所以,罚款应尽量减少或予以免除。1988年2月,中
共山东省委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对青岛海关的报告给予批复:开发公司将部分免
税进口钢材出售给非水产单位,违反了有关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走私犯罪,按违
章行为处理较为适宜。另外,原则同意对该公司处以补税罚款的意见。
  2.协调处理济南洗衣机厂骗退关税案
  1989年12月至1990年2月,中共山东省委“打经办”协调处理了济南洗衣机厂
骗退关税案件。案件的主要情况是:济南洗衣机厂于1986年5月至1987年6月从意大
利引进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散件2.5万套,关键部件3.5万套。进口时办理了全额集
中纳税,共交纳税款1300万元,其中仅散件就交纳关税838万元。为使散件组装后
尽快出口,该厂于1987年9月,经海关总署批准,与外贸、外商签署合同,办理了1
万台滚筒洗衣机进料加工出口手续。规定厂方每出口一台洗衣机,海关退税335,4
元。1988年该厂出口洗冢机1383台,办回退税463,858元。但进入1989年以后,在
治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出现紧缩银根、原材料涨价、市场疲软等情况,洗衣机厂出
现亏损,产成品积压3万多台,按外商要求生产的几千台洗衣机也被迫压在仓库,
给厂里流动资金造成极大困难。该厂厂长为解决企业经济困难,派员通过青岛海关
熟人关系进行交涉,希望能将批准出口的洗衣机的关税提前退回一部分,将来再从
出口中予以核销。但是,具体经办人员刘某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而是利用某些熟人
关系,采取多报出口、变造海关验讫公章以虚报出口等非法手段,先后于1989年1
月、6月、9月三次共虚报出口洗衣机5160台,骗退关税1834638元。刘某向厂领导
隐瞒了非法骗退关税的情况,并得到了厂里的奖励。1989年10月上旬,刘某得知有
人举报其骗退关税,才将骗退关税的情况告知厂长,厂长即于10月12日带刘某到青
岛海关投案自首。对这起案件的定性处理青岛市有关部门意见不一,经与省公安、
检察、法院、税务等部门多次研究,意见也不统一。省委“打经办”与省政法各部
门进行了慎重研究,认为济南洗衣机厂骗退关税案件是一起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情况
比较特殊的案件,定性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各方面认识不一致。在处理这一
案件中要认真做好查证工作,审慎正确地判明问题的性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
限,做到既要严肃执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又要充分考虑到发生这一
案件的各种客观因素和背景,实事求是,妥善处理。最后,此案由青岛市公安局移
交济南市公安局,本着保护企业新项目,维护经济发展的原则,作了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