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200&run=13

国内公证分为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公证(简称民事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50年代,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保障供应,公证工
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私营工商业和国营企业的合作,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
工商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全省公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
同公证占全部公证业务量的85%以上。由于群众对公证制度不了解,申请办理民事公
证的寥寥无几。1956年,全省共办理国内公证14580件,其中民事公证仅有36件。据
济南市公证处是年上半年统计,证明国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之间的
加工订货合同的公证事项就达1135件。公证工作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的
作用。
1959年撤销公证处以后,国内公证全部停办。
1980年2月,司法部下达《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从此,中断20
余年的国内公证业务又在全省逐步开展起来。1981年2月,第一次全省公证工作会议
提出恢复国内公证。是年,全省办理国内公证1450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