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设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16&rec=197&run=13

根据1951年9月3日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公证工作是人民法
院的一项任务。由济南、青岛两市人民法院办理,未单独设立公证机关。1954年9月
28日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后,管理公证工作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根据1
956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中的规定,山东
于是年在建立市司法局的济南、青岛两市建立公证处。1957年,又增设淄博市公证处
。公证处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导。
1956年,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山东在不满30万人口的烟台市、潍坊市两市的人民
法院内设立公证室,作为当地办理公证事务的专门机构,由省司法厅授权各该法院院
长负责领导。公证室的职能与其所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同公证处相同。同年,在德州
、济宁、威海、临清、泰安、微山等市、县人民法院内,配备了专职公证干部。到1
957年底,全省共有专职公证干部22人。其中,主任公证员2人,副主任公证员4人,
公证员10人,助理公证员2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1959年以后,全省公证机构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而撤销,公证人员被调做其
他工作。此后至1979年的20多年里,山东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基于国际惯例,济南
、青岛两市中级人民法院保留公证处的名义,各有1名干部兼办涉外公证业务。
1979年12月,山东省司法厅重建,公证机构开始恢复。1980年3月5日,司法部发
出《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在直辖市、市、县设公证处。8月
,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公证处开展公证工作的通知》。10月,山东省第一次司
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要迅速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积极开展公证工作。是年,济南、
青岛、潍坊、烟台、威海、高唐、郓城、桓台、惠民、黄岛10个市县先行设立公证处
。1981年2月,山东省第一次公证工作会议以后,各市、县、区积极进行公证处的筹
建工作。是年底,全省共建立公证处137个。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
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公证处。5月30
日,司法部《关于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相当于哪一级单位的批复》规定:设在直辖
市、省辖市的公证处一般应相当于直辖市、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处级单位;县(市
)公证处一般应相当于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局(科)级单位。到1985年底,全省已有
公证处146个。其中,地级市公证处9个,市辖区公证处33个,县公证处94个,县级市
公证处10个。1987年以来,随着行政区划调整,县级市升地级市,县改市或区,以及
一些县(区)的新建、撤销,公证机构不断出现相应的变化。到1990年底,全省公证处
仍为146个。其中,地级市公证处11个,市辖区公证处36个,县级市公证处23个,县
公证处76个。
公证处的内部机构设置,根据1984年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省编委、省司法厅《
关于重申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和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所建制的通知》的规定和公证工
作的实际需要,一般分设国内公证、涉外公证和秘书工作3个机构;部分公证处,由
于公证人员少、办公条件差等原因,未设内部机构,只对工作人员作适当分工。
1980年,全省10个公证处共配备公证人员27人。1981年,全省公证人员发展到2
87人。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加速了山东公证
制度建设的步伐,公证人员逐年增加,1986年达到876人。其中,公证员521人,助理
公证员48人,其他工作人员307人。1990年底,全省公证人员发展到1100人。其中,
男性920人,女性190人;中共党员806人,共青团员239人,分别占公证人员总数的7
2.6%和21.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16人(占公证人员总数的37.4%),高中文化程
度的567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27人;受过专业培训的641人,占公证人员总数的
57.7%。
为拓宽服务领域和方便人民群众,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全省公证机关陆续发展了
一批公证联络员。他们大都是工矿企业和金融、供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主
要任务是为公证机关介绍需要办理公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事项;受公证处委托,协
助公证处承担某些辅助性的工作。到1990年底,全省有公证联络员300余人。

1980-1990年全省公证机构及人员统计表

表4-15
┌──┬─────────────────┬─────────────┐
│年度│公证处 │公证人员 │
│ ├──┬───┬───┬──┬───┼──┬───┬───┬──┤
│ │总数│省辖市│市辖区│县 │市 │总数│公证员│公证员│其他│
│ │ │ │ │ │(县级)│ │ │助理 │人员│
├──┼──┼───┼───┼──┼───┼──┼───┼───┼──┤
│1980│10 │4 │ │4 │2 │27 │27 │ │ │
├──┼──┼───┼───┼──┼───┼──┼───┼───┼──┤
│1981│137 │4 │21 │106 │6 │287 │274 │ │13 │
├──┼──┼───┼───┼──┼───┼──┼───┼───┼──┤
│1982│137 │4 │21 │104 │8 │478 │335 │30 │113 │
├──┼──┼───┼───┼──┼───┼──┼───┼───┼──┤
│1983│138 │4 │29 │95 │10 │527 │374 │27 │126 │
├──┼──┼───┼───┼──┼───┼──┼───┼───┼──┤
│1984│143 │7 │31 │95 │10 │608 │439 │33 │136 │
├──┼──┼───┼───┼──┼───┼──┼───┼───┼──┤
│1985│146 │9 │33 │94 │10 │759 │492 │54 │213 │
├──┼──┼───┼───┼──┼───┼──┼───┼───┼──┤
│1986│146 │9 │33 │94 │10 │876 │521 │48 │307 │
├──┼──┼───┼───┼──┼───┼──┼───┼───┼──┤
│1987│144 │10 │33 │87 │14 │965 │582 │44 │339 │
├──┼──┼───┼───┼──┼───┼──┼───┼───┼──┤
│1988│144 │10 │33 │80 │21 │1065│737 │143 │185 │
├──┼──┼───┼───┼──┼───┼──┼───┼───┼──┤
│1989│145 │10 │35 │78 │22 │1128│730 │167 │231 │
├──┼──┼───┼───┼──┼───┼──┼───┼───┼──┤
│1990│146 │11 │36 │76 │23 │1110│696 │168 │2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