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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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即着手改造旧的法学教育,建立人民所需要的
法学教育,以适应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1950年7
月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和同年11月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都提出
:“省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帮助司法部门训练干部”。1952年6月,政务院政治
法律委员会召开全国政法干部训练工作会议,划分了中央、大区和省市训练工作的分
工。1953年5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又提出:在二、三年内,采用短期速成办法,
将省、市、县各级司法机关的多数领导骨干及新调入的干部轮训一遍。根据中央的指
示,山东省人民政府一面狠抓在职司法干部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一面筹建
法律院校,培养后备司法人才。先后设立山东行政学院政法系、山东省政法干校、司
法部济南法律学校、山东工业专科学校、山东省政法学院等法律院校。到1966年,共
培训司法干部4511人,毕业学生4213人。1966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
坏,法律院校先后被撤销,校舍被占用,教师被调离,图书资料和设备大量散失。司
法干部培训工作也停止举办,法学教育在山东一度出现空白。
1978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和基础建设的法学教育工作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79年9月16日,中共中央
《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过去撤销的政法学院和
政法公安院校应尽快恢复起来。有条件的文科大学应设置法律系或法律专业。各省、
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各类政法院校和司法、公安干警学校,举办各种形
式的训练班,培养各种专门人才,轮训现有司法、公安干部”。此后,山东省政法管
理干部学院、山东省法律学校相继成立;山东大学、烟台大学开设了法律系;惠民、
德州、枣庄3市地也先后组建司法干校。同时,法律函授、自修大学、业余、电视等
法律专业大、中专班先后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短训班在省、市(地区)普遍开展
。1987年6月,根据司法部和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司
法干部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七五”期间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培训规划》,提
出了争取到1990年全系统现有干警中,20%左右的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10%
左右的达到法律大专以上程度;40%左右的达到中专程度。45岁以下、初中以下文化
程度的干警,都要接受干部中专教育的目标。随着《规划》的实施,省和各地实行成
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专业证书教育并举,长短训并举,多渠道、多形
式地办学,促进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的深入发展。从1980年到1990年,共短期培训在
职干部45000多人次,有6340余人获得成人大、中专毕业文凭,3400余人取得司法行
政系统大、中专专业证书。普通法学教育毕业学生3150人,在校学生623人。法学教
育同其他专业教育比例失调的问题得到解决,司法干警的文化、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
提高。