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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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暂行条例》颁布以后,随着人民群众对公证制度的逐渐认识,申请办理民
事公证的日趋增多。各公证处陆续办理分家析产、确认产权、亲属关系、房屋搬迁、
签字印鉴、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保全证据、执行许可证、宅基地使用权、收养、
解除收养、房屋租赁、声明书等项公证。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继承权、房屋买
卖、确认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搬迁等成为民事公证的主要项目。1981至198
5年,全省共办理民事公证49.7万余件,仅1985年就办理了13万余件,比1981年增加
了43倍。高唐县琉璃寺乡孤独老人邢怀善,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老
人声明“谁愿侍侯我辞世,我的全部财产由他来继承”。在邢的本家族无人愿意承担
扶养义务的情况下,邢的外甥女主动承担扶养老人的义务。为此,邢怀善立下遗嘱:
“外甥女×××侍奉我辞世后我的全部财产由她来继承”。并申请办理了公证。不久
,邢去世,邢的本家族人要接收邢的遗产时,村干部及时出示了邢怀善生前的遗嘱和
公证书。一纸公证文书,实现了孤独老人的遗愿,避免了一场继承纠纷的发生,保护
了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1986年以后,全省公证机关把办理民事公证当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
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强化措施,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
保障。至1990年,全省共办理房屋、宅基、赡养、扶养、计划生育等数十项既关系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公证94.1万余件。其中,1990年办
理民事公证33.4万余件,比1986年增加17万余件。
房屋宅基公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经
济收入逐年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扩建房屋、宅院的农户急剧增加,宅基
纠纷日益突出,严重地影响农村生产和社会治安秩序。全省公证机关依据《宪法》、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和建房公证,1986至1990年,共办理42万余
件,既预防了纠纷,也有效地抑制了农村滥占地、多占地、乱建房的现象。日照市1
987至1989年,因宅基、建房引起的纠纷3281起(其中起诉到法院的156起),占农村
纠纷总数的21.56%,这类纠纷多的村高达57%,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的村,这
类纠纷仅占5%。
赡养、扶养协议公证。公证机关针对农村部分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老人
这一社会问题,开展赡养协议公证业务。1986-1989年,全省共办理赡养协议公证
13435件。为进一步发挥公证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在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会同省老龄委、省民政厅、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等部门,于1990年联合下达《关于办理赡养、扶养协议公证的通知》,要
求各地在搞好赡养、扶养协议公证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提倡成年子女
与老年父母签订赡养协议,社会组织或公民与被扶养人签订扶养协议,村委会或被指
定的村民与在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孤老户签订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证明。是年
,全省公证机关共办理此类公证95759件,相当于1986-1989年同类公证总和的7倍
。苍山、海阳等县公证处通过办理赡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使农村赡养纠纷比
上年下降80%以上。
计划生育合同公证。公证机关针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矛盾,根据山东省人民
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1988年试办计划生育合同公证
,当年办理4800余件,深受干部群众的欢迎。1989年,泰安等12个市、地的部分区、
县(市)公证处共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12.7万件,是1988年计划生育合同公证的26倍
。1990年,为使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省司法厅会同省计划
生育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把计划生育合同
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的通知》,强调:育龄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要申请公证处
予以公证。是年,全省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5万余件。凡办理计划生育合同公证的
地方,既缓解了干群矛盾,又理顺了管理关系,从而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
轨道,对控制人口增长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