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公证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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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根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公证人员由
人民法院管理。《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后至1959年,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证员的
管理、任免和业务指导。

一、公证员任免
1980年以后,国务院规定公证员的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全省公证员和助
理公证员的任免均由山东省司法厅审批。《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1)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
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2)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3)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
法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并
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4)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2年以上的。经
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
任命为助理公证员。1982年以后,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和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二、公证员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着重从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公证员的业务培训
一是抽调公证干部参加司法部举办的公证员业务培训班学习;二是由省司法厅举
办业务培训班,对公证干部进行轮训;三是由各市地司法局举办业务学习班,培训本
辖区的公证人员。从1981年到1988年,省司法厅先后举办8期公证员业务培训班,受
培训的公证人员达600余人次。
(二)组织公证员统考
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先后组织了3次公证员业务统一考试。第一次统考
于1987年9月6日举行。由省司法厅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考、统一阅卷评分。试题涉
及《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和《公
证暂行条例》。参加统考的756人,及格率81%。第二次统考于1989年9月进行,是司
法部统一组织的全国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统考。从命题到阅卷,统由司法部主办。山
东共有376名公证员参加考试,总成绩优良。第三次统考是根据司法部“凡符合四级
公证员任职条件者,需先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公证员业务统一
考试,合格者授予公证员资格”的规定,由省司法厅于1990年11月进行的公证员资格
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407人,全部取得了公证员资格。
(三)管理公证员职务评聘
为贯彻执行国家《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省司法厅于1988年4月成立由副厅长
周德仁任组长,副厅长梁德超、刘正新任副组长,共5人组成的山东省司法厅公证员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4月7日成立由梁德超任主任、共1
3人组成的山东省公证员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4月12日,在济南召开山东省公证员职
务评聘工作会议,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人刘彩文参加会议并讲了话,梁德超副厅长
代表省司法厅公证员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部署了全省公证员职务评聘工作。4月15日,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省司法厅起草的《山东省执行〈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的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公证员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经高评委两次会
议的评审和各市地公证员职务中评委评审,全省共评出一级公证员5名,二级公证员
82名,三级公证员404名,四级公证员251名,公证员助理143名。
(四)制订守则,健全制度
省司法厅在198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省公证工作会议上制发的《公证人员工作守则
》规定:(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秉公办证;(2)办证必须按照工作程序,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3)认真审查申
办公证的内容、证件,并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4)方便群众,办理及时;(5)公正廉洁,不徇私情;(6)热情接待,态度和蔼;(7)严
格保守公证行为中的秘密,不得随意泄露;(8)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正当权益,坚决同
欺诈、伪造证件等骗取公证的行为作斗争;(9)与本人、配偶、近亲属和有利害关系
的公证事项,应主动回避;(10)对重大或疑难的公证事项,应及时请示汇报。《守则
》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员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纪律。在此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
关指导各公证处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及政治、业务学习等制度。公证员的制式着装
,也由省司法厅统一管理。
根据省司法厅的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证员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加强
廉政勤政教育;开展学习雷锋和立功创模活动;多次整顿公证队伍。通过上述工作,
不断增强了公证人员的廉政意识和纪律作风,业务工作积极性普遍提高。1984、198
5年全省分别有167、177名公证人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