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代理诉讼或参与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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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代理工作是随着律师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发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1980年,
代理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仅5件和9件。1982年分别增加到912件和1070件。1985年
达到3109件和2439件,其中,经济案件和纠纷1979件。通过代理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挽
回经济损失1.28多亿元。
1986年以后,随着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和法人运用法律手段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增强,加之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营、集体和私
营工商业、金融业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增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件的,每
年都以千件以上的幅度递增。1990年,全省律师代理民事诉讼11571件,非诉讼事件
9546件。
为提高办案质量,1990年9月,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
作细则(试行)》,共10章37条。对代理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收案程序、阅卷、调查、
代理意见的形式、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的权限、出庭前的准备,以及法院宣判后律师
应做的工作,均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调解
、仲裁活动,可参照《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通过办理上述两项代理业务,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198
8-1989年,全省律师代理经济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2.1万余件,为委托单位和公
民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8.1亿余元人民币。青岛市第二农药厂违反环保法规,排放污
水,致崂山区河套乡养虾场受到污染,损失严重,久拖不决。律师接受养虾场委托后
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责成第二农药厂赔偿20万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