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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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主要是对律师人员的选拔、律师资格的审批、各法律顾问处正副主任的
选派和管理。初建律师制度时,全省各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律师,均由省司法
厅厅务会议通过后通知地市司法局。1956年11月12日,省司法厅第54次厅务会议审查
指派了一批律师任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实习律师和兼职律师也由省司法厅管理

1980年以后,主要从5方面进行管理:

一、管理律师资格
律师制度恢复初期,从政法部门选调了一批干部从事律师工作。同时,从军队转
业干部和法律院校毕业生中挑选充实律师队伍。为便利工作,根据司法部要求,省司
法厅对律师资格分批进行考核审批。1981至1985年,共审查批准607人取得律师资
格。其中,专职律师500名,特邀律师22名,兼职律师85名。
1985年2月,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省司
法厅制定的《山东省执行〈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规定
:兼职和特邀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一部分,在执行职务时,对外统称律师。其担负
的任务、活动原则、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均与专职律师相同。兼职和特邀律师
不得个人开业,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并且只限在一个法律顾问
处内工作。
从1986年开始,司法部规定: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者才能取得律师资格。
统考每2年举行1次。对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经省司法厅政审合格后,授予律
师资格,核发律师资格证书。对取得律师资格的非专职律师人员,实行资格与职务相
分离的制度。
1986年9月,省司法厅组织首次律师资格统考。报考人员只限专职、兼职律师工
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试卷内容为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经济法
、律师实务、法学基础知识。有876人参考,成绩合格者为622人,占应试人数的71%

1988年,司法部扩大了律师资格报考范围,规定:“凡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
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
可报名参加考试。”9月30日-10月2日,全省举行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共设15个考
区、137个考场,有4253人报考,3675人参加考试,合格者为1338人,占实考人数的
36.4%。
第三次律师资格考试于1990年8月20日-22日举行。考试科目分5张卷面,包括:
哲学、政治经济学、时事政治、法学基础理论、国际贸易法、行政诉讼法、涉外贸易
仲裁制度、律师业务基本知识和律师实务习作等28个方面的内容。报名3816人,实际
参加考试2936人,合格者177人,占实考人数的6%。
1981至1990年,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全省共有2741人取得律师资格。

二、管理律师职务评聘
律师职务评聘工作从1988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
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省司法厅于1988年1月制定《山东省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报
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执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律师职
务划分、任期和评聘范围、任职条件、评审程序等。2月26日-29日,省司法厅会同省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威海召开全省律师职务聘任工作会议,对评聘工作做了部
署。3月22日,省职改领导小组发文公布由17人组成的山东省律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
会名单,省司法厅副厅长周德仁任评委会主任,副厅长梁德超、济南市法律顾问处副
主任梅永湘任副主任。全省15个市地成立律师职务中级评委会,并代行初级评委会职
权。3月25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了《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律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计
划》。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高、中级评委会于1988年5月分别召开评委会
议。同年12月,高评委又召开第2次会议,对前段评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进行评议。
两次评审结果,全省共有1159人取得律师任职资格。其中一级律师5名,二级律师13
0名,三级律师442名,四级律师258名,律师助理324名。

三、管理法律服务机构
198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主要对两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一是律师工作机构;二是有条件的法律
研究和法律教学单位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同时规定:“只有兼职律师和其他工作人
员而无专职律师的不准成立法律顾问处”。“法律咨询处必须具有大学法律水平的专
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由设置咨询处的法律院校或法学
研究单位申报省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省司法厅结合山东情况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地司法局对多种名目的面向社会的“
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凡符合司法部《暂行规定》要求的,经司法厅验收后发给
批准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顿,收缴证书或予以撤销。经过清理整顿,到199
0年,先后撤销了16个未经省司法厅批准而建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律师工作执照注册
1990年1月22日,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注册的
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区司法局对持照(证)人上一年遵守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
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填写《注册呈报表》,报省司法厅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同
时,对律师完成规定任务的标准,决定以刑事辩护作为标准件,专职律师每人每月不
得少于4件,全年48件以上;兼职和特邀律师每年从事业务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全年办案10件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发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工作证。1990年
,各地呈报律师注册人数1478名,经省司法厅审查,准予注册的1338名,占90.5%。
其中,专职988名,兼职290名,特邀60名。

五、管理律师培训
1985年省司法厅委托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举办律师专业培训班,参加学习的116
名。除学院负责授课外,还聘请国家对外贸易部3名专家讲授涉外法律知识。1987年
5月-7月,省司法厅委托烟台大学举办为期3个月的律师培训班,有74名律师参加学习
。由教授、专家任教,讲授有关经济合同法、海事法和外经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
此外,1981-1990年的10年中,还选派127名律师工作人员,参加司法部举办的培训
班,学习涉外经济法规、房地产法规和外语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