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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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各地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举行了抗
日武装起义,建立了抗日根据地,随之诞生了抗日民主政权。为了保卫党组织和民
主政权的安全,全省党内保卫机构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1938年5月,中共中央
派郭洪涛由延安赴鲁,重组山东省委,在省委机关内部设立中共山东省委政治保卫
局,负责保卫党的机关,保卫作战部队,肃清内部奸细的工作,从而给政法工作打
下了基础。
  1938年12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成立,同时组建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部。
1939至1940年初,鲁西、湖西、鲁南、清河、胶东、滨海等大区党委及所辖地委、
县委社会部都先后建立,有的县委建立了社会科。在工作中,注意发现敌特活动,
掌握社会情报,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保卫了抗日民主政权。
  1941年3月,山东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工会)设立公安处,山东大
部分地委、县委社会部取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及大部分区党
委社会部予以保留,作为党委锄奸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1942年9月,中共中央
山东分局决定将社会部、战工会公安处和山东军区保卫部合并为战工会公安处,三
个机构的名义均予以保留。1940-1942年5月,山东各级党委社会部先后转变为公安
局。在这一时期,社会部、公安机关先后挖出了一批混入解放区内的日本、国民党
特务分子。同时,派出优秀干部打入敌后,配合敌占区地下党组织的工作,为保卫
抗日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5年10月,中共华东中央局成立。翌年10月,华东局决定在各级党委内建立
社会部,直接领导各级公安保卫工作。1949年4月,华东局机关南迁后,中共中央
山东分局恢复,并重新成立山东分局社会部。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社会
部与山东省公安厅合署,其编制列入山东省人民政府序列。至此,山东党的社会部,
作为一个设在党内的,集内部肃奸、治安保卫、审讯审判等司法、军法职能为一体
的准司法、准军事部门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1952年8月,为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华东军政委员会决定,山东省人民
政府设政治法律委员会,与山东省人民检察署合署办公。1956年降格改称山东省人
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处级)。期间,中共中央山东分局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1955
年6月撤销。1956年4月,中共山东省委设立政法工作部,主管全省政法部门的领导
工作。1962年5月,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工作部撤销,各市、地党委政法部也相继撤
销。随后,在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长政法办公室。这期间政法部门的中心工作是
查办潜伏的各类特务分子,打击针对新生人民政权的各类破坏活动,巩固人民民主
政权。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提出
的“彻底砸烂公检法”口号的煽动下,山东各级公、检、法机关被冲击,有的被“
造反派”夺权,检察机关被撤销,并一度实行公检法合署办公,由山东省公安机关
军事管制委员会统一领导。10余年间,政法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造成了许多消
极后果。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开始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
1978年9月,为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中共山东省委建立政法小组。同年12月,
在政法小组下设立政法办公室。1981年11月,改称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
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协调处理公、检、法等政法
部门之间意见相左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负责对下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给予业务
上的指导。1987年3月,由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代管的中共山东省委打击经
济领域严重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负责全省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的指导、协调和政策研究等工作。198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
神,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增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负责协调、组织全省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政法机关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治安状况日趋复杂,法制调节的领域更加广泛,省委政法委员会作为中共山东省委
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部署,组织领导
全省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政法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政法队
伍建设等方面,担负着更加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