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刑事案件被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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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律师机构刚刚重建,由于受到编制、办公场所等限制,律师以承担刑事
案件辩护为主。基本上做到了凡是法院指定辩护的全部承担,被告及其近亲属委托辩
护的一般都予以满足。当年,全省仅有法律顾问处36处,全年辩护刑事案件766起。
1981-1985年,每年律师出庭辩护的刑事案件都在2500件-3000件。省司法厅对刑事
辩护工作的指导,除转发典型案例,会同市地司法局进行质量检查外,还采取了一系
列措施,保证了这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3年12月10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组织律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积极
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律师在“严打”斗争中要积极承担刑事案件
的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刑事辩护工作的
正常开展。
1986年3月28日,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进
一步加强刑事辩护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大
力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对律师的辩护要依法提供方便和帮助,自觉维护、切实保
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由于加强了同有关部门的协调,1986年全省律师承办
刑事案件辩护4072件,比上年增加1344件。
1986年9月12日-15日,省司法厅在济南召开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和刑事辩护理论研
讨会,贯彻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会议精神,联系全省实际情况,对刑事辩护工作进行
理论探讨。会议共收到论文60篇,会上交流39篇。会后印发了《山东省律师刑事辩护
理论研讨会纪要》,就辩护律师身份的双重性(既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又是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辩护职责的特定性,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独立性,以及辩
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办案的统一性,从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作了理论阐述,并对如何
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辩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198
7至1989年,律师出庭辩护案件每年都以1000件-2000件的幅度递增,1990年达到9
053件。
为使刑事辩护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1990年9月,省司法厅制定《山东省律师
担任刑事辩护人工作细则(试行)》,共8章36条。对收案、收费、阅卷、调查、会见
被告、出庭及出庭前的准备,以及出庭必须着统一制服等,作了详细规定。鉴于律师
的正确意见有时得不到审判机关的采纳,《细则》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
决,经被告人同意,律师可迳直提起上诉。如律师的正确意见得不到采纳,可以向有
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刑事被告辩护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弄
清案件事实、性质和准确适用于法律上下功夫,因而对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被
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宣传法制,揭露犯罪,促使被告认罪服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
要作用。1984至1985年,律师辩护刑事案件6055件,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的1527件
,占25.2%。其中:宣告无罪的117件,改变性质的261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1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