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业务短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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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务短期培训,是进行法律业务继续教育,提高政法干警素质和其他人员法
律专业知识水平,促进知识更新补缺的经常性手段,也是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的主要
形式之一,具有短、频、快的特点。
短期培训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山东各解放区内。1941年9月胶东区率先举办,以
后各区相继举办。当时因条件所限,无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固定的培训场所,各地大多
以行署或专署为单位,进行短期、小型、少量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政治课目与法律
课目相等,法律课目主要为刑法要义、民法概要、民刑诉讼法等内容。
建国以后,培训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由相继建立的山东行政学院政法系、山东
省政法干部学校和山东省政法学院,培训在职政法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为1年以下。
培训内容,各班、各校有所侧重,主要课程是宪法学、婚姻法学、惩治贪污条例、刑
法学、民法学、刑诉法学、民诉法学、惩治反革命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到1961年,共培训基层政法干部5477人。
1979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司法行政机构的恢复,法律业
务短期培训工作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进入前所未有的新时期。培训工作在中央、省
、市地3级进行。中央培训正县级以上司法领导干部;省培训基层法院副院长、中级
法院审判员、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和检察、司法行政系统相应的干部;市地培训基层
、中级法律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和检察、司法行政系统相应
职务的干警。开始,只在省一级培训,省政法干校一边筹建,一边举办一些为期1-2
个月的培训班。1981年4月,山东省司法厅召开了全省市地司法局分管局长参加的干
部培训工作座谈会,提出省市(地)合办与市地自办培训班相结合。自此,法律业务短
期培训在全省各市地逐渐展开。一些县(区)也举办了培训班。各地想方设法租教室、
聘教员、编教材,因地制宜,培训时间长则半年,短则半月。培训内容,按照“先培
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
的,主要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
法院、检察、司法行政业务等。
1986年后,根据司法部关于三级分别组织轮训的要求,全省司法系统科级以上干
部,已取得律师、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和省直部门的干部,以及各市地和劳改劳教单位
的师资,由省里负责培训。其他干部和在职人员(包括司法助理员、乡镇法律服务站
人员),由市地司法局或劳改劳教单位安排培训。1986年,继续加强对法院、检察、
司法行政等部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招收、新调入干警的入门上岗训练,主要学习基本
的法律和业务知识。鉴于全民普法和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实际需要,开展了
普法骨干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1987-1988年,为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
需要,各地开展了对乡镇司法助理员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结合培训进
行岗位练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加强了对律师、公证人员、调解管理干部和经济审
判、检察人员的专业对口培训,着重学习同本岗位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1988-1989年,随着山东“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各地
注重对司法行政干警和其他系统人员的涉外法律业务培训。1990年上半年,为配合行
政诉讼法的实施,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先后举办25期培训班,对县区司法局长、市地
司法局研究室(办公室)主任及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干部等,进行为期6天的行政诉
讼法培训。同年,省劳改工作警官学校在完成普通教学任务的基础上,举办两期岗位
培训班,调训劳改劳教系统政工和科、大队级管教干部72人。
据统计,1980-1990年,省和各地共短期培训干警45408人次。其中,司法行政
30447人次,法院5501人次,检察4503人次,其他系统4957人次。司法行政干警在19
86年前基本得到培训的基础上,1986-1990年又有三分之一的干警接受了1-3个月的
法律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