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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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主要开展了以国内公证为主体的公证业务,数量较少
。1959年撤销公证处以后,只有济南、青岛两市中级以上法院承办为数极少的当事人
所必需的涉外公证。“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公证业务基本停办。1977年以后,涉
外公证业务明显回升。1980年重建公证机构后,公证范围日趋扩大,项目和数量逐年
增多,作用和效果越来越明显。
1981-1990年,全省共办理公证事项361万余件。针对办理公证中发现的问题,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6585条,被采纳的6414条;通过审查申办公证的经济
合同,揭露和制止不法经济活动2605件,标的额6.3亿元;通过办理涉外公证和涉台
公证,调入非贸易外汇27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